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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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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内支持是欧盟共同农业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 ,也是新一轮农业谈判的主要内容之一。深入分析欧盟农业国内支持政策及其谈判立场的形成原因 ,并运用经济计量模型对欧盟农业支持的约束条件和变化趋势进行定量研究。同时 ,结合欧盟最新的共同农业政策改革 ,进一步探讨了欧盟农业国内支持政策未来的发展方向。  相似文献   

2.
农产品补贴与可持续发展:欧盟的经验及对中国的启示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通过分析欧盟的共同农业政策的经验与改革,阐述了欧盟的农产品政府补贴与高成本农业以及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并结合当前我国新农村建设中的农民增收和政府补贴问题,提出我国的政策选择.  相似文献   

3.
欧盟共同农业政策实施 40年来对欧盟农业保护和发展起到了巨大作用 ,但同时其采取的主要措施也带来了很多问题。始于 2 0世纪 90年代初的改革带来了基础性的变革 ,改革的主要措施是从价格支持转为直接收入支持。持续的改革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并仍在继续。这些改革也反映了欧盟对内和对外政策的调整。欧盟共同农业政策改革的影响是全球性的 ,其他国家和地区都会关注其改革并调整自己的政策。  相似文献   

4.
欧洲农业以规模化的经营、标准化的生产、高额的财政补贴为主要特点,其产品在国际农产品市场上具有强劲的竞争优势.欧盟共同农业政策在形成这种竞争优势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主要从欧盟共同农业政策及其改革方面考察欧洲农业的竞争优势,并探讨了欧洲农业发展模式对中国农业发展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5.
欧美农业补贴对世界农产品贸易的影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欧美农业补贴政策对世界农产品贸易和世界其他主要农产品生产国的农业生产产生着巨大且多方面的影响。本文在分析欧盟和美国农业补贴的主要政策及特点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欧美农业补贴政策对世界农产品贸易所产生的影响。欧美农业补贴政策加剧了国际农产品贸易摩擦,对发展中国家农业生产产生冲击,改变了贸易参与国的福利分配,因此欧美等发达国家应尽快削减直至取消农业补贴。  相似文献   

6.
中外农业补贴政策的比较分析及启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农业的弱质性和风险性使得各国都对农业进行了不同程度的补贴。在WTO农业协定达成后,美国、欧盟和日本等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对本国的农业补贴政策进行了改革调整。目前,我国的农业补贴政策补贴水平低、支持力度小,使得本身就处于不利地位的农业更难以适应WTO规则下的激烈竞争。通过比较分析主要发达国家和我国的农业补贴政策,对促进我国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7.
深化和扩大一直是欧洲一体化发展的不变主题。作为欧盟发展的两个方面,深化和扩大之间总是存在着相互作用的辩证关系,往往表现出穿插递进的特点。继经货联盟之后,新世纪里欧盟又面临着第五次扩大的新形势。在一体化极为深入、共同政策内容相当丰富的现实条件下,欧盟东扩势必会引发对现有共同政策的重新思考和定位。本文探讨了东扩将使欧盟共同财政、共同农业政策、结构政策等几大政策领域所面临的新挑战,阐述了这些政策范畴的改革要求,分析了它们可能会对东扩进程带来的影响。  相似文献   

8.
中国加入 WTO后 ,对其农业协议的承诺必须履行。本文就市场准入、补贴政策、动植物检疫等具体约束承诺对我国农业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浅析了政策走向  相似文献   

9.
在WTO框架下规范补贴问题的有适用所有货物贸易的一般补贴规则——《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以及专门规范农业补贴问题的《农业协议》。在涉及农业补贴的具体法律适用上,根据累加适用原则,在农业补贴问题上同样要适用一般补贴规则。然而累加适用,一般补贴规则和《农业协议》会产生冲突,此时根据有效解释原则、《农业协议》第21.1条和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农业协议》应该优先于一般补贴规则适用。  相似文献   

10.
自2005年起,我国进入履行WTO《农业协议》后过渡期,农业将进入对外开放的新阶段,一些对国内农业的有利因素将逐步消失,一些深层次的不利因素正在显现,农业面对的国际竞争压力将全面提升。因此,积极利用WTO《农业协议》尤其是“绿箱政策”的相关规定,促进我国农业的生产和贸易,是当前极其紧迫的重要任务。  相似文献   

11.
经过艰苦谈判,WTO的成员间终于形成了一套农产品贸易的规则体系,它将对国际农产品贸易和各国农业立法产生深远的影响。我国入世后,国内农业既面临着机遇,也面临着挑战。所以,完善我国农业的法制环境以趋利避害成了当务之急。就目前而论,我国应当在多哈谈判中把握正确的立场,改善国际法制环境;另一方面必须改革国内滞后的农业立法,填补国内的立法空白,建立有效的保护体系。  相似文献   

12.
欧盟以其在区域一体化上独一无二的成就而成为国际舞台上的重要力量。同时,欧洲的联合图强"和用一个声音讲话"的一体化目标注定其不会只将目光停留在欧洲。随"着太平洋时代"的到来",多极化""与多圈化"趋势的发展",传统""与非传统"威胁的加剧,欧盟及其成员国对亚洲发起了强劲的经贸攻势,从而呈现出欧盟对亚"洲新"的国际经济政治化战略决策。  相似文献   

