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党和国家政策自1985年中央"一号文件"以来均一以贯之地明确股份合作制的合作社属性,确立其合作制为体、股份制为用体用合一的本质属性。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的运营主体应遵循这一质的规定性并突出其社区性和财产集体所有不可分割性。经营性资产股份量化到人,应沿着合理确定分配对象、公平设计量化方法、妥善管理量化股份、依法明晰股份权利、充分赋予股份权能的路径进行。  相似文献   

2.
集体经济组织虽具有法人资格,但却是以集体所有、成员平等、社区性为基础构建的经济体,与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均有所区别.集体经济组织不享有集体财产所有权,但可以自己的名义处分集体财产,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集体承担.集体经济组织的决议机制,既要保障成员的民主管理权,也要适应经营活动的需要.集体经济组织具有社区性,只能将集体资产股份配置给本社区集体及其成员,外部资本不能凭投资关系取得集体资产股份.集体经济组织的股份仅是成员收益分配的依据,不包括表决权能.  相似文献   

3.
在本轮集体产权改革试点中,尽管各地均不同程度认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有偿退出其股权,但在有偿退出条件、方式和程序等方面做法不一、差异明显,尚需进一步检讨和完善。法理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权有偿退出条件应分申请退出条件和强制退出条件,有偿退出方式和程序应分向本集体其他成员转让、由本集体赎回、向本集体以外的人转让三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权有偿退出条件、方式等法律制度的设计,应以区分成员股权不同属性为基点。如果是以集体土地所有权收益为折股量化对象而配置的成员股权,那么其强制退出的条件是成员身份的丧失,其退出方式仅限于集体内部进行,不能对外转让,如此方能体现这一股权的身份性、保障性、封闭性;如果是以集体经营性资产收益为折股量化对象而配置的成员股权,那么除非成员申请退出,原则上不适用强制退出,其有偿退出方式不仅限于集体内部进行,亦可在一定条件下对外转让,如此方能体现其市场性。  相似文献   

4.
一、集体股份企业为什么设集体股各集体股份企业设置集体股的理由或目的归纳起来,主要有两点。第一,最主要的是保证集体对企业的控股权,从而保证企业的集体所有性质。第二,是保证企业实现的利润,能够有较大部分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和集体福利开支。这二个方面都是重要的。一种意见认为,企业可以不设集体股,只需在股息分红前,先行提取扩大再生产基金和福利基金,一样可以保证上述两个方面的目标。企业是可以这样做的。但是,企业本身已采取股份企业形式的时候,企业经营皆依股份企业机制运行。比如,股东大会为最高决策机构,经营决策实行一股一票,税后利润实行按股分红等等。这些都是股份企业日常运作的基本方式。如果不设集体股,而将集体股全部记入集体成员个人名下,集体便不能有经常的途径在企业运作过程中体现其自身。如果集体离开股东大会决议而另行决策,便要违反股份企业的规定。可见设置集体股并由集体持有,是保证集体能按照股份企业机制调控企业的有效  相似文献   

5.
土地流转和农业实行规模经营的提出,农村兴起了新一轮的圈地高潮.由地方政府主导的大规模土地流转不可能有效保障土地流转的农民权益.农村土地产权模糊、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缺位、地方政府职能错位、土地市场化流转难起步是农民土地流转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的主要原因.解决的途径:一是深化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在界定、测定农村集体土地范围和数量的基础上,将集体土地确认到以组(自然村)为主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并以股权形式量化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组建农民土地股份合作社;二是尊重农民意愿,实行土地的市场化流转;三是建立健全流出土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再就业和创业的社会保障机制.  相似文献   

6.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应类型化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集体公益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宅基地使用权。入市客体仅限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实施主体的入市行为需符合农民集体决议程序以及国土空间规划。只能有偿出让设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并通过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抵押等方式流转。入市与征收是联动和分工的关系,若出让金数额或调节金缴纳比例与征地补偿标准保持适当平衡,征收与入市模式的差异不大。应采用“法定+意定”相结合的模式在集体内部成员之间分配土地增值收益抑或征收补偿费。宅基地使用权应坚持特殊主体居住保障的功能定位,视为法定的非经营性建设用地。在符合土地规划的前提下,三种集体建设用地应当允许相互转化,将转权与入市两个步骤有机结合。  相似文献   

