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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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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陈若鸿 《国际论坛》2020,(1):129-141,160
最近生效的欧盟《建立外国直接投资审查框架的条例》赋予欧盟委员会新的权力,使其可以以安全和公共秩序为由对进入欧盟任一成员国的外国投资进行审查。条例结束了外资安全审查纯属成员国事务的历史,削弱了欧盟成员国的外资批准权。条例生效后,我国在关键技术、关键基础设施等领域以及由国有企业进行的对欧直接投资可能在准入方面受到不利影响。本文采用双向欧洲化的研究视角分析了该制度的“因”与“果”。本文通过主动欧洲化的视角分析指出外资安全审查从成员国层面提升到欧盟层面是德法两国将其国内政策投射到欧盟的结果,其深层原因是这两个欧盟大国因中欧竞争和“16+1合作”而产生了焦虑,力图通过增设欧盟制度来影响其他成员国的外资准入政策。文章通过受动欧洲化的视角指出,条例实施后成员国的外资安全制度会向趋同方向发展,但其中也存在不确定性与挑战,当欧盟与其成员国在发展与安全的关系上持不同观点时,挑战会比较尖锐。欧盟与其将经济和发展问题上升为政治风险,不如帮助成员国以发展来化解风险。  相似文献   

2.
欧盟国际海运反垄断豁免制度发展趋势前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2003年至2004年,欧盟对第4056/86号条例进行了评议,从公开的文件判断,欧盟取消该条例确立的班轮公会豁免制度的可能性非常大。这将对未来国际班轮立法产生重大的影响,值得我国立法界、理论界和海运实务界关注。  相似文献   

3.
欧洲议会与欧盟理事会于2014年4月16日通过了第421/2014号条例,从2013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所有来自或飞往欧洲经济区境外国家的航班均不受欧盟航空碳排放交易体系的约束。欧盟碳排放交易新政的出台与国际民航组织框架下的航空减排谈判紧密相关。鉴于国际航空减排谈判正面临着若干十分棘手的问题,我们很难期望国际民航组织能在2016年达成一项有法律约束力的航空减排条约。为有效削减航空业温室气体的排放,中国应在国内与国际层面采取适当的对策。  相似文献   

4.
欧洲联盟商标法一体化的进程及现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欧盟商标法一体化包括欧盟各成员国商标法实体内容的统一化、成员国间商标国际注册程序的简单化和最终创立欧盟单一超国家商标0法等三个方面的内容。其中,前两个方面是通过成员国普遍加入与商标有关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如巴黎公约、TRIPS协定、马德里协定及其议定书等实现的;第三个方面是通过欧盟二级立法如89/104/EEC号指令和40/94/EEC号条例等进行的。目前,欧盟商标法已经在较高程度上实现了一体化,但同时,各个成员国的商标制度与条例所确立的共同体商标制度是并存的,成员国商标法之间也还存在许多差异。通过考察发展,欧盟商标法一体化的进程及现状是世界经济发展和欧洲经济一体化的需要与产物。  相似文献   

5.
欧盟的司法审查体系是应欧盟跨国区域共同治理的需要而建立的审查机制,它包括对欧盟机构法令的审查、对欧盟机构不作为的审查、对成员国行为的审查以及预先裁决程序。对欧盟机构法令的审查和不作为的审查,可以最大程度地确保欧盟机构的立法与决策符合欧盟基本条约的规定,并保护欧盟法律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受欧盟机构非法或不当行为的损害。对成员国行为的审查可以促进成员国善意履行欧盟条约的义务。预先裁决程序通过对欧盟法律的解释解决了欧盟法在成员国的适用问题,促进了欧盟法与成员国国内法之间的合作。文章通过剖析欧盟的司法审查制度探讨了其对区域合作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6.
欧盟的司法审查体系是应欧盟跨国区域共同治理的需要而建立的审查机制,它包括对欧盟机构法令的审查、对欧盟机构不作为的审查、对成员国行为的审查以及预先裁决程序。对欧盟机构法令的审查和不作为的审查,可以最大程度地确保欧盟机构的立法与决策符合欧盟基本条约的规定,并保护欧盟法律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受欧盟机构非法或不当行为的损害。对成员国行为的审查可以促进成员国善意履行欧盟条约的义务。预先裁决程序通过对欧盟法律的解释解决了欧盟法在成员国的适用问题,促进了欧盟法与成员国国内法之间的合作。文章通过剖析欧盟的司法审查制度探讨了其对区域合作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7.
欧盟自1996年在竞争法中引入宽大制度,历经十几年完善,现已从两方面建立了保障宽大制度有效实施的机制:一方面通过适用条件、程序规则健全宽大制度的内部适用机制,以保障申请者利益、规范执法机构自由裁量权限;另一方面通过加大行政制裁力度、建立长效国际合作机制,为宽大制度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欧盟宽大制度的设计,从根本上折射了宽大制度实施机制确定性、便捷性与实施成效的互动关系,这一过程所揭示的原理对我国反垄断法宽大制度的完善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8.
欧共体竞争法的实施机制及对我国的启示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欧盟理事会第1/2003号条例取代了1962年第17号条例,废除了原有的事前申报制度,实现了欧共体竞争法实施的非集权化,加强了欧盟委员会的调查权,由此确立了“非集权”的竞争法实施机制①。在新机制下,委员会负责制定和发展欧共体的竞争政策,实施欧共体竞争法的任务由各成员国承担。作为世界上最先进的竞争法体系之一,欧共体竞争法的最新发展对我国竞争法制的确立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9.
欧盟法院在Polo Lauren案中的判决确认了以3295/94号条例为法律基础的"生产假设理论",使得成员国可以根据本国国内法对过境货物进行扣押。这引起了自由贸易主义者的反对,随后发生的印度仿药过境运输案引起了欧盟对过境货物执法措施的反思,欧盟法院在著名的Nokia/Philips案中做出的初步裁决以及旨在撤销备受争议的1383/2003号条例的608/2013号条例的出台,很大程度上减轻了外界对欧盟海关措施的质疑,随着欧盟开始着手修改商标条例,标志着欧盟对过境货物的规制转移到实体法层面上来。  相似文献   

10.
2006年10月欧共体理事会通过第1419/2006号条例,废除班轮公会反垄断集体豁免,将《欧共体条约》一般性竞争法规则适用于海运市场,引发了欧盟海运竞争法体系的根本变革.欧盟海运竞争法律体系的变革引发了国际社会对于海运竞争立法的重新评估,中国应当通过评估欧盟限制航运反垄断豁免,将航运市场纳入一般竞争法的这一做法,立足于国家航运与贸易利益的角度来确立自己的航运反垄断规则.在定位起草中的《航运法》反垄断规则的立法走向时,欧盟将一般竞争法规则适用于海运市场的做法值得引为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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