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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夫妻家庭事务代理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由于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夫妻财产关系的动态流转越来越多,为保护交易安全,保证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应明确夫妻双方在处理家庭事务时的处分权限,确立夫妻在家庭事务上的代理权,包括日常家事代理权和重大家务代理权.  相似文献   

2.
论夫妻家事代理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从我国实际出发,借鉴世界相关国家对夫妻家事代理权的规定,提出了我国建立夫妻家事代理权制度的必要性,并对家事代理权的含义、特征、性质进行分析,重点论述了家事代理权的适用范围及其法律后果.  相似文献   

3.
日常家事代理权范围影响共同债务认定和举证责任,目前尚无明确标准。历史考察日常家事代理权制度,可以发现其内容与夫妻财产制紧密相关、不断变化,其本质是对婚姻共同体的彰显。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婚姻共同体程度降低,夫妻财产关系趋向多元化。以绝对分别财产制为基点求得的日常家事范围是所有夫妻财产制的最大公约数。由于绝对分别财产制的婚姻共同体程度最低,因此日常家事范围应界定为“数额不大”。但其并非微乎其微,而应结合夫妻年收入和年支出认定。由夫妻双方对此举证,怠于举证的做不利推定。多个债务的,该“数额不大”指举债总额;医疗费用应根据消费主体区别认定;消费贷款一律不属于日常家事。  相似文献   

4.
基于对烟台市245位老年人生活状况的问卷调查资料,对烟台老年人在家庭事务中的分工和决策状况进行了研究,试图了解城市老年夫妻在家庭事务中的权力分配以及不同的夫妻权力模式对老年夫妻关系存在怎样的影响。研究结果表明:传统的“男主外,女主内”的家庭分工模式在城市老年人家庭中基本上没有改变,但家庭决策出现了由“丈夫决定”的控制型权力模式向“夫妻共同协商”的平等型权力模式过渡;家庭事务的分工及决策状况对夫妻关系并没有直接的影响;老年女性比老年男性更易受传统文化的影响而对家庭事务分工持保守的认知,但对男权主义的决策模式已开始质疑;烟台市老年人对家庭事务的分工与决策在观念和行为上存在一致性。  相似文献   

5.
现行《婚姻法》夫妻债务制度存在以下立法缺陷:不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现状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的不合理;没有对夫妻共同债务制度给予规范的定位;不符合司法实践。应完善立法结构,将夫妻债务制度统一规定于夫妻财产关系之中,并将夫妻共同债务制度作为一个独立部分与夫妻其他债务相区别;对现行《婚姻法》第41条中"夫妻共同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原则加以修改;修改《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之规定,废除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增补日常家事代理权;建立夫妻债务认可制度,完善夫妻财产登记和公示制度;建立夫妻分居债务制度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6.
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有关夫妻人身关系方面的规定,仍有许多不尽完善之处。特别是对夫妻之间应当具有的一些重要的权利和义务没有作出全面的规定,内容上仍显粗糙,不能适应中国新时期婚姻家庭关系发展变化和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需要。建议在今后修改《婚姻法》或制定《民法典》时,对夫妻的忠实义务、同居义务、夫妻生育权和家事代理权等重要内容作出相应的规定,以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婚姻家庭立法。  相似文献   

7.
现行《婚姻法》夫妻债务制度存在以下立法缺陷:不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现状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的不合理;没有对夫妻共同债务制度给予规范的定位;不符合司法实践。应完善立法结构,将夫妻债务制度统一规定于夫妻财产关系之中,并将夫妻共同债务制度作为一个独立部分与夫妻其他债务相区别;对现行《婚姻法》第41条中"夫妻共同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原则加以修改;修改《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之规定,废除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增补日常家事代理权;建立夫妻债务认可制度,完善夫妻财产登记和公示制度;建立夫妻分居债务制度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8.
戴新安 《百姓生活》2008,(11):17-17
婚姻是爱情的坟墓还是天堂,往往取决于夫妻双方。夫妻双方对婚姻如果都能拥有一颗平常心,将有助于进入爱情的天堂。幸福的婚姻,往往夫妻双方对婚姻的要求都不高。如果对婚姻有过高的期盼,而在现实中却难以  相似文献   

9.
基于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数据,从区域差异视角对农村夫妻权力关系的基本状况和发展变化进行了分析。研究发现,尽管农村女性在个人及家庭事务中的决策权有所提高,但农村夫妻权力关系整体上处于不均衡状态。主要表现为:妻子承担了全部或绝大部分的家务劳动;丈夫在家庭中更有实权的现象比较普遍,在家庭重大事务决策中以丈夫意见为主的比例明显高于妻子;“男主女从”、“男主外,女主内”等传统观念在农村地区仍得到较高程度的认同。研究还发现,中国农村夫妻权力关系状况存在较为明显的区域差异。  相似文献   

10.
夫妻"忠诚协议"是指夫妻在婚前或者婚姻存续期间对夫妻忠诚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后果进行约定的协议。"夫妻忠诚协议"的签订基于司法领域的"契约自由"原则,是夫妻双方意思自治的表现,协议满足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且不违法律禁止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夫妻"忠诚协议"在性质上不属于不受法律调整的道德行为,它是对弱者权利的保护,体现了契约自由原则,维护了公序良俗,是夫妻双方自愿订立的合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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