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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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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韩成军 《河南社会科学》2011,19(6):61-71,219
刑事诉讼中的追诉标准是侦查起诉中应重点把握的问题,应对追诉标准与定罪标准进行准确界分。立法是司法实践的反映,对贪污贿赂犯罪的追诉标准反映出检察机关对贪污贿赂犯罪定罪情节的认识,是在立案、侦查、提起公诉阶段从刑事实体法的角度分析贪污贿赂犯罪的认定问题,因而探讨其定罪情节在侦查起诉阶段的特征以及准确适用问题,对于检察机关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有着极其重要的指导作用,并且也有利于从理论上对贪污贿赂犯罪进行研讨。我国刑法中的贪污贿赂犯罪的追诉标准是缺乏一定操作性的。从刑法理论上看,深化侦办此类犯罪的细则研究,对于增强刑法分则相关罪刑条文的实务操作性,将罪刑原理融合到刑事司法活动中,促进贪污贿赂犯罪的立法的与时俱进,有效地惩治和全面地预防贪污贿赂犯罪,具有积极的时代意义。  相似文献   

2.
从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近两次的工作报告数据入手,阐释了我国刑事立法上的缺陷,探讨完善贪污贿赂犯罪刑事立法需要及时调整腐败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完善没收财产刑,并进一步针对罪质增设罚金刑和资格刑的对策,有效遏制贪污贿赂犯罪,达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相似文献   

3.
有关环境犯罪刑事立法几个问题的思考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当前 ,我国环境犯罪刑事立法中还没有环境犯罪危险犯的规定 ,也没有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这是一个重大缺陷。为了有效地保护我国环境 ,做到防患于未然 ,有效遏制不断增长的各种环境犯罪 ,我国环境犯罪的刑事立法应该规定危险犯 ,并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国家能否作为环境犯罪的主体 ,目前尚无定论。本文认为 ,国家可以成为国际环境犯罪的主体 ,这是国际法发展的趋势。确认这一点将大大有利于防止国际环境领域犯罪的发生 ,以及有助于及时解决犯罪行为国的法律责任问题  相似文献   

4.
自人类进入风险社会以后,防控以公害犯罪为主要表现的社会风险就成为各国刑法学者和刑事立法者所关注的焦点.欧陆刑法中设置的抽象危险犯大大降低了公害犯罪的成立标准,放松了其追诉条件,能够有效防范公害犯罪的发生.我国刑事立法也应当与时俱进,结合实际国情,在刑法典中设置某些抽象危险犯如酒后驾车罪、生产、销售假药罪、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非法出售、提供个人信息罪等.  相似文献   

5.
风险社会视阈下,环境犯罪影响人类的未来,环境刑法呈现预防走向,环境法益逐渐朝独立化方向发展,危险犯立法呈现扩张趋势,严格责任不断被引入刑事立法。我国环境犯罪的立法模式的方向,应逐步调整单一的刑法典立法模式,建立以刑法典为主、环境单行刑法为辅的环境犯罪立法模式;新型环境风险使现有的罪名设置应对乏力,应不断完善环境犯罪罪名体系,合理增设环境犯罪危险犯,扩大严格责任的适用;在环境刑法的刑罚方面,逐步完善自由刑、丰富资格刑的种类,加大财产刑的幅度。  相似文献   

6.
论环境保护的刑事立法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当今,重视刑法在环保中的作用已成为一种国际趋势。一些发达国家为惩治环境犯罪已制订出一系列相当完备的法律法规。在国际环保领域,人们也把环境犯罪视为国际犯罪,并就国际环境保护的刑事立法积极进行探索,力求把它纳入国际性决议和多边条约之中。我国环境刑事立法也取得了重大进展,1997年3月颁布的新刑法对环境保护作了一些新规定,主要有以下4个特点:设专节惩治环境犯罪、扩大环境刑事立法保护的范围、新增法人犯罪的规定、加大环境犯罪刑罚力度。但也还存在一些问题有待进一步探讨。这些问题是:环境犯罪所侵犯的客体尚待商榷、环境刑事立法保护的范围仍有不足、保护重点不符合立法要旨、“预防为主”的原则未能充分体现等  相似文献   

