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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6 毫秒
1.
尚清锋  丁彩霞 《阴山学刊》2006,19(4):115-118
违法转租虽然未经出租人同意,但其属性是负担行为,在法律上是有效行为。其效力是出租人有终止租赁关系的解除权,并享有对承租人的不当得利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次承租人可要求承租人赔偿其所受损失,并在其主观善意时,以其租赁权对抗出租人的返还租赁物和除去妨害请求权。  相似文献   

2.
《民法通则实施意见》第118条是司法实践中行使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主要法律依据,然该条目前被最高法院废止了。其原因在于,该条款在适用中存在许多难点,且和《物权法》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相冲突。我们应当借此机会重新构建我国的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1)以出租人和第三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为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前提。(2)出租人应当将和第三人买卖合同的具体内容告知承租人,承租人应当在一定期限内决定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3)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后,形成出租人和第三人、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双重买卖关系。(4)若房屋租赁已经登记,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具有物权效力,承租人可以主张出租人向第三人交付房屋行为无效;若房屋租赁未经登记,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仅仅具有债权效力,承租人将无法主张出租人向第三人交付房屋行为无效,而只能要求出租人赔偿损失。  相似文献   

3.
合同法定解除的目的在于使当事人的利益状态恢复到合同订立以前的法律状态。合同法定解除中的"恢复原状"包括返还原物和原物返还不能时的价值补偿。合同法定解除中恢复原状有独立的请求权基础。我国《合同法》仅对合同解除后的恢复原状请求权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并未就合同解除后受领物返还不能时的恢复原状之义务予以明确规制。原《德国民法典》在遇到受领物返还不能时,直接规定排除解除权的适用。德国新债法认识到原法规定的局限性,采取了价额补偿方案替代了原法规定。今后我国合同法定解除制度完善时,应该认真地借鉴其规定。  相似文献   

4.
在“三权分置”改革背景下,租赁已成为农地流转的重要方式之一,但规模化流转实践表明农地租约具有异于普通租赁合同的诸多特殊性。农地租约出租人行使解除权的核心要义是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同时解除事由的规范基础需要遵循“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适用次序。在农地租约出租人解除权行使时,需要对催告解除中合理期限、解除时间予以适农性改造,并且承认规模化流转中出租人解除权行使的不可分性,以便较好地维护农地租赁市场的稳定。在农地租约解除权行使的法律效果方面,应重点关注恢复土地原状的具体方式,尤其是对于农地添附物的处置应当符合绿色原则要求。  相似文献   

5.
关于融资租赁标的物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毁损灭失,《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既规定了风险负担规则,又规定了合同解除制度.融资租赁合同之所以由承租人承受风险,缘于其融资的属性,其并非是经典意义上的风险负担规则.针对风险负担规则与合同解除制度适用的不同,可采取以下解释方案弥合两者之间的距离.即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毁损灭失时,无论是适用合同解除还是风险负担规则,出租人得以请求剩余租赁期间的租金,承租人亦仍享有其期限利益.若承租人放弃其期限利益,且当事人未作特别约定,应就剩余租赁期间的租金作出清算,扣减该期间内的利润.就剩余租赁期间之外的租赁标的物毁损灭失的损失负担问题,则应依当事人约定期满归属的不同而作出不同的清算.  相似文献   

6.
合同解除论     
根据合同解除的类型、解除权的行使方式、解除权的消灭以及合同解除的后果来看,应明文规定违约解除,承认起诉要求解除合同是一种特殊的解除权行使方式,由法律指定解除权的存续期限,赋予合同解除溯及既往的效力并支持用价值补偿方式恢复原状.  相似文献   

7.
融资租赁经济实质与法律形式之间的交互关系引发法律规制的难题,最典型地体现在融资租赁担保交易化的方式与限度方面。在典型交易结构下,融资租赁的融物功能附属于融资功能,具有担保交易的明显特征;但具体融资租赁交易因偏离典型结构而应归类为普通租赁。尽管担保性融资租赁与所有权保留买卖具有类似的担保交易特征,但不具有后者的取回权机制;在与动产抵押进行规范统合时,购置款优先权规则不适用于售后回租型融资租赁。在融资租赁合同失败的情形下,在因出租人原因致合同无效,或者承租人因出租人违约而解除合同时,租赁物归出租人所有,融资租赁担保功能应予否定;在因承租人原因致合同无效,或者出租人因承租人违约而解除合同时,融资租赁的担保功能仍应维持。  相似文献   

8.
赵佳 《学术探索》2013,(5):77-80
融资租赁业务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使用,出租人通过向承租人收取租金来收获租赁物的购置成本和合理利润,承租人通过对租赁物的使用创造经济价值来支付租金并获取收益。本文研究工程机械为租赁物的融资租赁,探讨此类案件在司法实务中的法律适用,对我国现行融资租赁立法的完善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9.
刘芳 《理论界》2010,(5):61-62
加害给付系指债务人因其不当履行而给债权人造成的因订立契约所产生的期待利益的损失以及对债权人固有利益的损害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债权人请求权的行使不能适用责任竞合理论,而应适用责任聚合理论来判定债务人的责任承担,赋予债权人不仅应对其因订立契约所产生的期待利益的损失行使违约请求权,同时也应对其固有利益损害向债务人行使侵权请求权。  相似文献   

