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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格式条款之订入合同规则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格式条款之订入合同 ,是格式条款司法规制的前提。格式条款之订入合同同样适用要约、承诺规则 ,但其要约应采纳明示原则 ,承诺可采取明示或默示方式 ,同时 ,格式条款不属于异常条款或抵触个别约定的非一般条款。我国《合同法》第39条第 1款规定了合同订立规则和效力规则。  相似文献   

2.
双层股权结构是契约主义在公司治理模式选择中的体现.为了匹配契约主义实现各方主体利益均衡的权力配置目标,双层股权结构在制度设计上应考虑其适用的公司类别和条件,完善监管,设置表决权复苏和司法审查申请权保留规则、规定超级表决权不可转让及双层股权结构的转化条件、设置"日落条款"和"燕尾条款",确保在"同股不同权"的结构下,企业活力得以激发,投资者利益得到保护.  相似文献   

3.
宪法意义上的财产权是公民的一种基本权利,同其他的言论自由、信仰自由等宪法性权利一样,是宪法应然保障的权利,对财产权的保护在宪法上具有重要的意义。现代财产权的宪法保障规范主要有不可侵犯条款,制约条款和征用补偿条款。我国宪法亦应该在这几方面进行对财产权保障的改进。  相似文献   

4.
《江西社会科学》2015,(9):160-165
刑法兜底条款是刑事立法者为了保护法益,严密刑事法网,在犯罪构成要件的列举式规定之后所作的概括性规定,可分为罪名的兜底条款和犯罪构成要件的兜底条款两类。刑法中兜底条款的存在有其合理性,但兜底条款在司法适用中由于种种原因遭遇困境,进而有必要完善兜底条款的司法适用,在司法适用中必须遵守同类解释规则,坚持刑法的谦抑性,完善司法解释,发挥案例指导作用,方可合理适用兜底条款,实现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  相似文献   

5.
作为无效法律行为缓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无效法律行为效力转换制度具有区别于补正、补全及部分有效等制度的独特功能,在适用上应当满足三个要件.该制度在严格意义上只有法定转换和解释转换两种转换方式,且该制度在贯彻私法自治、保障交易安全、节约交易成本及保障无过错当事人利益等四个方面具有宝贵功用.从历史和比较法上看,该制度起源于古罗马法并着重被现代大陆法系所承袭,此等域外制度对于我国实有启示.在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编纂民法典的背景下,我国具备建构无效法律行为效力转换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应当通过在总则制定一般条款、在分则制定特别条款的方式将该制度确立于将来的民法典中.  相似文献   

6.
论宪法规定中的程序性条款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本文将宪法中的程序性条款分为弹性程序条款和羁束程序条款两大类.具体包括总则性的“程序正义”条款,国家机构及其负责人的产生程序,权力运行程序,宪法监督程序,宪法修改程序。宪法中的程序性条款规定是宪法精神以及权利实现的保障。我国1982年宪法在赋予公民实体权利方面较过去有巨大的进步,但程序性条款数量过少,规定粗疏,存在着较大的缺陷,直接影响到宪法的实施。在以后修宪时应当补充、细化宪法的程序性条款,增设“程序正义”条款,增加有关政党参与国家权力的程序规定,设立宪法监督程序。  相似文献   

7.
2005年1月1日,纺织品贸易配额在世界范围内取消。我国纺织品出口实现较大幅度的增长。与此同时,欧美频繁利用《中国加入WTO工作组报告书》中第242段(以下简称“第242段”)的规定,相继对我国多种纺织品进行调查、设限。本文以中美纺织品贸易争端为例,比照保障措施条款从实施原则、实施要件和程序要件三个方面对美国对华纺织品特殊保障措施进行比较分析,阐述其差异。  相似文献   

8.
界定合同当事人合意的范围是否以合同书为准,需要考虑当事人在合同书之外所作出的允诺、约定等内容是否符合特定的条件,从而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书中设立内容合并条款,明确限定其合意范围局限于合同书,需要考虑相关的约定是否属于格式条款。内容合并条款的排除效力仅在作为单独磋商条款时才具有合理性。在存在内容合并条款的情况下,合同书之外的允诺、约定仍然可以作为解释合同的参考资料。  相似文献   

9.
格式合同的使用是当今社会非常重要的交易形式。从契约自由的角度剖析格式合同,并提出对格式合同的几点法律规制意见。  相似文献   

10.
嵌入在冗长的平台服务合同中的免责条款难以引起用户足够的注意。采取免责条款的方式分散、降低和固化自己的法律责任风险,不仅是平台作为市场主体的本能驱使,亦是平台治理创新的需要。司法对免责条款效力的审查保持了足够的谦抑性,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充分尊重平台自治。但司法实践也表明,由于平台角色和功能的变迁,仅仅依靠民事法律规范已经不能满足现实需求,应当在坚持公平的基础上兼顾效率。除民商事法律规范外,竞争法可转介为免责条款效力的审查依据,可将消费性免责条款与商业性免责条款以及实体性责任免责条款与程序性责任免责条款进行分类规制,细化提示义务审查标准并借鉴“黑名单”“灰名单”制度。  相似文献   

11.
《江西社会科学》2016,(3):192-199
虽然我国现行《保险法》仅规定投保人告知义务,从告知义务的立法本意来看,被保险人也应作为告知义务的履行主体。对于告知义务履行过程中重要事实的判定,应对重要事实的内涵进行目的性的限缩解释,即当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告知之事实与保险人承保之风险及保险事故之发生无关时,将上述事实排除在"重要事实"的范围之外。在保险合同复效时,被保险人的身体健康状况可能发生变化,原保险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也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我国现行《保险法》并未规定投保人基于一般过失未告知重要事实的法律后果,投保人基于一般过失违反告知义务,保险人不能解除合同。在上述情形下,保险人有权在通知投保人之日起的1个月内终止合同。  相似文献   

