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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93 毫秒
1.
10余年来,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人民法院以宪法为依据,处理具体案件的现象,从历史的教训、现实的要求和长远的目标看,宪法的司法适用是维持宪法权威,促进宪法发展,推动依法治国的良好路径,但相对于世界宪政实践和我国当前宪制而言,我国宪法司法或豪迈地超越了世界各国的宪政经验,或大胆地偏离了我国宪制的原则和规范基础,在启动机制,受案范围,适用方式,适用效力诸方面,表现出了的前卫意识,这潜藏着断送宪法司法前景的危险。  相似文献   

2.
论宪法司法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我国宪政制度的发展与完善,要求宪法司法化的呼声一浪高过一浪。宪法司法化是指宪法规范由法院适用的过程,它是宪法法律性、宪法至上及保障人权的价值目标的根本要求,对宪政和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本文着重对我国宪法司法适用的困境及原因、宪法司法适用的理由及现状,并试从宪法司法化的意义与根据、妨碍因素及解决途径的角度加以论述。  相似文献   

3.
实行宪政是我国政治文明的必由之路,中国悠久的历史积淀决定了实行宪政注定要充满艰难与曲折.公民民主意识的觉醒和宪法权利意识的增强,是推动宪政建设发展的动力.走渐进式的宪政发展道路,把宪法融入我们的生活,实现宪法的司法适用,是使我国宪政走向成熟的阶梯.  相似文献   

4.
论宪法的司法化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宪法司法化是指宪法规范由法院适用的过程,它是宪法法律性、宪法至上及保障人权的价值目标的根本要求,对宪政和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宪法司法化的总体思路应当是:赋予法院宪法解释权,建立以人权保障为核心的宪法审判制度。  相似文献   

5.
对宪法司法化问题的若干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宪法司法化包含有宪法的司法适用与违宪审查两个层面的内容 ,其司法适用具有不同于普通法律适用的特点 ,司法违宪审查则是关系到现有宪政体制的构架的根本性问题。宪法司法化只有走出合法性与正当性的悖论才有可能得以最终实现。  相似文献   

6.
中国"八二宪法"提升了公民权利的宪政地位,初步摆正了执政党在国家宪制中的地位,体现了以现代化建设为中心的指导思想。但在司法独立、权力制衡、违宪审查等原则与制度的规定上,在公民基本权利的列举上,特别是在保障公民政治权利的立法上显得不足。今后应该继续完善宪法,履行宪法,推进政治改革,建设宪政社会主义。  相似文献   

7.
宪政是以宪法为龙头依法治国的政治方略。为落实、监督、保障和促进我国宪法、法律的全面有效实施,必须建立保障宪法实施的机构和违宪审查制度。本文运用对比分析的方法讨论了英国式、美国式和欧式的司法审查模式、宪法保障机制与我国宪政制度存在的背景、制度、法治语境异同,阐述了我国宪政建设发展的方向。  相似文献   

8.
中国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地位早已确立,但迄今为止,宪法所具有的“最高法律效力”并未在司法程序中得以实现,司法机关的违宪审查权也未予确立,这与法治和宪政的要求相去甚远。针对此,文章通过揭示宪法实施中的现存障碍,提出了实现我国宪法的司法适用及违宪审查的合理架构。  相似文献   

9.
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宪法规定的各项权利内容理应在现实社会中得到保障.我国现行宪法不仅无法回应现实生活中新出现的权利诉求,而且对已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在受到侵害时也难以寻找救济途径.究其原因,主要在于宪法不具有可诉性,难以在司法实践中适用.为最大限度地保障宪法所赋予的公民基本权利,构建良好宪政秩序,应当增强宪法的可诉性.  相似文献   

10.
宪法司法化三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反对宪法司法化的学者主要有两点理由:一是可以通过宪政立法的方式将公民的宪法权利具体化,用这些具体法律去保障公民宪法权利的实现,因而从根本上看不需要宪法规范的直接司法适用;二是宪法规范只是行为规则,不是裁判规则,不具备可司法性。对这两点,我不表赞成。首先,公民的某些宪法权利不可能也不需要用宪政立法的方式具体化,因此宪政立法虽然重要,但不可能替代宪法司法化的价值;其次,宪法中虽然有一些纲领性权利规范不具有可司法性,但多数宪法规范既是行为规则,又是裁判规则,具有可司法性。当然,就宪法司法化的具体操作而言,在受案机关上,出于对法治成本的考虑,可以利用现行普通法院系统,而不必另行设立宪法法院专司违宪诉讼案件;在受案范围上,只宜受理具体行为违宪案件,而不应行使对立法的合宪性的审查权和对国家机关权力争议的审查权;在受案程序上,可以适用民事诉讼程序、行政诉讼程序、行政处罚前置等程序,而不必单独设立一套宪法案件的司法诉讼程序;在宪法解释上,应依据经验法则限制在常识范围内,不应作扩大或者限制解释。  相似文献   

