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赵旭 《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34(4):71-76
徒刑是唐宋时期的官方法典规定的刑罚。然而由于这一时期监狱制度的不完善及其在发展阶段上的滞后,使得徒刑的执行方式发生了改变:即唐代徒刑在地方的执行与流刑混一或以徙边代替;宋代的“折杖法”实行以后,徒刑的执行改为杖脊加配役。造成上述情况的根由在于唐宋时期的监狱制度是虚化的,监狱不是执行徒刑的场所,而是禁系犯罪嫌疑人的机构。针对这种情况,北宋末期“圜土”制度不失为中国近代意义上监狱制度的一种尝试。 相似文献
2.
吕志兴 《西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30(1)
宋初“折杖法”的施行 ,使封建五刑中的笞、杖、流刑设而不用 ,只剩下死刑、杖刑 (包括脊杖和臀杖 )和徒刑 ,徒刑的适用面也极窄 ,刑罚体系因此轻重失衡。宋朝政府将前代的配刑加以规范后广泛地适用 ,配刑遂成为宋代最主要的刑种。配刑在起源、性质、内容等方面均不同于流刑 ,也比流刑残酷。但由于配刑弥补了“折杖法”施行后刑罚体系等级结构不合理的缺陷 ,并能满足国家不断增长的工、杂役的需要 ,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人民的赋役负担 ,故配刑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相似文献
3.
《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86,(2)
一在中国刑法史上刑罚的种类通常分为所谓的“五刑”,这些刑罚的内容在同一时期也不固定。但,从隋文帝始确定为笞、杖、徒、流、死五种刑。以后,唐朝奉行宽刑主义去掉死刑并入流刑,流刑减为徒刑,这样就减了许多条目,但大纲基本未变。宋、元、明相继承,清袭明制。现在,主要将《光绪大清会典》卷五十三·刑部条、《清史稿》刑法志二处同清国行政法卷五·第三篇司法行政部分的记载相参照,检索出清律的规定,作为正刑有笞、杖、 相似文献
4.
5.
浅谈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邓学彬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16(4):76-80
董仲舒开创的“春秋决狱”把儒家经典所体现的伦理道德观念和宗法等级观念首次引入司法领域,作为定罪量刑的基本依据,从而开启了中国法制史上“纳礼入律”的先河。 相似文献
6.
7.
序言元初,世祖君临中原之后,改组了汉人的政治机构,但未及建立法制体系,因此,裁判官究应适用哪种法规,即成为当时所面临的困难。过去通说均认为:元初乃循用金《泰和律》,迨至元八年(1271年)始禁行.法官所据即此《泰和律》。于是,在元代法制史料中 相似文献
8.
吴寅官 《扬州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1981,(3)
《论语·子路从而后》章有“以杖荷蔡”句,一般选本及教本对“杖”字均不加注,以为“杖”即日常作助行用的手杖。这是一种误解。由此下文“植其杖而芸”的“植”字也就难以解释,于是便用通假的办法训“植”为“置”。如北大《先秦文学史参考资料》该句注云:“‘植’同‘置’;……此言丈人把杖放 相似文献
9.
康斌 《成都大学学报(社会科学)》2010,(2):81-83,52
本文对邛竹杖提出不同看法,认为古邛崃山一定在四川洪雅,“邛竹”即是现在峨眉山所用的“罗汉竹”。邛竹杖不仅将中国介绍到了印度,而且由于印度人对它的青睐把印度也引向了中国,同时佛教也传入了中国,在文化交流方面,它是功不可没的。 相似文献
10.
黄金贵 《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1989,(2)
以杖荷茶植其杖而芸《论语·微子》:“子路从而后,遇丈人,以杖荷(艹条)。……植其杖而芸。”“以杖荷(艹条)”,今各种注本几无二致地注为:以,用;杖,手杖,拄杖;荷,担,扛;蔡,古代除草工具。《辞海》、《辞源》都释“(艹条)”是古代耘田所用竹器;注音则一作 tiao一作 diao。这里疑问颇多。一、既是老人的手杖,岂能拿它杠(艹条)而不怕颠踬?二、“(艹条)”若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