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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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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章博 《江汉论坛》2006,8(12):87-90
在1931年江淮流域大水灾中,武汉三镇是受灾最重的城市。水灾发生后,政府认识到了这次水灾的重要性,并进行了较为积极有效的救灾行动,同时设立救济水灾委员会,作为代表政府的最高赈济机构。通过考察救济水灾委员会的组织与工作可以看出,南京政府是这次水灾救济的主导者,一定程度上起到了中央政府在社会救济中应有的积极作用;但同时也存在着局限性及职能缺失。社会力量则弥补了政府实际行政能力的不足和在救灾体制方面的缺失,充当了国家救济替补者的角色,形成与政府广泛的合作与互补。而灾荒反过来又促进了政府和社会的成长,促进了国家防灾救灾体制的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2.
王林 《兰州学刊》2007,(8):170-173
1933年7、8月间,黄河流域发生特大洪水,其中以冀鲁豫三省灾情最重,受灾面积达1万多平方公里,受灾人口300多万,财产损失2亿多元.国民政府在灾后成立了黄河水灾救济委员会,对灾区进行急赈、工赈和卫生防疫.尽管这次赈济活动有健全的组织和制度,但由于投入太少,成效甚微.这场水灾救济的失败,既加重了当时中国的农业恐慌,也反映出南京国民政府在救灾方面的无力和无能.  相似文献   

3.
自1855年黄河改道山东后,黄河泛滥成灾,沿河民众深受其害,英美等国新教传教士在其论著中对黄河及水灾情况也多有记载,称之为"中国之痛";面对地方政府救济不力的局面,传教士出于普世博爱之心,深入灾区,分工合作,调查灾情,呼吁捐款,散发赈银;黄河水灾屡治不止,李佳白、法思远等传教士还对根治黄河水灾,提出了筑堤束水、开通直流、疏浚河床等建议。不可否认,传教士参与黄河水灾救济带有强烈的传播福音的功利动机,但却在部分地区最大限度救济了灾民,其治黄建议也具有一定可行性。  相似文献   

4.
1917年京直水灾救济采用委托慈善组织办理赈济的办法,使义赈组织成为此次救灾的主体,并有效促进了民间义赈事业的发展。为加强各义赈组织之间的合作,专门成立京畿水灾赈济联合会,开创了义赈组织联合办赈的先例。义赈组织不仅为此次水灾筹集了大量资金,而且受委托办理"急赈"和"官赈",并在"散赈""灾民收养"和"灾后恢复"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由于赈灾款物筹集困难、义赈组织间的协调性不强等原因,导致"义赈"多集中于某些重灾区,且赈灾款物分配不均,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义赈"在此次水灾救济中的效果和作用。  相似文献   

5.
先秦时期,水灾的频繁发生,给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巨大的损失.为减少水灾的发生及危害,当时已意识到要重视农业生产,增加粮食储备,加强水利设施建设,保护森林,从而达到防灾救灾的目的.在灾后采取祈天禳灾、散粟赈民、以工代赈、调粟平籴等赈济措施,帮助灾民渡过难关.  相似文献   

6.
1931年江淮大水作为民国救灾史的一个分水岭,出现了一些带有转折性的新变化.救灾主导权的国家化和救灾机制的社会化并行不悖,一方面中央政府成立了国民政府救济水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国水委")负责全流域的水灾救济工作,凸显了国家在救灾领域里的主导作用.另一方面,救灾机制又呈现出社会化的特点.无论是施救原则,还是程序规则和方法,"国水委"查放局和义赈查放机构均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和相似性.同时,社会赈灾的主体性得到彰显,专家参与、民众监督、社会选择在查放机制上创新了渠道.  相似文献   

7.
孟祥晓 《兰州学刊》2014,(11):66-70
清至民初,卫河流域与华北其他地区一样水灾多发。经过对详细统计资料进行梳理分析,归纳出清至民初卫河流域水灾的时空分布特点,以为今天的河流治理提供些许借鉴。研究发现,卫河流域水灾总体上清后期多于清前期,并表现出随时间推移而多发的趋势。具体而言,在时间上呈现出几个水灾发生较密集的时间段,且嘉庆以后水灾日益严重,几乎无年不灾,这与清朝社会由盛转衰有一定的关联性。在空间上,卫河流域各县水灾发生次数以滑县以下为最,但严重水灾的发生次数则以浚县以上的中上游为主,说明上游水灾更易造成严重的损失与后果,此特点应引起我们的足够重视。  相似文献   

8.
李勤 《江汉论坛》2007,4(3):101-103
1931年、1935年两湖地区发生了特大的水灾,水灾不仅招致两湖地区的工商、贸易、金融、农业等方面的衰退,也对灾区灾民的社会心理产生了严重影响.水灾使灾民对灾害产生恐惧心理,一些人以自杀作为逃脱灾害及饥荒折磨的办法,一些人常常在无奈中显露其野蛮、残暴和为求生存不择手段的一面,一些人在灾害面前往往产生"在劫难逃"之感,不得不把自己的这种企盼和追求寄托于上天神灵,每逢灾害发生时,两湖地区农村中的民间迷信活动就会急剧增加.与灾后困境格格不入的奢侈之风在灾区也随处可见.消除灾害的消极影响,树立良好的防灾减灾意识,加强防灾体系的建立是十分重要的.  相似文献   

