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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8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6 毫秒
1.
再审程序作为一种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裁判的救济程序 ,其对错误裁判的纠正是以破坏生效裁判的既判力为代价的 ,这就决定了对再审程序的启动必须规定严格的限制条件。我国再审程序存在制度性缺陷 ,应从宏观上完善我国的再审程序。  相似文献   

2.
论民事再审制度改革的价值转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的民事再审制度改革势在必行。改革的前提和基础是实现科学的价值选择和转变。在改革的价值取向上要实现从公权主导向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转变,从职能纠错向再审之诉转变,从诉审混同向诉审分离转变,从无序再审向维护裁判的既判力和正当性并重转变,从审判监督向程序救济转变。  相似文献   

3.
不管如何设定再审新证据的范围,不管是否考虑主观因素和既判力标准等因素,再审新证据现象是不可避免的,而以新证据启动再审,有利于在发现真实的基础上实现实体公正,因此大陆法系各国一般都在一定限度内把发现新证据作为再审事由。我国目前严格限定再审新证据的种类缺乏现实基础,但也不能过于放宽再审新证据的范围,再审新证据的认定与运用必须在既判力与实体公正之间进行权衡的基础上坚持一些基本的原则。  相似文献   

4.
江伟  崔蕴涛 《江淮论坛》2011,(1):86-89,65
程序救济充分是再审制度存在之基本前提。程序救济充分基本标准是可以即时发现的裁判瑕疵能够在正常审级内予以解决。我国再审事由范围过宽的根本症结在于可以即时发现的裁判瑕疵无法在两审终审制下予以纠正。第三审上诉是未来根本解决路径  相似文献   

5.
再审事由是启动再审程序的钥匙.在各国规定的再审事由中,有相当一部分与事实认定有关.德、日等国把当事人虚假陈述、伪造证据、证人作伪证等规定为再审事由,但不把发现新证据作为再审事由,或者仅在有限的范围内承认这一再审事由.德、日等国确定再审事由时,遵循了重大性、确定性和补充性原则.<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细化再审事由标志着立法的进步.我国确定的事实认定再审事由范围最宽,这虽然也有其合理的缘由,但由此带来的再审标准不确定和既判力被轻易打破的危险也应当引起重视.  相似文献   

6.
郎立惠 《河北学刊》2014,(3):137-141
中国现有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再审新证据的规定并不统一,司法实践中对于如何认定再审新证据存在较多争议和困惑。新证据在一审、二审和再审中是一项具有统一性的制度,一审、二审和再审程序中对于新证据的采纳有必要采取相对统一的认定标准。从最大限度维护生效裁判既判力的角度来讲,对再审新证据的认定应更为严格,应在举证时限、延迟举证说明义务方面作出更加具体的规定。  相似文献   

7.
“再审不加刑”维护了判决的既判力和权威性,有利于保障刑事被告的基本权利和实现诉讼效益的最大化,我国刑事再审程序应以相对不加刑模式尽快确立此原则。  相似文献   

8.
既判力是现代民事诉讼法上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既判力具有消极作用和积极作用;既判力的作用与一事不再理原则、再审程序之间存在密切关系.只有正确认识既判力的作用,才能为既判力的理论研究指明正确的方向,使既判力制度正确运用于司法实践和现实生活.  相似文献   

9.
我国刑事再审程序的指导思想是"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这一指导思想过于追求实体真实,导致再审程序启动随意,造成司法资源浪费,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和生效裁判的稳定性,与司法工作的特殊性和规律性并不完全相融.应当引入程序公正、既判力、人权保障、诉讼效率等现代司法理念,树立"有限再审、依法纠错"的指导思想,以促使我国刑事再审程序...  相似文献   

10.
既判力原则指确定的终局判决对法院和当事人的强制性通用力。既判力作为现代诉讼法上的重要原则,却因我国民事再审发动机制的一些不完善和缺陷而受到严重的威胁和破坏。如法院作为发动再审的主体,检察院抗诉无次数限制以及当事人以"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等作为发动再审的法定理由,使发动再审出现途径过多、范围过广的现象。既判力原则与再审的发动是一对与生俱来的矛盾,承认并采取正确的制度设计来缓和二者的冲突,找到其中的最佳结合点,使之服务于诉讼,服务于法制,服务于社会,是我们追求的目标。  相似文献   

