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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代,信息技术革命给社会带来深刻变化的同时,也对当前政府治理模式提出了全新挑战。网络治理是不同于电子政府的一种全新模式,网络治理主张的透明、效率、民主、回应等理念与政府治理的内涵存在天然的契合点。但目前网络治理仍然存在着许多困境,政府应着重从优化网络安全环境,加强信息法规建设;消除信息资源的不平衡,打造民主化治理的政府;提升公务员运用网络科技水平,保障网络治理顺利进行等几个方面加以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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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义的激励是奖励与惩罚的上位概念,狭义的激励则是奖励的近义词,与惩罚是并列关系。法律激励应界定为狭义的正向激励,同时也不排斥惩罚的反向激励作用,两者是法律激励的一体两面。传统的数据控制安全保护模式限制了数据流通和开放分享,需要确立以数据利用安全为重心的法律治理模式。刑法应当从注重数据静态安全保护转向重视数据动态安全保护,强化对数据滥用行为的刑事规制,发挥刑罚的反向激励作用。数据安全刑事治理对于数据安全和发展同样具有双向激励机能,具体需要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予以把握。实体激励涉及数据犯罪中前置性行政法认定、个人信息数据知情同意权利保护、附随性刑事制裁措施的适用,程序激励主要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刑事和解制度及其衔接协调。数据安全法律治理体系包括硬法治理和软法治理两种形式,软法又可分为国家软法和社会软法。数据安全刑事治理需要政府、企业和社会多方参与,寻求软法与硬法相融合的体系化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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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大数据在国家治理领域产生的深远影响和所体现出的重要价值被越来越多地关注和认知。大数据既可以以其独特的理念、技术和方法有效提升国家治理水平,又使得国家治理面临着数据处理、隐私保护、数据安全等一系列技术性、社会性难题和挑战。当前来看,相比美国等发达国家,我国运用提升国家治理水平的理论研究和实际能力都还相对落后。面对大数据时代的新形势、新挑战,我国必须牢牢把握住后发优势和独特优势,不断以大数据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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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问题历来牵涉国家核心利益,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点与核心。人工智能技术的颠覆性突破触发国家安全问题,新时代国家安全治理不仅面临传统安全威胁和非传统安全挑战,面对全球安全治理体系的变革和安全形势的变化,更受到人工智能革命带来的安全治理风险冲击。因此,通过提升国家安全风险意识,构建国家安全治理体系,加强国家监督和加深国际合作来完善国家安全治理体系,化解人工智能带来的挑战,同时为国家安全治理提供反思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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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化已然成为网络化时代社会治理的必然要求,提升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现代化,需要智能化的技术支撑和保障,这是治理的本质决定的.但实践中智能化治理却存在着技术至上的误区、机制滞后、市场主导、人才基础薄弱等问题,阻碍了社会治理智能化的构建.网络化时代提升社会治理智能化水平,需要从确立智能化治理理念做起,构建智慧政府,打造智能政务,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大力发展人工智能,构建坚实的智能化载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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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全生命周期视角,我国可以构建包含数据采集、数据归集、数据开放、数据保护、数据监管“五位一体”的公共数据安全治理框架。随后,可以规划公共数据安全治理路径,该路径从利益相关者视角出发包含数据采集者、数据运营管理者、数据使用者多方主体,从路径本身出发包含完善顶层政策法律设计、完善首席数据官制度建设、提升公民数字安全素养、加快公共数据安全领域人才培养四个方面。上述构建及规划旨在实现公共数据为数字经济可持续发展提供不竭动力的设想,同时为公共数据安全治理奠定基础,为提升我国现代化治理能力贡献力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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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尔贵 《河北工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37(3):52-57
随着数据技术和数字经济的发展,数据已经成为重要的社会资产和战略资源。数据安全与国家安全和国家主权息息相关。完善数据安全立法已经迫在眉睫。但是,检视我国现有数据安全相关法律制度,我们不难发现,我国数据安全立法进程、立法渊源、立法理念、立法效果都与维护我国数据安全和国家安全的现实需要存在明显的差距。为更好地发挥数据安全法在维护国家安全中的积极作用,应当在我国的数据安全立法中,进一步突出总体国家安全观的立法指导思想地位,确立数据主权不可侵犯原则,认清数据应用发展与国家安全的辩证关系,构建科学完整的数据安全法治体系,助推我国的国家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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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境外上市场域中存在国家权力与企业权力、一国主权与他国主权、经济私益与社会公益之间的三重非传统利益冲突,也产生了跨境数据安全风险。而现行治理则面临着依据有失科学、体系尚不健全、层次结构失衡的困境。