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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见义勇为全国统一立法暂付阙如,对见义勇为概念的界定,公众纷纭评说、学者见仁见智.对此,可在民法典或见义勇为单独立法时,集中一个条款对见义勇为的概念作出明确规定,将其定义为:"无作为义务的自然人,为了非已利益而对正在发生的危难实施的积极救助行为."积极救助行为具体包括: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抓捕或者协助有关机关追捕逃犯或者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抢险救灾的行为;其他积极救助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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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交易关系不断冲击着原合同约定义务,引发着合同义务的扩张、延伸,派生出非约定义务。该义务存在于合同订立、履行、终止后的各个阶段上,辅助合同约定义务多层次、全方位的履行,以债权人权利的实现。非约定义务有其独特性,与约定义务相比有诸多不同点,进行二者比较可更进一步认清非约定义务的鲜明特点。完善合同法律对财产交易关系在不同阶段上的法律调整,全面构筑合同义务的新体系,实现诚实信用道德观的法律化转变,对形成合同约定义务和非约定义务的义务群体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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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关系中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约定法律规定时,他就要承担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接受定金惩罚等民事责任。其中违约金与赔偿损失是不能并罚的,也就是说要么赔偿损失,要么接受预先约定的违约金。但“约定的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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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是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①这就是我国法律关于债的定义。 我国历来有“欠债还钱”之说。这个“债”一般仅指财物的借贷或借用。而现代民法中的“债”的范围则比较广泛,主要有合同之债、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和其他单方法律行为之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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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象代言人在享有角色商品化权的同时也面临着权利限制。因此形象代言人在实现角色商品化权时,应审慎注意不能虚假代言,不能违反在角色商品化许可使用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和合同附随义务。角色商品化许可使用合同的附随义务包括正当使用身份,防止公众对代言企业或商品产生错误认识、联想、淡化与污损,保持角色完整,保持人格声誉,行为符合公认的商业道德、惯例与诚信等内容。在合同附随义务的视野下,要实现对角色商品化权的权利限制,我们应完善违反合同附随义务行为的归责原则、可诉性、法律责任形式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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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医疗事务的无因管理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医疗事务的无因管理是医师自愿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的一种法律事实。成立医疗事务无因管理应具备三个要件 ,即管理他人医疗上的事务、没有约定或法定的义务、管理人有管理意思。在医疗事务无因管理关系中 ,医师或医院应履行适当管理义务、通知义务和继续管理义务 ,患者应履行偿还费用义务、清偿债务义务和赔偿损害义务。经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亲属或关系人对医疗事务无因管理的承认 ,医疗关系回复到契约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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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不作为环境污染责任以违反保护环境作为义务为必要。保护环境作为义务可划分为法定的具体保护环境义务、约定的保护环境义务及法定的“一般保护环境义务”。当法律或合同没有明确具体的作为义务时,法官如何判断和寻找不作为环境污染行为的作为义务来源,即援引一般保护环境义务条款的法律依据何在?这个问题目前为止没有得到有效解决。若将一般保护环境义务的法源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6条即“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就既可破解《环境保护法》作为环境保护基本法却基本不被审判实践援引的困境,又可在法无明文规定情形下认定不作为环境污染行为违反作为义务的最佳法源选择。对不作为环境污染责任理论研究的欠缺影响了立法质量和司法适用,应对《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二次审议稿)》有关条款做进一步修改完善,以适应理论与实践的迫切需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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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惠芳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6,18(1):61-63
