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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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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我国法院对仲裁裁决的监督及其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马文高 《中州学刊》2005,(1):119-121
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进行司法监督是必要的,但其监督范围不应过于宽泛,只能是程序问题,而不应当包括实体问题和法律适用问题;法院对国内仲裁裁决和涉外仲裁裁决应当适用统一的监督标准;应当删除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程序,并对撤销仲裁裁决的程序进行具体的、可操作性的完善;对人民法院作出的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应当有条件地允许上诉.  相似文献   

2.
论仲裁的司法审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通过对撤销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适用条件的比对 ,分析了我国现行法律中有关仲裁司法审查方面的缺陷 ,主张缩小司法审查范围 ,弱化不予执行的司法审查 ,充分体现仲裁的特点 ,减少司法权对仲裁权的过大冲击。提出了《仲裁法》与《民事诉讼法》司法审查条件的统一和对国内仲裁与涉外仲裁司法审查统一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3.
虚假仲裁的出现对仲裁公信力的提升带来破坏性影响,对此,有必要在诉讼检察监督的基础上发展非诉检察监督的理念和方式,通过对虚假仲裁裁决的检察监督制度创新,帮助和促进正常仲裁环境的恢复。在具体程序上,可由案外第三人向检察机关申请启动检察监督,检察机关制发检察建议,仲裁机构责令仲裁庭在虚假仲裁进行中予以识别和叫停,或者对虚假仲裁裁决进行审查后予以撤销。  相似文献   

4.
我国《仲裁法》第58条规定的仲裁裁决可撤销之情形反映了司法对仲裁裁决进行了实体性审查,有违仲裁之根本属性,审查仲裁裁决是否违反公共利益亦为司法肆意干涉仲裁提供了机会,同时,遗漏了"仲裁协议无效"这一重要可撤销之情形。因此,应对现有规定进行修改与完善。  相似文献   

5.
国际投资仲裁体制是在借鉴了国际商事仲裁体制的基础上达成的,是对国际商事仲裁体制的继受。当前,国际投资仲裁体制面临困境:秘密性、任命仲裁员规则、案件相互独立、一裁终局受到社会公众的挑战。国际投资仲裁体制改革的建议有:ICSID公布所有涉及仲裁案件的资料,允许社会大众参与案件的庭审程序,给予社会大众广泛的参与权;改变仲裁员的任命规则,建立常设国际投资仲裁庭,由ICSID决定仲裁员,国际投资仲裁员专职解决国际投资争议;建立一个上诉机构改变国际投资仲裁体制一裁终局的现状。  相似文献   

6.
论国际商事仲裁程序“非国内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国际商事仲裁程序"非国内化"旨在摆脱仲裁地国法的控制,减少甚至排除仲裁地国法院的司法监督,注重国际商事仲裁的效率与自由,提高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竞争力。有关国家的国际商事仲裁立法及实践均呈现了不同的"非国内化"趋势,其在国际商事仲裁程序法适用领域中的发展较为明显,在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撤销领域中只有零星的实践。从国际商事仲裁的整体来看,国际商事仲裁程序"非国内化"仍然是有限的,不可能完全脱离仲裁地国的管制。  相似文献   

7.
管辖权问题是国际商事仲裁的核心问题,贯穿于国际商事仲裁的始终,直接影响仲裁裁决的效力和执行。随着《纽约公约》在世界范围内取得巨大成功,支持仲裁的理念在各国立法和司法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国内法院对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司法审查表现出了谦抑性,尊重仲裁庭自裁管辖权,认可仲裁庭无异议管辖,以及审慎地对待当事人扩张法院司法审查范围的做法。  相似文献   

8.
作为仲裁裁决的异议的救济方法 ,世界上有多种方式 ,撤销仲裁裁决是我国《仲裁法》所认可的司法监督手段 ,但设立时却存在争议。本文通过对法官和仲裁员任职资格的比较 ,建议提高法官的素质 ,降低仲裁员的门槛。同时建议缩短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时间 ,以保护当事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9.
于喜富 《东岳论丛》2014,(4):153-158
国内论者对国际商事仲裁司法审查问题的研究基本局限于法学的视野,关注焦点在于如何以司法审查维护仲裁的公正与效率。本文则主要以经济学的视野,以新近国际上兴起的国际商事仲裁市场竞争观念为指引,从增强本国仲裁国际竞争力的角度对国际商事仲裁司法审查问题作了全新研究。首先,对"国际商事仲裁市场"做了必要解构,分析了国际商事仲裁市场竞争的基本机制,论证了一国的仲裁司法审查实践是影响该国仲裁在国际商事仲裁市场上竞争力的重要因素之一;其次,以比较的方法研究了国际商事仲裁市场竞争机制下的国际商事仲裁司法审查问题,论证了司法对仲裁的支持是许多国家增强本国仲裁国际竞争力的重要手段;最后,论证了中国仲裁司法审查实践对增强中国仲裁国际竞争力的积极影响,并提出了人民法院进一步改进仲裁司法审查实践以强化对仲裁的支持的四项建议,包括以能动司法理念指导仲裁司法审查实践;公开宣示支持仲裁的司法政策;在现行立法框架下继续丰富支持仲裁的司法实践;推动中国仲裁司法审查制度的立法改革。  相似文献   

10.
试论我国的仲裁裁决撤销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取消对仲裁裁决的实质性审查《仲裁法》第 5 8条规定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其中包括两项实质性审查的内容即第 4项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第 5项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而根据《仲裁法》第 70条规定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 2 60条第 1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 ,裁定撤销。而《民事诉讼法》第 2 60条第 1款所列举的情形诸如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 ;仲裁庭…  相似文献   

