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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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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为适应社会发展变化,《刑法修正案(六)》对重大责任事故罪做了重大修改。文章针对修正后的重大责任事故罪从犯罪主体、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进行了系统阐述,认为本罪的犯罪主体由修正前的特殊主体变为一般主体,客观方面则将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行为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客观方面剔除出来,仅仅将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本质特征的行为作为其客观要件,使得本罪进一步精细化和科学化。本罪的主观方面则只能由过失构成。  相似文献   

2.
阶层式犯罪论体系认为,犯罪是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并且有责的行为,从认定犯罪的顺序上可以看出,行为应当是贯穿于阶层式犯罪论体系的要素,独立于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与责任,作为一个单元位于阶层式犯罪论体系的最前端。采纳这种体系的理论被称为"裸的行为论"。关于构成要件符合性与违法性的关系,存在"分离说"与"一体说"之争,鉴于违法性阶段只有违法性阻却事由,所以"一体说"的理论优势更为明显。除此之外,目的行为论的犯罪论体系、故意过失二分法的犯罪论体系以及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的犯罪论体系都存在较大的弊端。因此,"行为·不法·责任"体系更具合理性。  相似文献   

3.
《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的妨害安全驾驶罪,可以改善以往对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的"形式化"认定和"重刑化"处理.该罪中的"公共交通工具"具有社会性和公用性,且处于载客营运状态,一般主体实施的妨害行为不要求对驾驶人员造成实际伤害,也不要求完全取代其正常控制.驾驶人员实施的妨害行为不以遭受袭击为前提,其殴打行为具有主动性和违规性.宜将本罪定位为准抽象危险犯,对是否符合法定行为样态进行抽象审查,对妨害行为的危险属性开展具体判断.区分此罪与彼罪,应以罪刑均衡为判断目的 ,以危害结果为判断指引,以危险相当性为判断标准.对驾驶人员的妨害行为与正当防卫的区分,应立足刑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综合判断.  相似文献   

4.
由于我国食品安全丑闻迭出,重典治乱已成食品安全治理之共识。李克强总理在2014年"两会"期间的讲话表明了国家重典治乱的态度与决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刑法修正案虽然对我国食品安全丑闻做出了法律回应,但我国现行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却还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本文从食品安全犯罪之法律归属及客观要件的分析入手,提出应将食品安全犯罪列入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范畴,并对食品安全犯罪的客观要件予以扩充:应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中的"掺入"行为扩大为"使用"行为;法律界定应将食品添加剂纳入"食品"的概念范畴;强化专供特定人群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  相似文献   

5.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一是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的界限主要在犯罪客体、形态、故意方面不同 ;二是与窝藏、包庇罪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窝藏、转移赃物罪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的界限主要在犯罪对象、行为、故意方面不同 ;三是与徇私枉法罪 ,枉法裁判罪 ,私放在押人员罪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徇私舞弊不移送刑事案件罪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界限主要在犯罪主体、行为、目的方面不同 ;四是与妨害作证罪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打击报复证人罪 ,伪证罪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界限主要在犯罪主体、行为、主观方面不同  相似文献   

6.
对犯罪构成要件应分为立法和司法两个层面.在司法层面,犯罪客体不是成立犯罪必备的要件,犯罪的主观方面也不是成立犯罪的共同要件;而在立法层面,强调主观方面是一个重大的价值理念.  相似文献   

7.
危险驾驶行为独立犯罪化刍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胡斌交通肇事案和孙伟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的争论热潮退去之后,反思我国的刑法立法,直面社会的发展和交通犯罪的变化,我们发现我国刑法的规定已经落后于时代,难以适应惩治不断发展的交通犯罪需要.顺应"犯罪化"、"处罚的早期化"等当今世界范围内刑事立法趋势,学习借鉴英国和日本等国的立法经验,我国刑法应当将危险驾驶行为独立犯罪化,增设危险驾驶罪.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明显处于难以正常驾驶状态驾驶机动交通工具,或者以危险的方式、速度驾驶机动交通工具危害公共交通安全的,即构成危险驾驶罪.  相似文献   

8.
曲新久 《河北学刊》2012,32(1):129-134
《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第133条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将本条罪名抽象为危险驾驶罪,"醉驾"、"飙车"这两种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的行为确立为犯罪,使之从行政处罚领域进入到刑法控制领域。从刑事立法学上讲,危险驾驶罪构成要件的设立,是中国刑法上的一个重大突破,对于日后刑法立法乃至司法均将产生重大影响。对此,首先需要从规范层面上认真思考,同时需要从刑事政策层面上进行思考。"醉驾"型和"飙车"型两种不法行为在构成要件上具有明显差异,其真正的共同点是,在各自的罪状当中都没有出现的"不能安全驾驶"这一构成要件。也就是说,危险驾驶罪包含着"不能安全驾驶"的构成要件,而这也就是"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和"飙车"型危险驾驶罪本质性的共同构成要件。  相似文献   

9.
美国的环境犯罪可分为危险犯和实害犯两种,其犯罪构造设计不仅考虑了环境犯罪的行政关联性,还考虑到了切断行政关联的情形,为惩治环境犯罪构建了严密法网。尽管环境制定法中规定了环境犯罪的罪责要件,但法院却通过判例法免除了控方对部分行为要素的证明责任,从而使环境犯罪演变为严格责任的犯罪。实施环境犯罪的行为人不仅可能面临长期监禁,而且须承担严厉的修复环境责任。研习美国对环境犯罪的刑法规制可从中获得诸多有益启示。  相似文献   