7.
水资源宝贵,水污染犯罪却愈演愈烈。与国外成熟完善的水污染刑事立法相比,我国对水污染犯罪规定比较笼统,不仅罪名不独立,而且不处罚危险犯,具有很多缺陷,不利于有效打击、遏制水污染犯罪。为完善水污染刑事立法,应当借鉴国外立法经验,采取刑法专门规范立法模式,设置独立的水污染犯罪罪名,规定故意和过失两种犯罪主观形态,处罚水污染犯罪危险犯,增设资格刑并充分发挥罚金刑的作用。  相似文献   

8.
《东岳论丛》2017,(5):85-92
我国现行刑事立法与司法解释为污染环境罪的司法运作提供了参考依据,随着环境刑事政策逐渐走向严格,环境污染刑事司法呈现出前所未有的欣欣向荣,但2014年度刑事一审判决显示,我国污染环境罪之刑法适用依然面临重重困境,污染环境罪犯罪构成之基本理论问题模糊不清,刑事司法裁判之间存有较大差距。污染环境罪刑法适用应恪守刑法谦抑性,维护环境刑法之独立,突出保护环境法益,准确界定抽象危险犯之边界,采取双重罪过形态,严格限定共犯处罚范围,充分发挥单位犯罪之效能。  相似文献   

9.
超法规排除犯罪性事由根植于文化,超越了立法,对刑事司法有着极大的影响.其优点在于符合一个特定社会中人们对于犯罪的认知,易于为一般人接受;缺点在于有理论凌驾于法律之上的危险,且行为性质的认定容易产生分歧.如果在特定理论的指导下,把各种超法规排除犯罪性事由按照一定的标准体系化,我们就能准确地把握各类超法规排除犯罪性事由的个性与共性,从而加深认识,并进一步指导立法和司法工作.  相似文献   

10.
我国税收犯罪的刑事立法一直立足于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并随着经济发展的变化而进行及时和必要的调整完善。目前来看,刑事立法的总体趋势有了稍许改变,这集中体现在《刑法修正案(七)》和《刑法修正案(八)》针对税收犯罪刑事立法的修订中,总体反映了立法者根据税收犯罪特点和发生规律而推进税收犯罪刑事责任体系的改革方向。但从某种意义上来看,这些修订也给税收征管和惩治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为此,在坚持轻缓化刑事政策的基础上,严密刑事法网,设置多样化的刑事责任,理应成为未来税收犯罪刑事立法的走向。  相似文献   

11.
尹江海 《理论界》2005,(12):18-19
控制犯罪的使命要求刑事制裁的多样化。本文分析了刑罚的社会根据、刑罚理论及我国的刑事立法,探讨性地提出了保安处分的中国化。  相似文献   

12.
经过三十多年的立法演变,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以刑法典第294条和其他关联条款为主体,以刑法修正案和相关法律解释等法律文件为补充的黑社会犯罪刑法惩治体系.综观我国黑社会犯罪刑事立法的发展历程,发现其呈现出犯罪形势、刑事立法、刑事司法相互影响的互动特色,反映了我国随着对黑社会犯罪观念的不断深化,刑事立法观念及刑事立法也在不断调整的动态发展过程.然而,我们仍然要通过认真地检视规范与事实间的巨大间隙,清醒地认识我国黑社会犯罪刑事立法观念上存在的问题与缺陷.若要有效地与黑社会犯罪作斗争,必须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借助科学立法观念的指导,对我国黑社会犯罪刑事立法予以有针对性的完善.  相似文献   

13.
我国刑事立案数额设定因现行法律规定的缺失、设立技术的滞后而难以适应社会经济发展以及不断深化的犯罪价值认识水平,存在设定随意等诸多缺陷。对于立案数额标准的确定,可以结合我国的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借鉴国外刑法典的数额立法,在刑事立法中确立衡量数额大小的可变的参照物,建立统一的既能确保法律稳定性,又能保证灵活性的数额相对确定的立法模式。  相似文献   

14.
我国刑事立案数额设定因现行法律规定的缺失、设立技术的滞后而难以适应社会经济发展以及不断深化的犯罪价值认识水平,存在设定随意等诸多缺陷.对于立案数额标准的确定,可以结合我国的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借鉴国外刑法典的数额立法,在刑事立法中确立衡量数额大小的可变的参照物,建立统一的既能确保法律稳定性,又能保证灵活性的数额相对确定的立法模式.  相似文献   

