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2 毫秒
1.
随着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公民的个人信息和个人隐私极易遭受滥用和侵害。以达成数据主体对于个人信息的主动自决意愿为内驱动力的被遗忘权,欧美发达国家因符合其政治需求和价值主张而广泛确立。虽然被遗忘权权利本质亦与我国社会发展实际相契合,且国内的立法司法实践也为其培育了移植基础,但被遗忘权在我国的本土化移植仍然面临诸多障碍,如信息技术瓶颈、商业风险增加、现有制度衔接低效等。从厘清被遗忘权基本概念、建立专门信息保护机构、构建商业化个人信息储存及使用机制、明确被遗忘权救济渠道与规则以及升级信息保护技术等方面为切入点,寻求被遗忘权本土化移植的解决思路。  相似文献   

2.
“被遗忘权”在欧盟个人信息立法改革中的存废问题扑朔迷离,至今尚未有定论。被遗忘权是信息主体要求信息控制者删除过时的、可能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的信息的权利,其来源于人们控制个人信息的需求。该“信息”包括网络信息与纸质信息,并特指在过去发布但仍保留至今的信息。被遗忘权是一种约定俗成的表达,其实质上不是一种具体的人格权,而是个人信息权的权能之一。我国现有立法已有与被遗忘权相对应的请求权基础,但其法律位阶过低及立法分散的现象也亟待完善。与此同时,对被遗忘权的保护应有所限制,在利益冲突时应让位于言论自由、人文社科研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  相似文献   

3.
数据信息时代下,为适应社会实践需要和契合国际化发展趋势,应对以保护信息主体权利为目的的被遗忘权予以确立.通过研究国外相关学理、案例和考察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现状,对被遗忘权宜采取广义的理解.被遗忘权具体是指在网络数据领域,为保护信息主体的信息安全,促进信息主体更好的发展而赋予信息主体在不违背例外规定的条件下所拥有的一项删除其网络数据信息的权利,是一种具有人格权属性、关乎隐私数据与其他信息数据的权利,是个人信息权在大数据时代的一种特殊表现.该权利行使方式主要为在特定条件下,信息主体有权向相关网络信息控制者申请屏蔽或删除属于信息主体的网络数据.在大数据时代背景下,应加快被遗忘权的本土化研究,探索有本土特色的被遗忘权制度,以解决网络数据信息所带来的新问题.  相似文献   

4.
欧盟GDPR在“谷歌案”后逐步确立了被遗忘权的概念,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7条在借鉴GDPR被遗忘权理论的同时对个人信息删除权进行了较为具体的规定,但其在具体内涵上与欧盟被遗忘权的概念存在分野与辨析空间。在司法实践的应用之中,各法院对第47条的理解与适用存在一定分歧,需要在解释论上进行统一。在判断处理目的是否实现以及处理目的必要性时,需要通过公众知情权与个人信息删除权的利益平衡进行判断,并结合不同场景划定信息删除义务主体的范围;对于删除权的实现,实质性的物理删除应优先于匿名化的形式,以最大程度消除个人信息之上可能的信息聚合风险。  相似文献   

5.
作为一种新型个人信息权,被遗忘权的产生是为了调整搜索引擎上的过时个人信息。通过删除或隐匿搜索引擎上脱离情境的个人信息,信息主体的人格权益得以实现。欧盟法院在谷歌诉冈萨雷斯案中确立了被遗忘权,并强调了信息处理和传播行为的适度性和适时性。传统隐私权理论无从应对网络个人信息散播行为,也难以为规范搜索引擎上的过时个人信息提供充分法理支持。鉴于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的差异性、过时个人信息的负面性、以及删除过时个人信息对于社会和解的积极意义,我国有必要在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中引入被遗忘权。然而,被遗忘权与公众知情权等权利间的潜在冲突也值得注意。在决定是否删除过时个人信息时,比例原则可被用来进行利益衡量。  相似文献   

6.
杜承铭 《广东社会科学》2022,(1):229-238+288
被遗忘权的重心在"遗忘",大数据时代通过"删除"来实现;被遗忘权主要指向的是国家公权力,关注的重心是公民在面对国家公权力对个人信息的搜集、处理、应用时被遗忘权如何实现?被遗忘权本质上反映的是独立的个体对个人信息的自主决定、自我支配和自我控制的权利,这种权利体现了对主体性价值的尊重,形成了信息主体对信息控制者发布的信息进行撤回、删除、控制、支配的积极权能与防止信息再次被第三人利用传播的免受侵害的消极权能。个人信息被遗忘权的行使不仅仅有面对国家权力行使的限度问题,也有与其他基本权利行使产生竞合关系的问题,还有特殊权利主体(如公众人物、公权力主体)的个人信息被遗忘权的克减问题,从而形成其权利行使的边界。国家对公民个人信息被遗忘权有尊重义务、保护义务和实现的义务。  相似文献   

