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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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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存在各种情形的瑕疵,这种情况在大多数公司的运营中较为普遍。当公司机关在作出决议的内容和程序上有瑕疵时,就有可能侵害到股东或公司的权益。为了维护股东或公司的合法权益,就有必要对相关决议的效力作出法律评价并给予权利主体一定的权利救济。全面阐述公司瑕疵决议的常见类型、救济方式及其对公司内外部的法律影响等问题,对司法实践将有所助益。  相似文献   

2.
戚枝淬 《兰州学刊》2005,(3):202-205
股东出资瑕疵是指股东不按照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要求,股东出资方式、对出资的处分存在不完全符合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一种违法行为.本文在对股东未足额出资、股东不适当出资、股东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四种典型的出资瑕疵问题进行分析基础上,主张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完善公司资本制度:实体上明确规定出资瑕疵的责任认定及承担方式;程序上完善对瑕疵出资者诉讼制度,从而更有效地维护公司及公司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3.
出资瑕疵是指出资人或股东进行的不符合法律、章程或出资人协议约定的货币或非货币出资,包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延迟出资、未足额出资和不适当履行出资等表现形式。出资既是股东的法定义务,又是股东依章程而产生的约定义务,股东出资构成公司资本的最初来源,而出资瑕疵会使公司失去赖以存在的物质基础,所以正确认定股东出资瑕疵及其表现形式,对于维护公司本身、其他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4.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转让瑕疵出资股权时,对于受让人是否应承担责任以及承担哪些责任,理论界观点不一致,立法对此更无涉及.通过借鉴国外立法,在国内理论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受让股东在已知或应知受让股权存在瑕疵出资的情形下,需积极主动地与瑕疵出资股权出让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法律赋予受让人明确的救济权,即受让人可行使对出让人和公司其他发起人的追偿权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受让人能举证证明股权出让股东故意隐瞒出资瑕疵的,可提起合同撤销之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对公司的忠实和勤勉义务导致股权瑕疵出资的,受让人可以股东身份提起股东派生诉讼.  相似文献   

5.
资本是公司赖以存在的物质基础,出资义务是公司股东最基本的义务.出资瑕疵不仅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权,损害了足额出资股东的合法权益,而且削弱了公司的偿债能力,影响公司债权人债权的实现.隐名投资是一种非常态的投资形式,因出资瑕疵而引发的民事责任也更为复杂,根据商法公示公信的外观主义原则以及民法意思自治的真意主义探求,隐名股东和名义股东应对隐名投资出资瑕疵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6.
在公司从未召开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问题,或者股东会决议中从未涉及利润分配议题等情况下,法院受理“公司盈余分配纠纷”应以股东权利行使为前提,即股东会的召集权和提案权,但股东书面一致同意可以替代股东会的利润分配决议.全体股东关于利润分配标准的约定除了对签订协议的股东有效之外,在新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形成之前,对公司、董事等也应有效.因股东会决议不分配而产生的公司盈余分配纠纷,要审查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并应区别股东会决议程序瑕疵和内容瑕疵而做不同处理.在股东会分配决议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应对所有股东一体适用财产返还责任.法院确定利润分配的标准时,可以借助审计报告或者司法会计鉴定报告.  相似文献   

7.
公司瑕疵设立会使公司内外部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进而侵害交易相对人与善意股东的合法权益,危害市场经济秩序。国外早已有公司设立无效制度,而我国现行公司法还没有明确规定这一制度。因此,我国需要在源头上廓清公司设立无效的原因,借鉴英美法系的立法模式,赋予营业执照以"确定性证据"的功能,公司法人格不得被随意否定,并结合大陆法系的立法例,在特殊的公司瑕疵设立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宣告公司设立无效,而对于一般的公司设立中的瑕疵,赋予利害关系人启动瑕疵补正的权利,以尽最大可能维持公司的存续,同时对公司设立无效时的民事责任及无效诉讼制度作出规定。  相似文献   

8.
股东资格是如何取得的、瑕疵出资者是否具有股东资格以及瑕疵出资股东的股东权利如何对待等问题都是解决现实中大量的瑕疵出资股权纠纷案件的前提条件,我国公司法对这些问题缺少明确的规定,这给现实中案件的解决带来很大问题.  相似文献   

9.
魏玮 《理论界》2012,(11):98-100
我国《公司法》中关于股东知情权的规定较为抽象、原则,而司法实践中股东知情权纠纷的案情具有多样性特点。上述原因决定了股东知情权纠纷中的司法裁量有其特定的存在价值。股东知情权纠纷中的司法裁量涉及合理性判断与合法性判断两方面问题。股东知情权纠纷中的合理性判断围绕同业公平竞争、公司科学治理和化解公司僵局进行。股东知情权纠纷中的合法性判断从主体适格性、正当目的性以及公司协助义务三方面展开。  相似文献   

10.
我国《公司法》规定了股东的知情权,但实操中仍然存在难题.股东知情权应兼顾公司营利性、安全性与股东知情权之间的平衡.我国应结合国内外立法和司法实践,对股东知情权的行使边界、行使要件、行使程序和司法救济进行重新构建,并对国外的检查人选任制度进行选择性的借鉴,以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股东制度,为股东知情权的行使提供法律保障.  相似文献   