15.
我国已经进入风险社会,它要求刑事立法由传统的罪责刑法向安全刑法转型。后者是一种新的刑法观,其注重事先预防和维护社会的安全与秩序。我国现行《刑法》坚持结果本位立场,恪守传统的罪责自负原则,过度追求法典化,其归责范围过于狭窄,与安全刑法理念不相适应,难以有效规制实践中出现的大量危险犯。由于许多环境污染行为所造成的实害结果一般不会立即出现而是以危险状态长期存在,其最终造成实害结果是一种必然,所以在《刑法》中增设环境危险犯对于环境犯罪的规制意义明显。我国环境犯罪中的环境危险犯设置,应采具体危险犯的立法模式;在罪过形式上,应评价对“行为认识”的罪过而不是对“危险认识”的罪过;在处罚范围上,应当承认单位作为环境危险犯的犯罪主体;在刑罚适用上,应对环境危险犯与环境实害犯进行区分。  相似文献   

16.
完善的反恐法制不但要在实体法上充实恐怖主义犯罪的规定,更要有适应追究恐怖主义犯罪的特别诉讼程序.我国反恐国内法修订上,绝大部分限于实体法,反恐程序理论研究得很少.应从反恐刑事特别程序的价值取向出发,根据反恐活动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从立法模式和基本内容上构建我国反恐刑事特别程序.  相似文献   

17.
食品添加剂一直在现代食品工业中占有重要地位。但是,近年来愈演愈烈的发生在食品添加剂领域的各种失范行为已严重危及到公众健康的安全。文章通过对现有食品添加剂领域失范行为刑事规制不力的分析,认为正视此类犯罪行为的特殊属性,引入风险刑法的归责理论,在立法技术上进行有益探索,完善规制食品添加剂领域犯罪的立法体系,根据《食品安全法》增设相应罪名,并明确不同犯罪的成立条件是必要之举。  相似文献   

18.
由于刑事立法对伪造货币罪是采用简单罪状的表达方式 ,因而刑法理论中对其构成要件的表述可谓仁者见仁 ,智者见智。这种局面显然不利于司法实践中准确认定和打击伪造货币犯罪。为了统一定罪标准 ,本文从学理的角度对伪造货币罪的直接客体、客观要件、主观要件以及伪造并持有、使用货币的定性这四个存在争议的疑难问题作探讨 ,阐述自己浅见 ,以期对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认定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19.
刑事立法的生态化,与环境立法防止环境违法行为的目的可谓不谋而合.因此,加强环境立法与刑事立法的协调,不仅必要而且可行.虽然在实现二者协调的过程中,以"裁判法"为基本定位的刑事立法已经做出了相当多的努力,但囿于现行环境立法自身"行政管理法"的定位,二者之间在事实上并不总是十分协调.鉴于刑事立法天然具有谦抑性、稳定性、补充性,欲结束二者之间这种"貌合神离"的失调状态,关键在于实现环境立法中刑事法律规范的"裁判化".其中,理想模式是制定环境附属刑法或环境单行刑法;现实模式是通过必要的环境立法设计,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方面为环境犯罪领域中刑法的适用提供更加充分、准确的法律指引或法律依据.  相似文献   

20.
网络犯罪的代际演变与刑事立法、理论之回应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从"计算机犯罪"发展到"网络犯罪"是一个历史过程,网络犯罪的发展先后经历了三个基本类型:网络作为"犯罪对象"的网络犯罪、网络作为"犯罪工具"的网络犯罪、网络作为"犯罪空间"的网络犯罪,它们在不同阶段分别在不同侧面、不同方向对于刑事立法、司法和刑法理论提出了重大冲击和挑战,在现阶段属于共存的状态。回顾这一回应过程,在网络犯罪的发展演变过程中,刑事立法、理论的回应一直是被动反应式的,缺乏科学化、系统化的反应体系。未来的应对思路,应当以网络犯罪的三种基本类型为基本背景,确立"网络犯罪"在刑法分则中的独立章节地位,甚至在适当时制定独立的"反网络犯罪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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