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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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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长期以来,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辩护律师存在着错误观念,即认为辩护律师是在替犯罪分子说话,妨害国家机关的侦察和控诉,使有罪的人得不到应有的惩罚。于是对被告人的辩护权加以限制、约束,并对那些“见利  相似文献   

2.
我国原刑诉法对辩护律师调查取证问题没有作明确规定,新刑诉法从1997年元旦开始实施,其中规定了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时至今日,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究竟怎样,笔者拟做系统分析,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一、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立法分析 我国现行刑诉法第37条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  相似文献   

3.
现实中辩护律师与被告人关系存在“过”与“不及”两种状况。刑事诉讼辩护制度的改造可以让辩护律师与被告人走得更近,但律师职业的本质属性、律师相对独立的法律人格,应当使其在被告人的合法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之间寻求一个恰当的平衡点。  相似文献   

4.
我国现有的辩护律师阅卷制度可以保障有辩护律师的被追诉人的证据知悉权,从而保障其认罪认罚的明智性。但是,对于没有辩护律师的被追诉人来说,其认罪认罚的明智性便无从保障。从域外经验看,凡是建立“协商程序”的国家和地区,无不实行证据开示制度,例如美国和日本,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通常赋予被追诉人阅卷权以及理论和实务上均承认律师与被追诉人谈论证据,例如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以此保障被追诉人认罪前对指控证据的知悉权。开示范围作为证据开示制度的关键,当前应特别注意“不一致陈述”、“污点证人”证言、讯问录音录像资料、技侦证据和无罪、罪轻证据的开示。对于没有保障被追诉人证据开示权的,其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无效。由于证据开示设置在审查起诉阶段,缺乏中立裁判者监督、维持开示秩序,因此需要规定控辩双方违反开示义务严密的制裁措施,尤其是赋予法院命令开示的权力。配套措施的完善至少需要注意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改革检警关系,实现检察官对警察的指挥;二是加强对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和被害人的保护;三是加强法院对控辩双方违反开示规则的审查,以更好保障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明智性。  相似文献   

5.
惩罚见危不救行为是一项基于“道德愿景”的立法建议。从惩罚的逻辑考察,惩罚一般是以“受害人一伤害人”关系为基础的,不能直接延展至“受害人一旁观者”关系。惩罚措施若要成为法律规则,需满足社会文化特质及民众心理意识,但民众心理意识中对“作为和不作为”的认知差别.以及社会心理学上的责任逃避和旁观者效应,都是立法惩治见危不救行为的掣肘。从“成本一收益”角度分析,可以预测这种立法是缺乏效益的,并可能导致政府和社会的对立和博弈。作为一种条件尚不成熟的法律制度创新,惩治见危不救行为的立法目前是缺乏可行性的。  相似文献   

6.
我国法律、法规对于未成年人犯罪一贯实行教育、挽救、感化和改造的方针,能不逮捕的就不逮捕,能不判刑的就不判刑,能判轻刑的决不判重刑,必须判重刑的,尽量考虑给予出路.因此,律师在接受委托或被指定为未成年被告的辩护律师后,在为未成年人作刑事辩护时,应抓住“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熟练掌握国家法律、法规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从宽处罚的各种规定,以便正确运用法律手段和法律知识,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注意采取与成年被告不同的方法.  相似文献   

7.
周涵 《理论界》2023,(3):51-57
辩护律师自行调查取证有助于提升案件事实认定质量、实现有效辩护,也是维护刑事诉讼构造的内在要求。然而,辩护律师自行调查取证面临权利属性界定不明,辩护律师在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地位劣势以及承担刑事责任的职业风险大等问题。对此,立法上应明确辩护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适用范围,重构被调查对象自愿原则,禁止以诱导性发问方式取证,优化见证人规则和全程录音、录像规则。同时,对辩护律师慎重适用《刑法》第306条的规定,引入报复性诉讼审查规则,保障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有效运行。  相似文献   

8.
论福柯的"规训与惩罚"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福柯既把“规训与惩罚”看作是人对人的驯顺、塑造和统治形式,也从中探察出权力的性质及演变历史;并由此引发出一系列与规训和惩罚相关的政治、法律、权力、观念和科学技术问题;表明人类社会是如何从古代通过酷刑对人类肉体的疯狂肆虐逐步演化为通过对人类精神和肉体施加的普遍“温柔的”暴力而达到被统治者自觉规训和臣服的目的;与此同时还对权力的功能和性质进行了微观分析,使人们对“权力压抑”、“生命权力”、“顺从身体”、“隐秘权力”,以及“权力清空”等问题都产生耳目一新的认识。  相似文献   

9.
随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在刑事案件庭审方式中以控、辩、裁三方的法律地位和相互关系这个刑事诉讼运作的中轴为内容的改革应提到重要议事日程.这是实现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的刑事诉讼总目的的需要,也是政法体制改革的需要.一、我国现行庭审方式的弊端根据我国刑诉法规定,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的同时,向法院移送卷宗和证据;人民法院在收到起诉书后至开庭前七天的期间内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并告之可委托辩护律师或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律师;承审法官在开庭前可进行勘验、检查、搜查、扣押和鉴定;在庭审过程中,主要由法官审问被告人,向被告人出示物证,宣读未到庭证人证言笔录,鉴  相似文献   

10.
论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调查取证权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赋予辩护律师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也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的延伸和补充。现行《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关于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规定有许多不足。针对此现状,应增强和扩大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诉讼权利,完善辩护律师在起诉、审判阶段的申请查证权,建立调查令制度,完善证人作证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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