7.
现行农村宅基地置换模式中,虽然农民个体获得了合理的补偿,但农民集体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改革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制度,一方面应扩大允许流转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范围,另一方面,应针对农村建设用地集体所有的产权结构,对集体成员的收益权进行量化,完善集体经济组织的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并实现集体经济组织与社区自治组织的功能分离。  相似文献   

8.
遵循经济学理论、统计规则和财务评估方法,根据现实情况,我国财产数量及其所有权结构具体可分为:包括企业财产和农户财产的直接经营性资本财产所有权结构,包括直接经营性资本财产和个人非直接经营性资本财产的资本性财产所有权结构,包括资本性财产、未进入机构单位的资源性财产、公益性财产、耐用消费品等在内的全部社会财产所有权结构,以及纯粹经济性财产结构.  相似文献   

9.
陈耀东 《东岳论丛》2019,40(10):119-129
2019年8月26日审议通过了修改的《土地管理法》,新《土地管理法》删去了阻碍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流转的规定,一些试点地区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流转方面的实践创新与规则设计值得肯定。集体土地征收系增加国有建设用地总量的一种法律行为,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在一定程度上是对征收局限性及弊端的克服,但两者的同时适用无疑会出现客体范围的重叠,此时应遵循流转优先于征收的原则。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客体不限于存量用地,还应包括增量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流转中,集体经济组织作为特别法人,应担当出让主体;政府不应作为初次流转收益分配的主体,其对土地增值税的征收应体现在再次流转中。  相似文献   

10.
乡村振兴战略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入市提出了平等式权利保护、交易式效率提升、规划式秩序维护、保障式收益分配、完善式配套建设等需求。针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存在的主体、客体、交易、分配和配套制度等方面的制度困境,需要以乡村振兴战略的需求为指引进行纾解。在主体方面,需要厘清入市流转主体,统一入市实施主体。在客体方面,需要入市征收妥当分置,充分贯彻经营目的。在交易方面,需要统一入市交易方式,明晰入市交易规则。在分配方面,需要厘清政府与集体之间的外部分配和集体与成员之间的内部分配。在配套制度方面,需要促进土地登记确定化、土地规划科学化和利益保障完善化。  相似文献   

11.
城镇化进程推动土地市价急剧上涨,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利的经济价值愈加凸显.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关键在于切实保护农民土地财产权利并充分实现其经济价值.我们深入研究在政府征地、承包地流转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等三种土地财产权益实现途径中所存在的征地补偿金不足、承包地流转不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受限等制度障碍问题,分析当前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所具备的有利条件,进而提出保障和实现农民土地财产权益,促进农民财产性收入快速增长的政策建议.  相似文献   

12.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对于维护农民利益和农村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制度改革能否顺利推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流转收益的分配关系是否合理.应当通过完善立法、政府监管、民主决策等途径,确保流转收益分配建立在公平、合理的基础之上.政府不宜直接参与初次流转中的收益分配,但可以参照国有土地增值税的标准分享再次流转的增值收益,其余部分收益应归土地使用权人所有.对于集体收益的内部分配,应通过民主决策程序来决定.应赋予集体成员以司法救济权.政府应当建立基准地价制度,为流转价格提供行政性指导.  相似文献   

13.
T县宅基地流转市场不活跃,交易方式单一,交易价格偏低,与大城市周边农村地区宅基地交易市场的火热场面迥异。“同心圆梯度差”现象客观存在.城郊农村与偏远农村之间的差异不容忽视,偏远农村宅基地城乡间流转的条件尚不成熟。偏远农村地区宅基地向城市居民流转的渠道不畅通,相关政策和规定的限制、农村地区基础建设落后、熟人社会的排外意识、农村居民对房宅的惜售心理构成了宅基地流转的主要障碍。宅基地的使用价值优先于财产价值,保障作用重要于融资作用,宅基地城乡间流转的必要性不充分、效率性不显著。宅基地制度改革需稳妥推进.宅基地城乡间流转应以大城市周边农村地区为试点,从城郊农村向偏远农村逐步推进。同时,要借鉴土地发展权制度,对尚未实施宅基地城乡间流转政策的农村地区的居民予以补贴。对于宅基地所具有的财产价值,主要通过放开抵押、担保、出租等与宅基地的居住保障功能较为兼容的财产收益方式给予保障。  相似文献   