中国急需摆脱对“违法—规制”的救济性监管模式的路径依赖,以“守法—激励”的预防性治理作为风险应对新路。通过明确数据分类和风险分级制度,构建内部协调和外部协同的多元治理体系,塑造政府高效监测预警、企业规范自我管理的合作博弈生态,强化正当和差异的包容性事前审查,变单向度提高违法成本的惩罚机制为降低企业守法成本、提高企业守法收益的双向激励机制,实现数据安全风险的预防性治理,为企业境外上市提供有力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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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交易安全合规指参与数据交易活动的企业内外部各方主体进行的维护数据安全合规的治理活动。刑事治理是由各方主体参与的惩治和预防犯罪的过程,具有过程性。数据交易安全刑事合规是刑事治理的重要方面,可分为事前合规和事后合规两个阶段。《信息安全技术数据交易服务安全要求(征求意见稿)》和《上海数据交易所数据交易安全合规指引》及配套清单采取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列举了数据交易主体、数据安全管理体系、数据来源、数据产品可交易性等方面的合规要求。数据交易安全合规清单具有“软法”性质,“软法”与“硬法”相结合,形成企业刑事合规的规范体系。刑法根据数据交易主体及行为场景的差异,以不同的罪刑规范保护数据交易行为所涉及的多元法益。数据犯罪的空白罪状具有定罪指引作用,也为企业合规的开展留下了空间。在实践中应注重数据安全关联罪名适用与刑行衔接,将企业刑事合规融入刑事司法过程并与行政监管相协调。同时,积极发挥企业合规清单的刑事治理机能,构建和完善激励机制、滤罪机制、评估机制,实现合规清单治理的出罪机能与治本效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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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技术在更新换代的过程中诞生了ChatGPT,在增进人类福祉的同时也产生了追责困难与伦理失范风险、价值失衡不断增大、技术高度异化等诸多安全风险。因此,本论文试图以ChatGPT为视角,对ChatGPT所带来的优势和弊端进行全面分析,并结合人工智能安全风险进行描述,探索协同治理人工智能安全风险的途径。要推动人工智能安全风险的协同治理,必须建立一个以国家为主体,由技术专家、社会组织、科研机构和社会大众组成的“自我治理体系”。然后,进一步强化协同治理条件,增强协同治理参数,提高其治理效率,从而推动人工智能安全风险治理的整体化,以更好的姿态迎接人工智能技术所带来的机遇与挑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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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运用于我国社会公共行政管理创新方面具有提升社会公共治理的效率,提升行政管理决策的科学性,优化行政管理的流程,降低公共管理的时间和经济成本,预警突发公共事件,减少应急管理的损失等优势。当前人工智能已经应用于我国社会公共生活、政府公共决策、社会经济管理、社会教育管理等多个层面。人工智能运用于我国社会公共行政管理创新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风险和挑战,这主要表现在法律责任、行政伦理、大数据应用、复合型人才匮乏以及数据安全和隐私泄露等方面。今后,我国应完善面向智能行政场景的法律责任制度,健全技术伦理道德体系,加强大数据应用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加强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力度,并通过“政、企、校”三方共同推进人工智能复合型人才的培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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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汉滨 《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6,(4):59-61
当前边疆民族地区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进展还比较缓慢,存在物质困境、观念困境、体制困境和技术困境等难题,必须根据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顶层设计,从经济发展、观念革新、体制创新和技术进步等几个方面去寻求解决困境的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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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安全例外条款基于国家主权原理,赋予了国家在维护“基本安全利益”与“自由贸易”中寻找平衡的机会。目前,国家对该条款的适用需求明显超越预设范围,从国防、军事等传统安全领域逐渐延伸到非传统安全领域。因此,面对数据侵权、数据泄露等新型安全挑战,保障跨境数据安全流动的迫切需求,该条款在数据安全领域的合理适用为保障国家数据安全提供了新的思路。对此,在明确安全例外条款具体适用方式的基础上,应当根据国家总体安全观指导,完善安全例外条款解读与援引程序,增强自身跨境数据流动规制能力,从而提高国家对数据安全的差异性保护能力,在高度克制和必要保护间实现数据流动安全与经济发展的双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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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信息通信技术(ICT)的迅猛发展为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提供了契机。互联网时代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各种先进的信息技术,以及各种4G、移动设备的快速普及丰富了政府治理的工具,使政务服务逐渐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局限,为实现高效化、智能化的政府治理奠定了基础。本文探讨当前"互联网+政务服务"在实践中取得的成功经验,分析了其发展过程中仍面临的一些困境并提出"互联网+政务服务"的优化路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