11.
《江西社会科学》2018,(9):194-202
国际商事仲裁应当具有一国国籍,仲裁裁决的国籍标志着其法律效力的来源并将仲裁地作为判断仲裁裁决的籍属标准。但理论界对国籍是否应当成为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必备属性仍有争论。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深入推进,中国仲裁国际化的改革势在必行,但由于立法上缺失仲裁地的法律概念,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国籍认定标准混乱,以及外国仲裁机构在中国进行仲裁裁决的国籍难以认定等问题,这将不利于法院对仲裁司法审查以及对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中国应尽快通过修改《仲裁法》《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明确仲裁地概念,从而解决此类问题。  相似文献   

12.
以法与经济学的理论分析,劳动仲裁立法应当力图在公平与效率间求得平衡,使得劳动仲裁在考虑市场经济体制可负荷性的同时,成为有效率的解决劳动争议纠纷的准司法制度。取消强制仲裁前置程序,同时赋予劳动仲裁裁决终局效力与当事人契约合意自由选择权,是恢复仲裁原意,重构劳动仲裁机制的基本点。唯其如此,才能充分保障劳动者的诉权和寻求司法救济的机会。  相似文献   

13.
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中的重要内容,美国劳动仲裁的兴起得益于国家力量的推动与工会权利的增强,经历了制度混合到独立的过程,形成了完整的法律体系,成功构建起以申诉仲裁和利益仲裁为重点的劳动争议仲裁机制。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应回归仲裁特有优势,增强工会实际权利,平衡劳资双方力量,以完善的司法审查作为劳动仲裁公平性的坚强后盾,以争议分流与裁审分离提高仲裁效率。  相似文献   

14.
鄢焱 《学术探索》2013,(8):50-53
本文分国内、涉外和海事三大类梳理了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中有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管辖规定,并指出:申请撤销经依法批准设立并登记、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受理案件并作出裁决的仲裁委员会分支机构所作出的仲裁裁决的,由该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申请撤销海事仲裁裁决的,由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海事法院管辖,如无则由;建议今后修订法律时将地域管辖统一由仲裁委员会所在地法院修改为仲裁地法院。  相似文献   

15.
任何一项国际商事仲裁,无论其法律适用的选择或组织形式选择可以多么自由,其效力都是某一特定国家法律所赋予的,目前并不存在脱离任何国家存在的仲裁法律制度可以作为仲裁的依托.各个学派对一国承认与执行国际商事仲裁裁决与否的观点差异,关键在于执行地国司法监督权和仲裁地法院司法监督权的冲突.  相似文献   

16.
仲裁:众所瞩目的新焦点——仲裁制度功能初探陈开琦一、引言近几年里,仲裁得到了令人欣喜的发展:继1991年民事诉讼法对仲裁裁决的撤销与执行作了科学而详尽的规定之后,1993年又在对经济合同法进行修订时,将原来的“先裁后审”改为“或裁或审、裁审分离”,成...  相似文献   

17.
美国证券交易仲裁经历了一个逐步发展的过程。在20世纪50年代到70年代,美国最高法院对于证券交易仲裁持消极态度。直到80年代,证券交易仲裁才最终得到最高法院的支持。证券交易纠纷仲裁主要涉及纠纷的可仲裁性、公平性、司法审查等问题。作为一种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方式,美国证券交易仲裁制度对我国证券仲裁制度的构建具有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8.
南海仲裁案于2016年7月12日公布了最终裁决结果,仲裁庭几乎满足了菲律宾提出的所有仲裁请求,其中对中国危害最大的莫过于认定"九段线"缺乏法律依据。仲裁裁决在法理上存在严重的逻辑瑕疵,仲裁庭理应无管辖权,"管辖权裁决"自开始即缺乏合法性,最终实体裁决结果与《联合国海洋公约》的基本精神背道而驰,且罔顾事实忽视中国在南海早已形成的历史性权利。中国虽然不接受南海仲裁结果,但不应使仲裁案成为阻碍中国融入国际社会、遵守国际法治的负资产。相反,应该以仲裁案为契机,重视国际司法人才的培养,增强法治话语权,成为国际法则的制定者,唯有如此,才能在国际司法争端中有力地维护国家利益。  相似文献   

19.
2011年法国《民事诉讼法典》以书面条文的形式明确程序快捷与公正在仲裁程序中的效力。国际商会仲裁院在2012年1月1日施行的仲裁规则中作出相应调整,其第22条第1款规定,仲裁庭及当事人应考虑争议的复杂性及其价值,尽最大努力以快捷和具有效益的方式进行仲裁。2017年,国际商会仲裁院引入了快速程序规则。程序快捷与公正原则贯穿法国仲裁程序的所有环节,并且在仲裁程序开始前及结束后仍具有效力。中国《仲裁法》也确认了这两项原则的效力。中国的司法工作者在适用程序快捷与公正原则时,着力点应在于尽量推进两项原则的实施力度,以更大程度体现法院所不可比拟的优势。  相似文献   

20.
黄晓慧 《学术研究》2000,(6):97-100
由于确定仲裁程序的终局性与建立司法复审制度的理论基点与价值取向的不同,因此在实际运作中,两者出现效果上的抵触便是符合逻辑的了。以法与经济学的理论分析,仲裁立法的有关设计是力图在公平与效率间求得平衡,使得仲裁在商事活动中成为最有效率地解决争议纠纷的准司法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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