作为义务是不作为犯罪的核心,关于作为义务的来源问题,我国理论界向来存在争议。通过对海峡两岸作为义务之根据的比较与分析,可以看到在我国不作为犯的义务根据有四种:法律明文观定的义务;职务或业务要求的义务: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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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种未被明示却广泛存在的义务类型,容忍义务的起源与社会的起源同步.自然义务说将容忍义务界定为一种自然状态下的自然义务,约定义务说则认为容忍义务是基于民众之间的一种约定行为而产生.这两种理论都未能够充分地解释容忍义务的起源,唯有从人类学的层面进行研究,才能合理且全面地析出容忍义务的真实起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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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瑕疵是指出资人或股东进行的不符合法律、章程或出资人协议约定的货币或非货币出资,包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延迟出资、未足额出资和不适当履行出资等表现形式。出资既是股东的法定义务,又是股东依章程而产生的约定义务,股东出资构成公司资本的最初来源,而出资瑕疵会使公司失去赖以存在的物质基础,所以正确认定股东出资瑕疵及其表现形式,对于维护公司本身、其他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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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者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与补偿机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见义勇为者合法权益的保障,是一种道德上的正义,是维护道德秩序的必然性要求。在道德失范的情况下,法律的介入是必要的。不同的部门法为见义勇为者提供了不同的保障机制,但却不是都有效的。将诬陷“好人”入刑的实证法学观点不但是无效的,还会引发新的社会问题;民法所提供的私力救济也不能全面覆盖见义勇为者合法权益的各个方面。作为社会救助义务的应然的承担着,政府不但有义务,而且也有能力对见义勇为者进行补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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撒玛利亚好人法,又称好撒玛利亚人法或撒玛利亚人法,实为乐善好施法,指在没有法定义务的情况下,遇到突发事件,基于他人利益而积极作为时,如若造成被救助者意外损失,可以对施救者免责。美国等西方国家都有关于撒玛利亚好人法的规定。在我国,虽然没有一条法规或一部法律以"撒玛利亚好人法"的名称命名,但是,提倡互助、鼓励见义勇为的法律精神在我国的法律、法规中,以我国法律特有的形式而存在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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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受到第三人侵权时经营者的责任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对于消费者在经营场所受到第三人侵权时,经营者是否承担安全保障责任的问题,从法律适用方面可以从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约定义务及是否存在法定义务方面考虑,不宜滥用侵权责任、消费者保护法和附随义务理论。从法的本质追求来看,也不能盲目扩大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对其义务的确定应符合法律的实践和社会现实,符合公平、正义的法律理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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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见义勇为立法的若干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多年来,有关见义勇为的问题一直是全社会关注的热点,如何提倡和保障见义勇为的正义之举,去除和制裁见死不救的社会消极现象,人们对此只停留在道德舆论的引导上。目前,在政界和法学界有些有识之士试图从法律上来寻找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途径,但并未引起有关部门和立法机关的应有重视。本文试图从见义勇为立法的几个基本问题出发,谈谈笔者自己的观点。一、见义勇为的法律意义什么样的行为是见义勇为呢?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见义勇为”是指看到正义的事情勇敢地去做。这是对见义勇为的词语解释,这一解释作为语言解释,并不能为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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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并未明文规定再交涉义务,而在我国的司法裁判中,确有引入再交涉制度的必要性与实践基础。再交涉义务在性质上应属于单方义务、行为义务和不真正义务。应区分再交涉义务与诚信磋商义务,前者仅包括开启交涉的义务。再交涉义务的法律效果仅为合同调整权限的限制或变更,交涉过程中一方确有损失的情况下,另一方可类推适用缔约过失责任请求损害赔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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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通说将法律行为效力分为成立和生效两个层次,其理论缺陷在于将生效等同于有效,无法合理解释法定生效条件或约定生效条件合同的效力状态,导致了司法实务的混乱。本文虽赞同将法律行为效力分为成立、有效与生效三个层次,但认为学界不同学者主张的法律行为效力三层次论,要么存在理论观点的错误或片面,要么存在理论论证的错误;对此进行了理论上的修正,主张修正的法律行为效力三层次论,在传统成立和"生效"(有效)之后增加一个生效层面,以合理解释法定生效条件或约定生效条件合同的效力是有效但未生效,具有法律拘束力,厘清了司法实务的混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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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行为民法属性新探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文章主要分析了见义勇为行为的基本内涵与外延 ,并在此基础上比较了见义勇为行为与无因管理行为、防止侵害行为的异同 ,首次提出并充分论证了见义勇为行为的民法属性为防止侵害行为而非无因管理行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