12.
近年来,由于员工"跳槽"给原单位造成利益损失而引发的劳动争议不断,日益引起了人们对劳动法中的竞业禁止条款的关注.为此,2008年公布的<劳动合同法>对竞业禁止也作出了相应的规范.结合我国的<劳动合同法>,文章拟从劳动合同中竞业禁止条款的适用主体、范围、期限及补偿标准等方面来对我国竞业禁止的内容作一番探讨.  相似文献   

13.
在我国立法上,有关格式条款的规定相对粗疏,相关研究也不够深入;由于其应用的广泛性,实践中出现的纠纷越来越多。文章在揭示格式条款本质特征的基础上,从格式条款订入合同的要约和承诺两方面分析其成立的特殊性,根据中外合同立法和学说,对格式条款的效力作了界定和评析,并结合最人民法院最新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着重对格式条款的有效、无效与可撤销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14.
陈霞明 《云梦学刊》2012,33(6):49-57
政党在现代政治中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为了规制政党的活动,许多国家在宪法中规定了涉及政党问题的条款。这些条款从其性质来说可分专门的政党条款和非专门的政党条款,前者是为规制政党而创设,它构成各国政党活动的根本准则。宪法中的政党条款既有许多共性的内容,也有一些独具国别特色的规定。社会主义国家和资本主义国家宪法中的政党条款存在明显的差别。  相似文献   

15.
以"比较(案例)—归纳—演绎—比较(模式)"为研究进路,各国对侵权中的纯经济损失保护大致有一般条款保护模式、类型化保护模式、合同效力扩张保护模式以及权利扩大解释保护模式等几种模式。保护模式呈多样性的缘由在于:大陆法系对纯经济损失的处理模式存在很大的分歧,且未遵循罗马法系和日尔曼法系的分类,而普通法系则趋近一致;大陆法系的部分国家采混合模式,这可能与其立法精神和法律制度相关;部分国家的司法与立法常常背离,而这可能取决于过多的政策因素的考量。在各种保护模式中,一般条款和类型化相结合的混合保护模式是最理想的处理模式。我国《侵权法》起草过程中可考虑采用这一模式。  相似文献   

16.
文章通过对《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服务贸易协议》第十六条合作条款和第二十七条审议条款内容和价值目标及意义的解读,认为合作条款和审议条款蕴含着中国-东盟服务贸易的制度创新模式,中国应对该两条款善加利用,实现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  相似文献   

17.
略论格式条款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格式条款不是一种合同类型 ,而是合同法确认的一种特殊定约方式。格式条款与示范合同的实质性区别在于是否经当事人协商。一方拟定的格式文本并非当然的合同条款 ,须经对方了解才能进入合同成为格式条款。法律对格式条款效力的限制 ,目的在于维护公平与诚实信用原则、保护弱势一方的利益和安全。  相似文献   

18.
有关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定是现代市场交易中不可或缺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民法典》和《合同编通则解释》都对格式条款进行了专门规定,但是在起草中对一些问题均存在激烈的观点交锋,导致草案前后出现较大变化。在民法典编纂中,合同编草案将格式条款定义的“3要素”改为“2要素”,舍去“重复使用”,但最终在民法典中又重回“3要素”;《合同编通则解释》则将之修改为“2.5要素”,对从事经营活动的格式条款提供方的“为了重复使用”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民法典》规定了格式条款绝对无效的情形;《合同编通则解释》细化规定了格式条款的相对无效情形,提出了“异常条款”的概念,并对异常条款提供方提示和说明义务的履行标准做出了细化规定,且对电子合同异常条款提供者提示与说明义务的履行做出了具体的反面规定。为保护条款相对方的利益,《合同编通则解释》还规定了“合同示范文本”和“预先约定排除”这两类排除格式条款效力控制的抗辩为无效抗辩事由。  相似文献   

19.
消费者合同的解释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买一赠一合同系若干种合同的概括称谓 ,其中的单纯买卖合同应适用我国《合同法》关于买卖合同的规定 ;具有一定依存关系的结合类型属于一种无名合同 ,在解释论的层面上 ,应认定我国《合同法》第191条的规定不尽符合立法目的 ,适用范围过宽 ,应该承认例外 ,即存在瑕疵担保责任 ,在立法论的层面上 ,制定民法典时应规定瑕疵担保责任 ;买卖合同与赠与合同各自独立时 ,赠与合同中无瑕疵担保责任。格式条款的最终解释权不在商家 ,而在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商家不允许消费者选择退货的条款无效。商家保留选择顾客的权利条款应区分情况 ,而后决定其法律效力  相似文献   

20.
与平等权在人权体系中的基础地位相适应,平等权利条款居于法律文本的总则或者权利规定的首要位置,并形成了特殊的表达模式。但在我国立法中也存在规范性不足的现象,表现为:平等权利内容规定混乱",不合理的差别"标准不统一;语言文字使用不当;条款本身缺乏可操作性,男女平等的理念未能落到实处。因此,平等权利条款需要进行规范化修正:统一平等权利内容;合理设置差别标准;修正法律文本中的语法错误;从法律关系角度进行立法,切实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加强立法中男女平等权的真正贯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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