7.
论《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删除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删除权是个人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一项重要权利,该权利是个人对其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享有决定权的具体体现,也是对目的限制原则与合法原则的贯彻落实。在我国法已经对删除权、网络侵权责任中通知删除规则以及对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的处理等作出了明确规定的情形下,无需规定被遗忘权。删除权不同于自然人撤回同意以及网络侵权责任中的通知删除规则。删除权的权利主体是个人,义务主体是个人信息处理者。在符合《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7条规定的情形时,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主动删除个人信息,个人也有权请求处理者删除。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保存期限尚未届满或者删除个人信息从技术上难以实现的,个人不得行使删除权,但是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停止除储存和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以外的处理活动。如果个人信息处理者拒绝个人行使删除权的请求,个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从而实现对删除权的司法保护。  相似文献   

8.
被遗忘权不仅在大数据领域中存在,而且在古典的隐私权或者个人信息权(信息隐私权)领域中也存在.在大数据领域中,被遗忘权以删除权为主要内容,而在非大数据领域中,被遗忘权以禁止或者限制收集、使用为主要内容.在大数据领域中,被遗忘权的出现并没有产生一种完全独立的新兴权利,毋宁是在古典隐私权的地基上并依赖于个人信息权(信息隐私权)的保护,增加了广义的隐私权的内容.对个人信息权和被遗忘权的认知应当在古典隐私权的地基上进行.  相似文献   

9.
《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首次将个人信息删除权与账号注销进行关联,凸显了账号注销的体系性地位.账号作为用户访问手机移动应用的主要媒介,集成了大量用户在使用移动应用过程中主动提供、被动获取和自动生成的个人信息.用户常通过账号注销的方式切断与运营者之间的联系,以期保护个人信息与财产安全,但账号注销仍存在主动注销复杂、被动注销缺位以及注销后信息处理模糊等难题亟待解决.结合我国当前的立法现状以及域外被遗忘权制度的实践经验,我国账号注销管理制度的建构应当以释法取代立法作为有效的解决方案,围绕《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章所规定的权利体系,构建以知情为引导、以删除为核心、以查阅为保障的流程化账号注销行为规范,以此解决账号注销过程可能存在的信息泄露风险.  相似文献   

10.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是人民法院应对"执行难"难题的一大创新举措,对于惩戒失信人及提升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其在信息公布内容、公布平台、退出机制和权利救济等方面仍然存在诸多不足之处,致使失信被执行人的"被遗忘权"受到侵犯.《民法典》进一步明确了个人信息的界定及其公开的"必要原则",明确了个人信息主体的删除权,在实质上体现了"被遗忘权",对完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具有指导作用.保护失信被执行人的"被遗忘权",需要从完善我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公布方式、公布平台、退出救济等角度入手,在制度上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被遗忘权"提供根本保障.  相似文献   

11.
答辩失权制度在我国的构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事诉讼中的答辩失权制度把答辩作为一项义务加以规定,如果答辩主体不按规定的要求进行答辩,将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我国没有规定答辩失权制度,学界对是否构建答辩失权制度也存在不同的看法.答辩失权体现了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对促进诉讼公正、实现诉讼效益、保护当事人平等的诉讼权利具有重要的意义.我国应当从确立不应诉判决制度、明确答辩的形式和内容、设定合理的答辩期限和明确答辩失权制度的适用程序等方面来探索构建我国答辩失权制度的基本思路.  相似文献   

12.
国内学者在知情权的界定方面聚讼纷纭,主要集中在权利义务主体范围、知情权内容、涉及的法律领域等方面。事实上,界定知情权的关键在于如何看待知情权的权利属性。知情权是一项基本人权、宪法性权利、普适性权利、集合性权利,涵盖公法、私法范围,知情权具有法定性,其权利与义务主体具有广泛性,其主要内容是知晓权和获取权、以信息为客体,基于此知情权可界定为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依法享有的知悉、获取与法律赋予该主体的权利相关的各种信息的自由。  相似文献   