11.
1991年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在法定情形下拥有再审抗诉权 ,以监督法院判决是否符合实体正义 ,该规定的确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发挥了其应有的作用。但随着社会不断发展以及理念的更新 ,人民检察院拥有再审抗诉权已与现行社会体制尤其是市场经济产生了较大裂痕。为此 ,有必要改造人民检察院在再审中的地位。鉴于人民检察院在再审中程序的权利配置易与当事人诉权发生较大摩擦 ,因此应彻底取消人民检察院在再审中的地位。  相似文献   

12.
我国现行刑事再审制度以“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为指导思想,仅追求实体正义,强调纠错功能,有其一定合理性,但过于片面,忽略了再审制度应承载的其他价值。刑事再审程序诉讼理念除应包含实体正义外,还应把程序正义、一事不再理原则和既判力理念统合起来,从而达到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相统一,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并重的目的。  相似文献   

13.
论行政再审     
通过对我国行政再审概念的分析可知,我国并没有完整的再审程序,有的只是审判监督程序,而再审基于人的认识能力的有限性、权利救济、诉讼公正等理论有其存在的必要,针对在我国再审中存在着指导思想与两审终审制背离、申诉与申请再审混乱、启动再审的主体不明、再审管辖模糊等问题,应对再审进行重构。  相似文献   

14.
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民事法律调整日趋多元的当下,司法救济最终防线民事再审程序中的自由裁量权的审慎行使,不仅关乎法律权威性和司法安定性的确立,也是司法积极回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民事再审程序的特殊救济功能注定自由裁量权在民事再审中的行使必然受到特殊的限制。文章在分析民事再审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面临艰难抉择背后隐藏的价值冲突的基础上,提出了民事再审自由裁量权行使应当遵循的六个方面的价值规则,并建议根据实际以价值原则的层级性规范具体案件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构建可能的框架约束自由裁量权,以期民事再审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相对于普通民事诉讼更为个性化、具体化。  相似文献   

15.
既判力理论被称为民事诉讼理论的脊梁。在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中,既判力理论的适用具有新的内容。只有在对即判力基本理论进行澄清的基础上,才可以正确认识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中先决之诉判决、同类案件判决、法院调解以及相关的刑事判决和外国民事判决的既判力问题。  相似文献   

16.
李思佳 《河北学刊》2012,(4):160-163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商标审查程序中存在的弊端主要是环节过于繁杂,导致商标注册周期过长,故在一定程度上制约商标申请人利益的实现。为此,建议取消相对理由的主动审查,并对异议人资格和异议理由作出一定限制,将异议程序置于商标注册之后,以缩短商标注册周期,平衡各方利益,最大限度地发挥商标应有的价值。  相似文献   

17.
沃耘 《晋阳学刊》2014,(2):122-132
正当的私力救济符合法的秩序、自由、正义和效率等价值基本理念,泛化与异化的私力救济则与法的基本价值相违背。借助法律技术创设确定的、可操作的行为规范是私力救济的法价值实现路径。我国未来《民法典》私力救济的制度化可以避免私力救济对社会秩序造成的负面影响;通过对私力救济进行准确的制度定位可以彰显权利主体的自由意志;制度控制是防止私力救济偏离正义轨道的有效措施;规范化是私力救济实现效率的最优博弈策略。  相似文献   

18.
胡振玲 《兰州学刊》2007,(2):127-129
为了更好地保护胎儿的合法权益,民事诉讼法应当规定胎儿具有当事人能力.胎儿作为当事人时,应当以其母亲为法定代理人;诉讼过程中胎儿出生且为死产的,法院应当判决驳回起诉;判决作出后胎儿出生的,其效力及于出生后的自然人及其继承人,出生时即为死产的,判决不发生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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