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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编辑部 《婚姻与家庭(性情读本)》2013,(10):33-33
<正>策划人小语2013年7月1日,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判决马某要"常回家看看"母亲。这是"常回家看看"作为精神赡养的一部分入法施行后的全国首例判案。孝顺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子女看望父母,本应是亲情的自然流露,如今却沦落到靠法律强制执行的地步,难道是不孝子女越来越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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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我村王某不尽赡养义务,致使其年近八十的父亲生前欠下村卫生所8000多元医药费。其父死后,遗有少量家具、衣物,王某以不继承父亲的遗产为由,拒绝偿付他父亲欠下的医药费,请问他的理由成立吗?德永德永同志:王某的理由不能成立。“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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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新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正式施行.随着新法将子女"常回家看看"作为一个硬性规定列入法规,"常回家看看"的老话题再一次被炒得热气腾腾.
新法中的这一规定立即引发强烈讨论——赞成者说,把"常回家看看"写入法律,给老人一份法律权利,给儿女一份法律义务,更符合现在社会发展的需求;而反对者认为,"常回家看看"入法好是好,但法律难以约束感情,执行起来很难,什么叫"常回家",谁来监督执行,父母会控告子女吗?违法了最后又能如何处置?靠法律强制的探望能有什么亲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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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春岁月:学术版》2015,(11)
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关于子女"常回家看看"的精神赡养条款,自其提出到最终入法,引发了全社会的关注和争议。这一"道德入法"能否有效解决"空巢老人"的晚年悲凉之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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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年迈老人与子女对簿公堂的场景逐渐增多,原因大多是子女拒绝履行赡养义务。无论从道德还是法律出发,赡养老人都是子女应尽的义务。然而老人通过起诉的方式,即使能够得到赡养费,也必然会与子女形成矛盾,甚至给晚年生活带来更多无奈。调查发现,子女拒绝赡养的诱因主要有四种:老人再婚、老人偏心、签订了赡养协议、老人未尽义务……那么,如何预防赡养纠纷的发生,让老年人真正老有所养、安度晚年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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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我是年近七旬的农村妇女,丈夫去世后,又与丧偶多年且无子女的刘老汉结了婚。但刘老汉年迈体弱,收入微薄,我俩生活十分困难。于是,我要求亲生儿女赡养,他们以我再婚后有人扶养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请问:再婚后能否要求子女赡养吴来娣吴来娣同志:您可以要求子女赡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五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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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是一个农民,患有严重的风湿病,已失去劳动能力。我要求儿子给生活费,儿子却以我还不满60岁为由拒绝。请问:父母不满60岁,儿女就可以不赡养吗?陈大山答:我国《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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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提倡"一碗汤距离"
在精神赡养老人方面,日本有套独特的办法.许多日本老人选择与子女住在一起,因为日本有一种社会习俗,即,只有父母与已婚孩子共同生活才被认为是正常的、能给人以安宁的生活形态.即使老人与子女分开居住,为保证子女"常回家看看",日本提倡"一碗汤距离"原则,即父母和孩子两家之间的最佳距离是"煲好一碗汤送过去刚好不凉".新加坡:与父母同住有津贴
新加坡国会早在1995年就通过了《赡养父母法令》,成为世界上第一个为"赡养父母"立法的国家.为了弘扬孝道,新加坡政府出台了不少明显带倾向性的政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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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协议怎样才有效?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编辑同志:在乡下常有多子女达成的分养父、母或轮流赡养父母或均摊赡养费用的协议,这类协议有效吗?如发生纠纷,应如何处理?巡天巡天同志:赡养是晚辈对长辈承担的供养责任,由法律确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而且这种赡养扶助义务是全方位的,包括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等内容。多子女达成的赡养父母的协议是否有效,不能一概而论,应视情况考虑以下因素:(1)看是否征得父、母的同意。赡养扶助是针对父母的,父母是权利人,子女达成的赡养扶助协议,必须征求父母的意见,取得父母的认可。(2)看是否有利和方便于父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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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王曾染上偷盗和吸毒恶习,几进拘留所和戒毒所,给其父添尽了麻烦,丢尽了脸面。其父一气之下,声明与王断绝父子关系。现王父年高体弱,失去了劳动能力,要求开店铺做生意的王赡养。请问王还有赡养父亲的义务吗?顺利顺利同志:父母与子女间这种自然的血缘关系只能因死亡而终止,不能人为地加以消除,所以任何脱离自然血缘关系的声明或双方自行签订的协议都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也是违背客观事实的。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这种基于自然血缘关系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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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我年逾七十,丧失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唯一的女儿想尽赡养义务,可钱都由女婿掌管,他不肯拿钱。请问可否将女婿告上法庭?爱海爱海同志:赡养是指幼辈对长辈承担供养责任。《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你与你女婿的关系是一种姻亲关系,即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关系,具有这种姻亲关系的翁婿之间是不存在赡养关系的,你女婿对你是没有赡养义务的。但按《中华人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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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老人与子女对簿公堂的事情越来越多,大多是因种种原因,子女拒绝履行赡养义务。无论从道德抑或法律来讲,赡养老人都是女子应尽的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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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生有两男一女,二儿子对要他承担的赡养费数额有意见,虽然赡养费还是给了,但他不再回家看望我,为此我感到非常痛苦。请问我可以要求法院强制让二儿子回家看望我吗?顺达顺达同志:我国《婚姻法》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不仅包括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还应包括精神上的慰藉。在现实生活中,做子女的往往重视满足老人物质生活方面的需要,忽略老人精神生活方面的要求,这是不对的。所谓精神慰藉,主要指探望、陪伴被赡养人,同被赡养人交流思想感情,享受天伦之乐等等。子女对父母进行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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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上笑容,带上祝愿,陪同爱人,常回家看看……”这话以后不仅仅是一句歌词,而且变成了法规条文。对于在辽宁身为“儿子”、“女儿”的人来说,如果今后再不常回家看看父母,很可能会触犯法规受到制裁。去年,《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经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赡养人要履行对老年人的精神慰藉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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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我国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进行了16年来的首次修改。修改后的草案中,针对老年人精神赡养需求增多的实际,草案充实了精神慰藉的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也就是说,儿女们无论生活得远与近,都要“常回家看看”,用一颗感恩的孝心去关爱自己的父母。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