13.
制度缺陷与农民生态权的缺失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生态权是农民与生俱来的权利,是农民最基本的权利之一.作为权利主体,农民参与生态权维护有利于实现环境正义.提高环境效益.然而,由于我国农村环境资源产权关系不清晰、农村环境保护法律边缘化、农民环境信息知情权缺失以及农村民主制度建设不到位等制度的原因,造成了长期以来我国农民生态权严重缺失,农村生态保护主体严重缺位.因此,需要从立法完善、参与权的确立、信息公开、利益驱动以及公益诉讼等方面切实保障农民参与农村生态保护,重享良好的生态权.  相似文献   

14.
商业秘密权是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依法享有的对其商业秘密的支配权利.商业秘密权的财产权属性、权利客体的无形性、权利的法定性及国际条约、各国的立法实践表明商业秘密权是一种知识产权,与其他类型的知识产权相比具有权利主体、权利对象、权利期限和权利保护上的特殊性,其内容包括身份权、保密权、使用权和收益权.  相似文献   

15.
农民失去土地是我国城市化进程中的必然现象.失地农民成为近年来社会发展的一类特殊人群,他们的生存环境、法律地位、权利实现等人身、财产内容因历史因素、现实状况都不能与普通社会成员对等而得不到保障,国家应在法律层面上给予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权.失地农民享有社会保障权,是道德与法律共同愿景,是生存权利优先的法律价值取向,是国民分配从慈善走向正义的必然要求.在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权中,社会救助权、社会保险权、社会福利权三者层级互补、共生相促、有机结合,完成从失地农民的诉求到国家责任的权利谱系构建.  相似文献   

16.
欧盟在《通用数据保护条例》中创造性地规定了数据可携权,以期在增强数据主体对于其个人数据控制力的同时,促进欧盟本地互联网产业的创新和发展。作为一项新兴权利,数据可携权既充满着希望又引发了世界范围的争议。通过对数据可携权的演进、价值、要素、行使和困境等进行分析,在肯定其加强和促进个人数据法律保护的前提下,直面其不足与弊病,再结合我国产业发展和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现状,对其本土化思考有所助益。我国目前不宜盲目引进或一味拒绝数据可携权,应当针对具体国情,借鉴其经验并对其进行本土化取舍,构建适合我国的可携权内容,以实现我国数据产业发展与个人数据主体权益保护的平衡。  相似文献   

17.
传统中医药在新冠肺炎治疗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而在传统医药的商业价值不断被发现的进程中,生物盗版行为越演越烈。传统医药与现代知识产权制度的特性存在着内在的冲突,大部分传统医药无法适用知识产权保护。《生物多样性公约》为各国确立了遗传资源权,许多无法适用知识产权的传统医药可成为遗传资源权的客体。为实现传统医药全面保护的同时促进医药遗传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知识产权与遗传资源权博弈合作是有效途径。明确遗传资源权的在先权利地位,实现知识产权与遗传资源权博弈之间的实质正义,以在先权利为基础强化来源披露和知情同意制度,基于遗传资源权复合权利主体构建惠益分享,以国家公权力实现传统医药利用的后续跟踪保障,实现传统医药的有效保护。  相似文献   

18.
防卫权问题是正当防卫理论的核心问题。现代各国刑法普遍认可防卫权是一种公民权利,是公民对其自身权利的一种救济权利。防卫权的限定与否是关系到正当防卫性质的重要问题。不论理论上的聚讼如何,这一权利必定已为现行立法所确立,它已经成为我国刑事法律制度中的一个重要内容。  相似文献   

19.
论社会保障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首先对一些具有代表性的社会保障权的定义进行了批判分析,然后对社会保障的内涵予以全面分析,在此基础上将社会保障权定义为:社会成员(或公民)在面临威胁其生存的社会风险时,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保障和社会服务,使之维持生存并达到相当水准的生活的权利。社会保障权的特点是:权利主体的平等性,义务主体的特定性,手段性,内容的综合性,受制约性,不可转让性,兼具财产权利与人身权利性。补充保障不是社会保障权的内容。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对社会保障权予以分类。  相似文献   

20.
行政抵抗权,不仅仅是道德的号召,更是法律的承诺.虽然其既有宪法上的理论依据,也有行政法上相关制度的支撑,但行政抵抗权目前仍停留在理论层面,仅仅是推断出来的应然权利,而不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实然权利.对于自身合法权益正遭受侵害或侵害威胁的普通民众来说,行政抵抗权,应是一种利益表达的特殊方式,其不应消释在以维护稳定为基本内容的传统行政执法模式之中.确立行政抵抗权制度,不但可以赋予行政相对人权利、规范相对人行为,而且可以约束行政机关执法行为,同时也是对我国传统权利救济机制的充实和完善.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