11.
法院系统分为行政法院和普通法院两大块是法国法院的基本特点。法国行政法院隶属于行政机关,就现行法律和行政法令向行政机关作出解释,提供建议和拟订草案,审理行政机关之间以及公民对行政机关的控告案件,只审理公法与行政案件,不干涉普通法院的事务。德国法院的基本特点是无论是普通法院还是宪法法院、行政法院都属于司法系统,独立于司法之外的法院是不存在的,这一点和有着“行政法母国”之称的法国是显然不同的。同时,德国法院也具有既不同于法国、也不同于美国的特殊的联邦法院和州法院系统。  相似文献   

12.
在世界各国现有的宪法审查制度中,抽象审查占据重要的地位。宪法抽象审查的源头可以追溯至奥地利1920年宪法,首创了宪法法院负责实施法律之合宪性审查,但直到二战后宪法抽象审查才在欧洲大陆国家被继承开来,德国现行宪法确立了联邦和州两级宪法法院专门审查法律法规的合宪性的模式,法国确立了由宪法委员会进行的宪法审查模式,并且在审查机制上呈现出一种与具体案件裁决无涉的独有特色的抽象审查程序。  相似文献   

13.
走向司法化是宪法发展的客观趋势。在我国,宪法司法化的障碍主要是认识上存在误区。宪法的法律性决定了宪法可以而且应该司法化。宪法司法化不仅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客观要求,也是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现实需要。  相似文献   

14.
我国1982年宪法序言宣称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2004年第四次宪法修正案将“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这对源自西方传统文化中的人权观的接受,实则是承继了根本法之观念。高级法观念自古希腊始即贯穿于西方法文化传统之始终,我国宪法的高级法地位既是一种宣告,同时还以宪法法律规范的形式予以实证化。在我国,如何实施宪法是亟待解决的大问题,其具体路径可借鉴香港特区终审法院在刚果金案中主动向具有法律解释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释法的实践经验;同时,在我国宪法监督体制不变之前提下,对相关制度与程序做补充完善,以适应宪法实施的需求。  相似文献   

15.
人际法律冲突是因属于不同种族、宗教、团体或阶层的人适用不同的法律而产生的法律冲突。苏丹是非洲大陆上一个典型的多种族国家,人际法律冲突非常普遍。以苏丹国内的人际法律冲突为例,将人际法律冲突总结为两种,即属人法在各自的国籍国法院、宗教或种族团体的法院实施的情况以及在一个法院内同时实施两种或两种以上属人法的情况。在两种情况下,解决法律选择问题的方法各异。在属人法律制度中,沙里阿法院或地方法院总是适用法院地法审理案件,因此,法律选择问题转化为管辖权问题。而在实施两种或多种属人法的民事法院内,法院对法律选择问题采用了与国际私法中法律选择方法相似的方法。  相似文献   

16.
国家制定的环境与资源法体系由于移植制定法的缺陷、立法与实践脱节、环境保护的地域性等诸多原因,实践中存在若干困境。通过对四川省宜宾市四个苗族乡环境与资源习惯法的实证研究及其与国家法的对照,可以看出习惯法是对国家法的有益补充。在分析习惯法运行机制的基础上,提出了借鉴汲取精华、下放民族地区立法权、人员和财政支持等若干建议,以构建一个习惯法与国家法良性互动的可能路径,以期为苗族地区环境与资源可持续发展提供有益的参照。  相似文献   

17.
清末预备立宪公会在上海成立后,通过编辑出版宪政书籍、创办公会机关报、与当时上海较大的新闻媒体和出版机构相呼应、筹办法政讲习所和国会研究所等多种传播手段,积极传播宪政知识,努力进行宪政启蒙,使民众摆脱对专制社会的精神依赖,从而为开展政治运动进行了广泛的社会动员.  相似文献   

18.
目前,我国对法院的法规范审查权问题的研究还比较落后,已不能满足审判实践的需要。根据宪法、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位阶低于法律的法规范有间接审查的权力。人民法院在审查这些法规范时,应当以其是否超越权限、是否违反宪法、法律的规定为标准,不能简单照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审查法规范的标准。此外,人民法院对这些法规范进行审查后所作的结论在效力上仅及于所受理案件的当事人,对其他个人、组织或者国家机关并无拘束力。  相似文献   

19.
二战后的德国基本法和联邦宪法法院法赋予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历史上前所未有的宪法审查权。时隔不久的1951年,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受理了宪法审查的“第一案”。该案涉及联邦议会根据基本法第118条通过的涉及巴登、符腾堡-巴登、和符腾堡-霍亨左伦三州区划调整的《区域调整法》的合宪性问题。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在解释和判决方法上大胆借鉴美国经验:但与美国违宪审查第一案相比,联邦宪法法院也汲取学说和判例之菁华创造出独特的宪法解释和适用原则,为德国宪法审查原理和方法的发展拉开了序幕,被称为德国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德国的宪法审查“第一案”对正在孕育中的我国宪法审查制度无疑具有深刻的启迪。  相似文献   

20.
法官"无视"法官等级的现象在法院中普遍存在,法官等级制度不断被边缘化。这主要是由于制度不合理和实施受体制限制造成的。虽然法官等级制度面临重重困难,但在建立独立的法官序列、形成有效的现代司法管理体系和维护审判独立和司法公正方面,有独特的存在价值。因此,坚持正确的理念和方向,进行制度的完善,是法官等级制度走出困境的出路所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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