14.
对于大多数农户而言,其主要收益性财产是土地、住房和村民共有的村级集体资产。但目前我国农村产权制度很不完善,产权主体不明确,农民对自己的财产不拥有完整的产权,农村产权市场缺失,城乡居民房产实行大小产权一房两策制度等,使得农民的资产未能充分发挥增收动力源的作用。因此,十二五时期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大力推进以保障农民权益、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为目标的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为农民增收长效机制的构建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相似文献   

15.
《江西社会科学》2016,(11):162-168
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有助于打破城乡二元结构,缩小城乡经济差距;有助于缓解城市供地压力,提高土地使用的经济效率;有助于健全土地要素市场,实现土地所有权主体地位的平等;有助于强化农民权益保障,推进农民市民化。当前,我国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构建主要面临四大现实困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法律性质定位不清;流转规划法律制度不健全;流转中政府职责(权力)定位不明;流转收益分配法律制度欠科学。须从四方面来加强相应制度创新,助推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有效运行。  相似文献   

16.
韩松 《江海学刊》2012,(1):144-149
我国《物权法》第58条关于集体所有权的客体,仅仅规定了集体所有权的客体范围,应当在《物权法》第58条规定的基础上再做补充规定,以明确集体所有权客体的专有性、客体存续性、不可分割性、支配限定性以及可以分配的客体。完善集体所有权的客体制度在当前有利于制止政府对农民集体土地的非法征收,有利于制止对集体土地的变相买卖,有利于制止对集体财产的不当处分,有利于制止集体成员对集体财产的私分要求,有助于集体成员个人利益的实现,有助于澄清关于集体所有权问题的一些争论。  相似文献   

17.
《东岳论丛》2017,(1):66-72
从《农民专业合作法》人格独立性角度,通过文献梳理、实践判断和逻辑分析方法,本文形成以下结论:在“两分法”体系下,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营利性法人的特征;法律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财产结构安排的核心是明确界定成员与合作社之间财产权利的边界;治理结构的完善应当以保护成员的最终控制权为目标,完善赋权机制,并保护成员退社自由的权利;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特别扶持符合法理,法律不需要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但不排除政府可以对合作社的税收豁免和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专项检查监督;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普遍给予反垄断豁免权的同时,须对联合社滥用市场优势地位的倾向持谨慎态度。  相似文献   

18.
城镇化的发展极大地影响了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带来了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主体、权能内容、行使方式、实现目的等多方面的变化。为因应这一变化,应当在现阶段实行集体成员不因其进城落户而丧失集体成员资格和进城落户集体成员自愿有偿退出承包地、宅基地的政策,但从最终实现进城落户集体成员的城镇化考虑,也应适时建立市民化集体成员资格的强制退出机制;应当建立以户为单位的农民集体成员权行使机制及其委托代理机制;应当正确处理土地三项改革中村组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应当在农民集体所有权的行使中将管理权能的行使转向经营管理为主。  相似文献   

19.
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成员财产权体系与权能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江西社会科学》2017,(11):163-170
股份合作是共享式制度改革模式之一,土地股份合作社成员绝大多数为农民,其成员财产权利的完善对新一轮农村制度改革至关重要。通过对农村土地股份合制改革实践模式的比较分析,可以清晰勾勒出股份合作社成员财产权的结构。在此逻辑前提下,应合理划分农村股份合作社成员财产权与集体财产权的边界,遵循"分类推进、因地制宜"的原则和"三分开"的集体资产股权化改革思路,通过不断完善立法,强化和落实农村股份合作及其农民成员对集体资产股权的完整权能,以实现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的改革目标。  相似文献   

20.
城镇化使得国有土地供给趋于紧张,而集体建设用地由于法律制度的限制难以进入土地市场自由流转,阻碍了城乡统一的集体建设用地市场的建立。应当从法律制度上明晰集体建设用地的主体和权利内容,建立科学的价格评估体系,保障集体建设用地在土地市场上的自由流转。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