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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从制度层面考察,当前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制度的性质、目的、陪审员权的性质、陪审员制度的模式以及司法制度与民主制度之间的关系问题上存在杂糅。应把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重新确立为一项宪法制度,该制度的目的是监督、限制、分割司法权而非行使司法权,陪审员权为公民权而非司法权。该制度在模式上应仿照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而非大陆法系的国家参审制度。  相似文献   

2.
法官指示制度是推动人民陪审员职权改革的重要途径之一,域外法官指示制度为我国陪审员职权改革提供了可资借鉴的参考。以完善法官指示制度为视角,以L市法院陪审员试点改革为例,剖析我国法官指示制度存在的制度缺失、资源不足、证据缺位等问题,围绕提升向度、突破限度和内因重塑三个方面为推动陪审员职权改革、维护司法公正建言献策。  相似文献   

3.
我国陪审制度之“陪”,从清朝末年的引进,发展到如今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其中内含了多重的语义和价值吁求.现行立法中的“人民陪审员”,既不是英美法系大众化的“陪审团成员”,也不是大陆法系专家化的“参审员”.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改革,应当把握人民陪审之“陪”的语义及其折射的伦理价值需求,在达成共识的基础上,平衡和协调民意监督、政治民主和司法借力这“三重价值期望”,保证人民陪审员的实质性参与,将现行人民陪审员制度“一分为三”: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人民陪审团制度、机册(人民)陪审员制度和专册(人民)陪审员制度,真正实现人民陪审的司法借力和“民主”功能.  相似文献   

4.
日本裁判员制度及对我国陪审制度的借鉴意义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裁判员制度的确立是2004年日本刑诉法修改最引人注目的一个亮点,一俟实施,将彻底改变日本60多年来职业法官一统天下的格局,在打破职业法官与国民之间的隔阂、加深国民对司法的理解和支持、提高审判效率等方面将发挥重要的作用.裁判员制度既不同于法德的参审制、又有别于英美的陪审制,对于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如在制定专门的<陪审员法>、强调公民担当陪审员的义务、陪审员担当资格及任期应体现陪审制度的民主价值、审判组织人数应体现陪审员权利的实质化等方面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5.
陪审制度起源于英国,完善在美国,清末传入我国,新中国的两次民事立法都予以认可。但陪审制在实践中却屡遭冷遇,现今的人民陪审员制更是受到众多批评。2004年8月全国人大进一步完善了人民陪审员制度,并在很多方面解决了长期以来影响人民陪审制发展和适用的问题,但还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即人民陪审员的准入门槛太低;审判中专业技术问题无法解决;司法成本的增加,浪费已有的司法资源;陪审员的任职年限规定模糊以及陪审员的执法活动缺乏监督等几个方面的问题。  相似文献   

6.
陪审制度改革是我国当前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专家陪审制的发展过程反映了科学技术发展对诉讼制度提出的新要求.环境诉讼专家陪审制是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特殊表现形式,其主要功能是满足环境诉讼专业化需求,实现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需求.通过专家陪审员与职业法官之间"事实审"与"法律审"职权配置的多元化模式,实现环境诉讼专家陪审制裁判权运行最大功效.环境诉讼专家陪审制裁判权的有效运作,离不开公正、科学的法律程序支撑.  相似文献   

7.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从该《决定》所规定的陪审员的职权、组成、回避、任期等五个方面与国外陪审制度进行比较,可以看出,《决定》还存在不少缺陷,为此,有必要借鉴国外陪审员制度,结合我国国情进一步加以修改和立法,以求更好地构建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  相似文献   

8.
人民陪审员参与法院执行工作尽管法无明文规定,但其所蕴含的司法民主化精神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价值取向高度一致,具有相当的正当性与合理性。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在陪审员“陪执”的实践探索中,认识到:应明确陪审员“有限参与”之制度定位;发挥审判员角色作用,构建陪审员参与执行裁决机制;挖掘执行员角色优势,强化陪审员参与执行强制力度。该院依循上述认识所展开的的陪审员“陪执”经验被有关领导称为“北仑模式”。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制度,可通过修改法律与出台司法解释相结合的方式来推行。  相似文献   

9.
在民事诉讼中为了对专门、专业性的问题作出说明和判定,各国都建立了专家证人制度.我国虽然也有专家证人制度和专家意见制度,但现行的这些制度都不足以解决当事人和法官面临的技术难题.为了更好地完善专家证人制度以及更好地利用专家协助办理案件,同时,使鉴定人和专家证人在相互交叉结合使用的基础上更好地发挥各自的作用,需要将两者有机结合,而这种结合需要以建构和完善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专家证人制度来支撑.  相似文献   