11.
关于公司出资人认缴出资的瑕疵问题,中国新《公司法》突破旧法,引入了撕开面纱原则,守约人拥有了直接的违约诉权.但是,如何认识出资瑕疵的新风险,如何解决追缴时效走向呆死、股东权利不与认缴比例挂钩及资产转移限制放宽的出资新问题等方面,本法尚未明确.对此,在实践中的最佳应对措施可以考虑利用章程强化董事谨慎职责、完善连带制度及创建催缴权与请求权的联合机制.  相似文献   

12.
法人的意思表示应该区分为内部意思表示和外部意思表示两种类型。内部意思表示属于一种量化、规则化了的意思表示形式。以自然人为理论原型的意思表示及其瑕疵理论可以完全适用于法人的外部意思表示类型,但对于已经量化、规则化了的法人内部意思表示即法人决议而言,则只有当法人决议在统计结果出现错误时,才可援引意思表示错误的瑕疵理论要求救济即对统计结果重新统计,其他的意思表示瑕疵类型皆无适用之可能。  相似文献   

13.
公司法修订使公司中小股东的权益保障制度得到了进一步完善和加强,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股东可以通过联合而享有少数股东权;股东的知情权;允许股份有限公司实行累积投票制;决议撤销权;确立股东退出机制;规定股东代表诉讼等诉讼权利。  相似文献   

14.
作为连接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桥梁与纽带,相较传统意义上的所有权、债权而言,股权这个新近出现的异物在内涵与外延上更具抽象性与复杂性,在制度价值上更具冲击力,立法者把持的立法尺度与力度难言精准。就股权转让而言,尽管我国现行公司法设置专章对其予以了详尽规范,凸显了立法者的良苦用心。然即便如此,立法者并未对公司实践中经常发生的瑕疵股权转让纠纷予以定调,实乃一大遗憾。鉴于此,对瑕疵股权转让问题中转让合同之效力、风险承担的探讨,对今后公司立法修订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5.
我国股东知情权立法之完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黄惠萍 《理论界》2010,(10):69-71
新《公司法》突破了传统的公司法理论,在公司自治等方面进行了大胆的改进。但在股东知情权的保护上,与先进国家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还有待进一步完善。本文就股东知情权制度的不足与完善进行分析思考,为完善我国的股东知情权制度提出了自己的设想。  相似文献   

16.
"母公司股东知情权穿越"是指在母子公司框架下,允许母公司股东穿越母子公司间的法人格障碍,进而行使对子公司的账簿查阅权,该制度又称为"母公司股东穿越查账制度"。全球经济一体化形势下,公司集团化趋势不可避免,传统公司法的规范设计以单一公司为中心,面对公司集团化情势无计可施。由此,公司的内部控制人可能通过母子公司架构,恶意排除母公司股东对公司应有的知情权,进而大肆吞噬公司资产。本文在考察美国、日本等国公司法理论与实践基础上,试图对我国引入母公司股东知情权穿越制度进行研究。我们认为,在设计我国母公司股东知情权穿越制度以及股东行使其权利时,应考虑以下几个问题:在什么样的母子公司形态下,母公司股东可请求查阅子公司账簿;子公司对于母公司股东知情权穿越行使有哪些拒绝事由;法院许可是否为前置程序;母公司的股东是否有持股要件要求等。  相似文献   

17.
公司决议效力瑕疵的"二分法"与"三分法"对于决议可撤销适用事由的解释存有差异."三分法"逻辑下的决议可撤销适用对象得到更合乎逻辑的界定.决议可撤销、不成立与无效的制度价值各异,严格区分三者的适用对象的难点是决议程序瑕疵的效力.属于决议可撤销的程序瑕疵严格限定在足够严重但又不足以导致决议不成立的法定事由.在此原则框架下,适用决议可撤销的程序瑕疵情形得以深入讨论.  相似文献   

18.
李冬 《山东社会科学》2012,(12):143-145
股东知情权是指以账簿查阅权、财务会计报告查阅权及质询权为其重要内容的股东对公司经营中相关信息收集的权利。大股东通常通过不披露或迟延披露公司经营信息,或向社会披露虚假经营信息,或拒绝披露公司信息等形式侵害股东知情权。股东知情权的司法救济措施有:扩大股东行使知情权时查阅公司相关材料的范围;合理限定股东行使知情权的主观要件,对正当目的的情形作概括列举式立法;引入检查人制度;确立公司侵害股东知情权的归责原则等。  相似文献   

19.
股东知情权之司法救济中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股东知情权是股东为保护其在公司中的权益而对公司有关情况行使的查阅权、质询权以及核查权和核查人选任请求权,它是股东依法知晓公司经营的真实信息的权利.我国新修改的<公司法>对股东知情权作了比较具体、全面的规定,但还有探讨余地.股东知情权的司法救济,应关注于提起知情权诉讼的主体、目的以及股东知情权诉讼中的被告等问题;股东知情权的司法救济是防范股东风险、保障股东权利最有效的手段.  相似文献   

20.
阅览股东名册是股东知情权的重要内容之一,公司法规定公司必须备置股东名册,以便股东查阅。股东名册中记载的股东信息具有商业价值,某些股东为获取营利,往往滥用股东知情权,通过阅览名册,获取其他股东个人信息,恶意加以利用。这种行为致使股东知情权与股东个人隐私权之间产生冲突。为了协调二者之间的矛盾,日本公司法对股东名册阅览附加了一定的限制条件,要求行使知情权的目的必须是正当的,否则公司有权拒绝阅览请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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