10.
“买卖不破租赁”是指租赁关系成立后 ,出租人又将出租物转卖给第三人 ,而原已存在的租赁关系仍对买受人有效。该原则的适用需具备以下条件 :须存在有效的租赁合同 ;须租赁物已交付并为承租人现实占有 ;须出租人将租赁物所有权让与第三人。该原则 ,不独对于标的物之所有权取得人有适用 ,对于地上权、典权之取得人亦有适用。“设定物权”不破“租赁”为该原则衍生的子原则。  相似文献   

11.
建筑周转材料租赁行业近几年来的合同纠纷凸显,各地法院对该类案件审理后的判决结果差异较大,主要原因是认定主体和责任分担的标准不统一。对以法人分支机构为承租人的租赁纠纷、以包工头为承租人的租赁纠纷、以包工头为承租人但建筑工程总承包人或分包人在租赁合同上加盖公章的租赁纠纷、以一方主张租赁合同上加盖的公章为假公章而产生的纠纷等情形下的诉讼主体资格认定与责任承担问题进行深入剖析,促使实务界对于建筑周转材料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认识统一,达到减少同类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判决差异的目标。  相似文献   

12.
论第三人利益合同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田韶华 《河北学刊》2003,23(3):205-206
第三人利益合同是以向第三人给付为标的的一种特殊合同 ,该合同使第三人直接取得请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 ,而债务人同则得以因合同而生的一切抗辩对抗第三人。我国《合同法》第 6 4条未赋予第三人任何法律地位 ,并非真正的第三人利益合同  相似文献   

13.
宋忠胜 《河北学刊》2006,26(6):181-185
债上第三人在债法上的权利包括直接请求权、抗辩权及第三人权利变动时的权利。同时,第三人亦应承担特定的义务。中国的债权立法应给予第三人独立的法律地位,建立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在救济程序上应改变以往单纯启动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的方式而采用责任竞合方式。  相似文献   

14.
在适用"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时,应当严格分析判断案件事实的性质,对能否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作出合理判断,避免出现适用不当之情形。对于"请求"法院变更或解除合同权利的时效应以一年为佳。如有必要,免受不利益的当事人应给予他方一定经济补偿。  相似文献   

15.
作为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第三人利益合同现已得到世界各国普遍的承认,其核心在于对第三人权利的认定.但我国<合同法>第64条对此问题的规定却相当模糊.不仅第三人能否取得合同上的权利未能明确,而且条文设计也过于简略,这不符合现代合同法的发展趋势.因此对第三人利益合同中受益第三人的权利进行深入探讨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16.
试论先合同义务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苏惠芳 《阴山学刊》2004,17(1):119-123
先合同义务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其理论基础。它始于要约生效,终于合同生效,是对缔约信赖利益的保护。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其适用于合同无效、被撤消、变更、解除,合同成立后生效前以及合同生效。《合同法》第42条、第43条仅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而未明确先合同义务,尚有进一步完善的必要。  相似文献   

17.
建设工程合同法定解除权发生条件,需要根据该类合同的特殊性进行具体化,承包方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发包人不履行协助义务、发包人提供的材料不合格等情形下,均可发生法定解除权;此外,发包人还享有任意解除权,可以赔偿损失为代价,单方解除合同.解除权受除斥期间的限制,建设工程合同的解除通常不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违约解除时的赔偿请求权在性质上为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  相似文献   

18.
当对赌协议进入履行阶段,目标公司只能以减资方式履行回购义务势必会侵害到目标公司的分配自由,因此,公司法需明确资本维持原则的双重含义,得以在保护债权人的同时,归还目标公司本应享有的分配自由;投资者与原有股东间以合同的形式对各自权利、义务的安排应当得到充分的尊重,只要不具有负的外部性,外力不应加以干涉;目标公司董事会对合同义务的履行并不影响其在忠慎义务下对其他股东利益最大化的追求。针对股权回购式对赌的履行问题,公司法可从资本维持原则的准确运用、合同自由的充分尊重和忠慎义务的切实履行等三个层面,合理平衡异质股东间及其与债权人间的相关利益。  相似文献   

19.
强制缔约制度是现代契约法为践行契约正义而对契约自由进行的归位性限制,其存在领域和对弱势群体的保护范围并不具有对应性,民生依赖和公共政策需要才是产生该制度的直接动因。在实务和学理认识中,应将强制缔约和其他性质法律关系的区别予以澄清,对强制缔约的学术分类进行科学认识有助于准确司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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