10.
随着司法改革的持续推进与《陪审员法》的颁布实施,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效,陪审员的选任范围进一步扩大,陪审员参审率稳步提升。然而,F区法院刑事审判实践显示,人民陪审员的制度实践并未完全契合司法改革与《陪审员法》的初始目标,陪审员的选任呈现一定程度的“精英化”态势,陪审员参审频次不均衡现象突出,陪审员参审功能出现异化,陪审员参审的实质性依然不足。针对当前理论、立法与实践之间的矛盾,应进一步扩大陪审员选任范围,平衡陪审员参审频次,明确规定被告人不认罪案件应有陪审员参审,赋予被告人申请陪审员审理的权利以及相应的程序救济权,健全法官指引制度以保障陪审员参审的实质性。  相似文献   

11.
人民陪审员制度在中国日益受到重视.但是,目前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发展主要体现在“量”上的增长,在陪审员的社会代表性和参加审判的实质性等“质”的方面,人民陪审员制度仍存在较为严重的问题.要通过资格条件、遴选机制、法庭配比、表决规则方面的改革,扩大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社会基础,提高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的实质性,同时防范民众参与审判可能带来的风险.  相似文献   

12.
陪审员制度改革略谈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司法民主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司法领域中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然而我国现行的陪审员制度却由于其本身制度的不完善 ,从而影响了它的广泛运用。因此 ,要完善我国的陪审员制度 ,关键在于改革我国现行的陪审员体制  相似文献   

13.
陪审制度在西方国家建立法治社会的过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而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却效果甚微。本文对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起草的《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草案)》,从陪审员的组成,适用范围,资格条件和选任办法等方面提出了修改建议。  相似文献   

14.
目前,运用于司法审判领域的专门知识逐渐增多.法官作为案件事实的裁判者,本应仔细审核各种专业事实及鉴定意见的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然而,现实的情况是作为外行的法官往往难以对其有效判断.为了对该问题进行有效解决,国内部分法院进行了探索,邀请各个专业领域的专家作为陪审员参与审判.然而,专家陪审员虽可弥补法官在科技知识方面的不足,但也面临一些困境.例如,专家陪审的法律依据比较模糊;小众的专家与陪审的大众民主性存在冲突;专家的任职选任、参评评议及回避责任等规定不统一.因此,有必要对专家陪审员这一创新机制进行合理制定与完善.  相似文献   

15.
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没有区分事实审和法律审,而是由人民陪审员与职业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这就要求人民陪审员要具备一定的法律素质。人民陪审员的法律素质是陪审员胜任陪审工作的前提和基础,人民陪审员的法律素质关涉陪审制度价值的实现和功能的发挥。法律教育本身是适用于多个领域,对于人民陪审员这个特殊群体,更有必要通过法律教育来提高人民陪审员的法律素质。  相似文献   

16.
韩国国民参与审判制度诞生于长期司法不公所造成的国民对于司法的不信任,它是一项试行性质的公民参与司法制度,主要适用于法定合议庭管辖案件。从陪审员的人数和座位安排来看,其更偏向于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其陪审员的选任,实施随机抽选和一案一选,兼顾了公民参与的广泛性与代表性。同时,韩国规定了陪审员的"即时审判制度"和保护、惩罚措施。为了配套该制度的运行,韩国还创设了审理前整理程序、引入了证据开示制度、强化了集中审理原则。从韩国国民参与审判制度的运行状况中,我们能够得到不少启示,为我国近期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提供借鉴和指引。  相似文献   

17.
人民陪审员制度与人民监督员制度具有相似之处,也具有差异。人民监督员制度发展完善在合法性论证、刚性约束力赋予、具体制度设计和立法路径选择方面多大程度上能够借鉴人民陪审员制度,根本上取决于两种制度性质定位及由此决定的两种制度的共性与差异,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相似文献   

18.
孙晶晶 《延边大学学报》2011,(1):141-144,F0003
中日两国几乎同一时期制定陪审员制度,但在陪审员制度适用范围、陪审员资格、陪审员选任、陪审员权限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通过中日陪审员制度以及该制度实践的比较,可以归纳出日本陪审员制度对我国陪审员制度的启示有:促进司法民主化,提升司法公信力,预防冤假错案的出现,提高审理效率实现程序正义。  相似文献   

19.
人民陪审员制度与审判独立之间的关系较少受到关注.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助于抵制行政权对审判权的干涉以及防止人情关系对审判权的影响.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要求改革现行的审判委员会制度和案件审批制度,它可以起到强化裁判者个体独立的作用.此外,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还可以营造审判独立的司法文化氛围,有助于实现我国真正的审判独立.  相似文献   

20.
人民陪审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诉讼制度,但却一直存在着诸多的问题,比如人民陪审制在我国缺乏宪法依据;存在政治化、政权化倾向;陪而不审现象比较普遍;陪审员代表性不足且素质参差不齐;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案件的范围界定不清;人民陪审员惩戒机制尚未建立等等。解决这些问题,首先,应该在宪法中确认人民陪审制度的地位;其次,探索建立二元陪审模式及二元人民陪审员类型;最后,建立健全人民陪审员惩戒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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