9.
华北地区位于黄河中下游,历史上水旱灾害非常严重,如1876~1879年的“丁戊奇荒”、1917年以京畿为主的水旱灾、1920年的华北五省旱灾、1924年以直隶为主的水灾、1928~1930年的西北、华北大旱。1931年后直至1935年本区域又是连年水灾。灾荒年份,受害最深的是老弱妇孺,尤其是社会地位低下的妇女与贫苦儿童。在此期间,官方救济机构和民间慈善机构均致力于对妇女儿童的救助。一、官方和民间的临时留养首先,官方严禁拐卖妇女儿童。1917年京畿水灾督办处先是发布告示,严禁出卖幼孩,并要求直隶各县官署先行垫款免费收养父母无力抚养的儿童,俟后由督…  相似文献   

10.
王秋华 《兰州学刊》2005,14(4):304-306
1917年,京直地区出现了数十年未遇的大水灾,一百多县被淹,几百万人口受灾,灾情十分严重.水灾发生后,北洋政府和社会各界予以高度重视,积极筹措,施行了一系列赈灾措施,使灾民的困苦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但是,在赈灾过程中也存在着不少的弊端,使赈灾效果大打折扣,这是由当时的社会政治环境所造成的.  相似文献   

11.
1931年江淮大水在民国水患史上占有重要一席之地,灾害使人成熟,大灾往往促生新的救灾机制。在应对江淮水灾的过程中,以国民政府救济水灾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为代表的官民合作型的救灾组织,通过社会文化资本双重考量下的用人制度、两套账务独立运营的经费开支制度以及威慑性的惩戒法规体系等措施,构建了内嵌于救灾组织治理结构之中的自律机制。  相似文献   

12.
南京国民政府救济水灾委员会的活动与民间义赈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1931年的水灾是民国时期最为严重的天灾之一。南京国民政府为此特成立了救济水灾委员会(简称“国水委”)。该文主要考察国民政府这一新设的救灾行政机构的特征与民间义赈的关系;从中国荒政史的角度,分析南京政府时期救灾行政体系的特点,进而联系民国史的研究,以更为广阔的视野来观察国家权力(官赈)与社会势力(义赈)的关系。  相似文献   

13.
近几年,先后发生了地震、泥石流、干旱、风灾、水灾等重大自然灾害,严重损害了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在赈灾救济过程中,大学生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我国高校慈善社团的组织管理还不成熟,在资金募集、发展模式、活动内容等方面还存在诸多问题。为完善我国备灾应急机制,有必要把高校建设成为我国慈善事业发展的一个新阵地。  相似文献   

14.
晚清时期,黄河下游的山东频受黄河水灾,特别是1855年黄河改道山东入海后,黄河水灾频仍.黄河水灾导致晚清山东的生态环境严重恶化,百姓的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社会矛盾激化,沿黄地区民众的文化教育水平下降,居住习俗深受影响,并出现河神信仰盛行的现象.  相似文献   

15.
1931年江淮大水,灾后催生了各种救灾组织。这些组织在赈务人才的选聘标准、录用及考核程序等方面,形成了一套运营有方的机制。新机制选拔出一支新型的救灾队伍——官民合组的国民政府救济水灾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国水委系统职员群体的社会文化资本构成进行分析,结果进一步印证了民国时期救灾组织严格的用人制度与有效的自律机制之间的内在联系,这对提高赈灾组织的工作效率和提升组织的公信力至关重要。  相似文献   

16.
官办救济是一种重在"养"的社会救济,更多体现的是中国传统的救济思想.清末民初新疆官办社会救济机构发生了一定的变化,在这一变化过程中,国家在社会救助活动中的主体地位和作用逐渐弱化,民间力量的地位和作用逐渐增强.  相似文献   

17.
论新生权利及其司法救济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谢青松 《兰州学刊》2005,(2):184-186
近年来,在司法实践中,人们提起新生权利诉讼的现象频繁发生.对新生权利的性质及是否应该给予司法救济在法学界展开了激烈的争论,本文认为虽然新生权利在本质上是应有权利,但在以权利为本位的现代法中,人们享有的权利并不限于法律明文宣示的权利,司法救济的对象也并不限于法定权利.作为应有权利的新生权利通过权利推定取得合法性,从而获得司法救济.  相似文献   

18.
在当今这个风险社会,大规模侵权事件随时可能发生,如何避免大规模侵权下出现侵权人资不抵责而受害者救济无门的情形?传统的侵权责任法救济建立在侵权人资能抵责的基础上,保险制度在应对大规模侵权下也只能是连锁违约。大规模侵权损害救济基金的出现是对侵权事件发生后的应急措施,并且建立在侵权人资能抵责的基础上。而政府的救济,也只是一种临时状态。面对法律上的救济困难,建立大规模侵权预防基金无疑为一种新的探索。  相似文献   

19.
私力救济作为与公力救济相对应的救济方式,在具有内在合理性的同时,也内涵局限.中国当下,在公力救济的领域内,出现越来越多的私力救济,形成法治的实现困境:漠视法治、反对公权和对抗公权.由此,会造成社会离心、导致后续违法,形成违法示范,进而固化仇恨.其基本原因在于公权私用后的救济弱化.必须让民众监督和控制权力,实现人民化司法,才能有效修正被弱化的公权,从而提高公力救济的实现程度.作为保障,严厉打击私力救济运用也是必要的补位手段.  相似文献   

20.
执行救济制度对保护执行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执行程序严格依法实施具有重要意义.在大陆法系,执行救济有着严密、系统化的规定,包括程序上的执行救济和实体上的执行救济.而我国在这方面尚缺乏完善的规则体系.通过对大陆法系执行救济制度的解析与把握,借鉴其有益的立法经验,可以促进我国执行救济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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