13.
从1963年以来,土耳其就开始了漫长的入盟(欧共体)之路,时至今日未能如愿。如果从社会制度和文明冲突等政治文化的视角看待欧土关系及其对土耳其入盟的影响,政治文化认知的不协调是土耳其与欧盟产生差异性和矛盾性的深层原因。  相似文献   

14.
WTO争端解决机制与中国应诉策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WTO争端解决机制具有规则统一性、严格时效性、管辖自动性、突出司法性、强制执行性等特点,较好地解决了WTO成员的各种争端,并对WTO各协定作出了颇具创造性的解释。目前,中国面临汽车产业政策、税务减免等贸易补贴、知识产权保护和执法、对外国图书和音像产品的贸易权和销售服务等4个WTO争端,中国应积极应诉,维护中国的经济利益。  相似文献   

15.
WTO内多边投资规则谈判的利弊分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是否在WTO内谈判制定新的综合性的投资规则,争议颇多。主要争议在于分析欧盟、非政府组织和发展中国家的立场,依据若干客观标准总结在WTO体系内进行多边投资规则谈判的利与弊,其有利之处在于广泛的国际社会参与、弥补现行双边投资条约的不足、保持相互依存关系的平衡等,其弊端在于WTO的投资规则难于与现行区域投资协定保持一致,发展中国家政府能力较弱等。但总的说来利大于弊。  相似文献   

16.
鉴于服务贸易补贴的广泛性,及其对服务贸易可能产生的扭曲作用,建立和完善服务贸易补贴的多边纪律无疑是十分重要的。世贸组织成立后,其关于服务贸易补贴议题的讨论,主要是朝成员信息交换、多边谈判、贸易政策审议三个方向发展。信息交换方面,由于服务贸易补贴定义尚不确定,成员方对信息交换的范围持不同意见,导致这种交换事实上比较失败。而以贸易政策审议为基础所收集的补贴信息,具有片面性和局限性。至于服务贸易补贴谈判方面,迄今尚未取得重要进展,成员方在一些基本问题,尤其是何谓“服务贸易补贴”及“扭曲贸易的服务贸易补贴”,尚未达成一致看法。鉴于货物贸易补贴规范存在已久,未来的服务贸易补贴纪律,可在货物贸易补贴规范的基础上建构,但考虑到两者的差异,需做一定调整。具体而言,采纳《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关于补贴的定义和基本分类,摈弃法律上的出口补贴和事实上的出口补贴之划分。受服务贸易补贴影响的成员方,可以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相关的规则和程序可直接借鉴《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但是,出于政策目标和技术原因,反补贴措施目前还不宜引入服务贸易。考虑到出口补贴对发展中国家发展服务贸易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一般发展中国家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维持出口补贴,而最不发达国家在授予出口补贴方面则不受任何限制。此外,发展中国家为缩小数字鸿沟、减轻对服务出口的过度依赖等而提供的补贴,可免受争端解决机制的管辖。  相似文献   

17.
中国与美国、欧盟、墨西哥之间的资源出口限制争端,再次引起学界对自然资源主权问题的热烈讨论。WTO没有否定自然资源国家主权原则,但确实对国家制定自然资源贸易政策施加了极大的限制。对资源出口限制争端,我们最好是将其当成个案来处理,不要掺入过多的民族情绪。中国保护资源的目的是正当的,但要注意措施与WTO义务的协调,不能授人以柄。出口配额、出口高关税、出口价格限制等明显违反WTO的措施应逐步取消或修改,代之以限制开采、提高资源税等合法措施。此外,对自然资源企业进行整合,减少恶性竞争,也是可以考虑的措施。  相似文献   

18.
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是WTO成员之间的协议,所以协议建立的法律基础应围绕WTO关于区域组织的相关规定进行。框架协议对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的开放程度符合WTO的规定,对一些难以量化问题有待于在单独协议生效后按照WTO有关规定加以贯彻。框架协议关于"早期收获计划"的规定是其重要内容,其涵盖范围大又兼顾了两岸特点,对框架协议的推行意义重大。关于投资和经济合作问题在单独协议的后续协商中两岸要贯彻互惠互补、先易后难原则。  相似文献   

19.
通过将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区、世界贸易组织、东盟自由贸易区等各具代表性的争端解决机制与中国—东盟争端解决机制进行比较研究,归纳出中国—东盟争端解决机制的特征:中国—东盟争端解决机制与北美自由贸易区和世界贸易组织的准司法性争端解决机制相类似,甚至在某些具体规定上还借鉴了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  相似文献   

20.
论内地与香港CEPA之性质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的主体具有双重身份 ,即在国内体制中 ,分别是内地关税区与香港单独关税区 ;而在WTO体制中 ,则分别是WTO正式成员。CEPA的调整对象也具有双重性 ,即调整一国国内不同关税区之间的经济关系和WTO不同成员之间的贸易关系。CEPA的法律基础主要涉及国内法、国际法有关香港高度自治权的规定与WTO区域经济一体化例外规则。作为一主权国家的两个关税区和WTO的两个成员 ,内地与香港签订的CEPA既是符合GATT第 2 4条的WTO成员之间的协定 ,但实质上又不是国际条约 ,而是部分内容受WTO规则规范和调整的一国国内的区域经济一体化安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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