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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93 毫秒
1.
在民事诉讼中实行法律监督是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的权力,同时法律赋予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民事事物以及相关诉讼的权利,两者均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民事诉讼实践中,检察监督权与当事人处分权之间的冲突时有发生,主要表现在对诉讼违法行为和错误裁判结果是否启动纠正程序的态度分歧上。究其原因,在于二者权属性质、行使原则与追求目标不同。检察机关可以通过依职权抗诉、依申请监督、提出检察建议、检察和解等方式协调处理好二者的冲突,达到既依法监督又尊重当事人处分权的双重效果,构建和谐的民事检察关系,促进民事检察工作的科学发展。  相似文献   

2.
韩成军 《河南社会科学》2012,20(12):42-46,107
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拓展了检察监督的范围,明确了检察建议的法律效力,完善了检察监督的权力结构,强化了检察机关民事抗诉及提出检察建议的实效。同时,虽然检察机关行使民事抗诉权将使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裁判暂时中止执行,但为维护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的监督并非可以无限扩张。在完善检察监督的同时,为实现审判权与检察监督权的动态平衡,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公平审判权,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检察监督也要受到期限、事由、程序等方面的限制。  相似文献   

3.
邓和军 《南方论刊》2011,(12):38-40
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行为无论合法与否都可进行监督,但重点应放在诉讼中已介入的案件和涉及公共利益的案件以及其他已发生违法行为的案件。为了使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在司法实践中能正常实现,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应当遵守以下一些基本原则:检察权正当原则、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原则、维护私法主体处分权原则、确保执行权正当行使原则和依靠群众原则。  相似文献   

4.
我国刑事诉讼法在制度设计上对法律监督原则体现得不够充分,没有建立完善的程序实施机制。实践中,检察机关对侦查行为的同步监督缺失,对程序性违法侦查行为制裁不力,在一定程度上出现监督失灵。为强化检察机关对刑事侦查活动的监督,规范侦查权的运行,有必要通过立法赋予检察机关及时介入并引导侦查活动的职权及对侦查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侦查手段的审查权,强化检察机关对违法侦查行为的程序性、实体性处分权。  相似文献   

5.
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是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基本职权.由于种种原因,现行<民事诉讼法>对民事诉讼检察监督职权配置存在一定的缺陷与不足,特别是对公益诉讼问题法律没有进行明确规定,致使现实生活中发生的大量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无法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国家权力机关有必要从立法层面上对<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完善,对检察机关民事起诉权、参与诉讼权、民事抗诉权及民事检察监督保障性权利进行配置与安排.  相似文献   

6.
民事检察制度的核心内容是检察机关通过行使公诉权参与民事诉讼活动,它以"国家适当干预"为基点,以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俄罗斯民事检察制度几经变迁,在"人、人的权利与自由具有最高价值"的宪政理念基础上,实现了从苏联时期的超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向以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为主诉讼模式的过渡,建立了富有特色的、具有现代意义的民事检察监督制度。  相似文献   

7.
在当前我国突出强调民事审判监督的社会背景下,检察机关仍应慎重拓展民事监督领域,事后监督为主的基本制度框架仍需坚持。而就比较成熟的民事抗诉制度而言,适度的模式转换成为当前我国民事检察监督走出困境的突破口。出于对法院独立审判的尊重,以及实体监督情境性和监督标准不确定性的考虑,检察机关应逐步放弃实体监督为主导的监督模式。比较而言,程序公正的重要性使得民事检察程序监督地位更为突出,同时,监督标准的确定性也使程序监督较为便利。因此,由实体监督为主转向以程序监督为主的监督模式,同时兼顾实体裁判显著错误案件的监督,是当前我国检察机关顺利开展民事检察监督工作的现实选择。  相似文献   

8.
民事执行权是对生效民事裁判强制执行的一种国家权力,它包括执行裁决权和执行实施权。民事执行权应当在彻底分权的基础上接受检察机关的专门监督,以充分有效保护执行当事人、第三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执行秩序,保证民事裁判顺利执行,遏制“执行难”、杜绝“执行乱”。我们应当针对我国民事裁判执行中的现实问题和民事执行监督中的不足,科学确立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  相似文献   

9.
从世界范围看 ,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是各国的普遍做法。我国现行民事检察制度存在诸多的缺陷 ,这些缺陷主要是立法原因造成的。重构我国民事检察制度必须与再审制度改革相衔接 ,以加强监督、完善监督、有效监督为目的 ,对现行民事检察制度进行合理改造。  相似文献   

10.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将民事检察建议正式确立为检察机关的监督方式,但司法实践中民事检察建议的作用和影响却日渐式微,究其原因主要在于民事检察建议监督理念上的滞后、立法上的粗疏以及程序上的严格限制。从立法和司法两个方面完善和规范民事检察建议,是有效扭转民事检察建议数量和质量双下降局面的根本途径。应当从改进民事检察建议立法模式,前置民事检察建议监督程序,明确民事检察建议跟进监督措施,规范民事检察建议运行程序,构建民事检察建议配套制度以及完善民事检察建议工作机制等方面着手,消除民事检察建议发展的障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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