10.
从犯罪构成要件的角度来看,职务侵占罪的司法认定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即犯罪主体、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加强对职务侵占罪的分析研究,并科学区分该罪与盗窃罪、贪污罪、挪用资金罪等相关罪名,以推动该罪在司法实践中认定的精细化、合法化和科学化.  相似文献   

11.
互联网环境下我国洗钱犯罪存在一定的治理困境,其问题包括对于互联网环境下洗钱罪客体的变迁关注不足、对于互联网环境下洗钱犯罪主观要件的思考缺失、对互联网环境下洗钱犯罪客观要件的理解过于狭窄、对于互联网中跨边界的洗钱犯罪考量不足以及缺乏对于互联网环境下洗钱犯罪的配套规定。完善互联网环境下我国洗钱犯罪立法,需要将洗钱罪纳入"妨害司法罪"一节,扩大洗钱罪的主观方面的成立范围,对于洗钱罪的行为方式进行扩展,重新划定洗钱犯罪的主体范围和确立"构成管辖权"。  相似文献   

12.
行贿罪的保护法益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本罪的构成要件要求行为人具有以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或便利的犯罪意思,这是区分此罪与彼罪以及罪与非罪的关键因素。应从二元行为无价值的观点出发,探讨犯罪意思作为一种主观的违法要素在犯罪论中的地位和价值,即特定的犯罪意思应当在犯罪目的和故意之外限制解释构成要件,发挥补充定罪的功能,应当完善行贿犯罪的相关立法,使犯罪意思理论和司法实践相协调。  相似文献   

13.
犯罪结果具有相对确定挂,其基本内涵是犯罪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人或物的存在状态的改变.丢失枪支不报罪中的"造成严重后果"这一要件,不能用大陆法系客观处罚条件理论来解释,它属本罪的犯罪结果,因而我国现有犯罪论体系完全可以解决这一问题.客观处罚条件理论与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不相契合,不能盲目引进.  相似文献   

14.
食品监管渎职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49条增设的新罪名,是身份犯,只有负有食品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能构成其犯罪主体。本罪从客观上看是负有食品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而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在主观上只能出于过失;在适用上,其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等渎职犯罪之间存在法条竞合现象。"徇私"属于主观的超过要素,不要求行为人实施与之相对应的客观行为。行为人受贿后渎职的,应按照受贿罪和食品监管渎职罪予以并罚。  相似文献   

15.
就集资诈骗罪构成要件以及相关争议问题进行探讨,认为本罪客体包括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具体分析非法集资行为以及非法集资数额的计算;探讨本罪中单位犯罪与以单位名义实施的自然人犯罪的区别,认为金融机构将来成为本罪主体并没有法律上的障碍;非法占有目的的有无是本罪成立的关键。  相似文献   

16.
见危不助犯罪化立法比较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见危不助罪多见于国外立法,但不同国家与地区关于此罪的规定各有不同,涉及救助的危险前提、危险的紧急程度、救助者的适格问题、救助条件限定及保护法益等方面.欧陆国家与英美法系国家在见危不助行为犯罪化问题上的态度较为不同.学界从行为自由、法律强制与道德义务、刑法因果关系、立法的司法实践可能性等方面对见危不助行为是否应当犯罪化进行的探讨,体现出不同立法背景与理论基础对犯罪化的价值选择差异.  相似文献   

17.
胡江 《南方论刊》2008,(11):39-43
我国犯罪构成理论包括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四个要件。而在德日犯罪论体系中,构成要件该当性(符合性)、违法性和有责性是其核心内容。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与德日刑法中的犯罪成立理论具有一定的差异性,但是这种差异主要是形式上的,就其实质来讲,二者在许多方面是相通的,在认定犯罪方面有异曲同工之处。因此,对德日刑法理论的一味推崇和对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无理指责都是不妥当的。不仅犯罪主体应当是我国犯罪构成的一个要件,犯罪客体也不能摒弃,坚持我国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是妥当的。  相似文献   

18.
犯罪的主观方面是犯罪构成不可缺少的要件 ,它直接关系到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盗窃罪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侵犯财产犯罪中的一种主要的犯罪类型 ,此罪在罪过上是直接故意 ,包括认识因素“明知”和意志因素“希望”两方面的内容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目的也是主观要件之一  相似文献   

19.
论犯罪客体不是犯罪构成要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中,犯罪客体被作为了犯罪构成的一个要件。作者认为这种把犯罪客体作为犯罪构成的一个要件来处理的理论极不恰当,犯罪客体的价值在于说明犯罪行为为什么要被规定为犯罪,而不在于说明犯罪是如何构成。因此,犯罪客体不应该成为犯罪构成的一个要件。  相似文献   

20.
《江西社会科学》2016,(8):151-156
醉驾一律入罪与否,关系到刑法谦抑原则能否得到贯彻、刑法的人权保障和法益保护机能能否实现平衡、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能否得到落实,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当下司法实践对醉驾案件采取一律入罪的做法是值得商榷的,应当明确醉驾不应当一律入罪,并且对醉驾的司法认定应当围绕其犯罪构成要件展开。在主观要件中,该罪的主观方面应当是故意且主要是间接故意,必须证明驾驶人对醉驾行为导致危险结果的主观认知和放任心态;在客观要件中,不能仅以血液酒精含量为醉驾入罪的绝对标准,必须以此为基础,综合考察客观情节判断醉驾行为的危险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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