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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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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既判力有正负两方面的价值,正向价值排斥再审,而负向价值又是再审存在的逻辑前提所在。对既判力的正负向价值进行界定和明确,以确定既判力作用的合理边界。再审程序不同于普通救济程序,除了在于它的救济对象是已生效的裁判(或成为确定裁判)外,更重要的是再审程序特有的原则。这次的再审程序对再审事由的细化,更加强调了程序正当性的重要性.但是我们仍然看到对再审事由的规定还是没有突破实质性错误不能提起再审的法治国家的原则.再审事由朝着这方面发展才能更加合理化。  相似文献   

2.
不管如何设定再审新证据的范围,不管是否考虑主观因素和既判力标准等因素,再审新证据现象是不可避免的,而以新证据启动再审,有利于在发现真实的基础上实现实体公正,因此大陆法系各国一般都在一定限度内把发现新证据作为再审事由。我国目前严格限定再审新证据的种类缺乏现实基础,但也不能过于放宽再审新证据的范围,再审新证据的认定与运用必须在既判力与实体公正之间进行权衡的基础上坚持一些基本的原则。  相似文献   

3.
对修改后"民事诉讼再审事由"的解析与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新颁布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对民事诉讼再审事由做了重大的调整,由原来的5种增至15种,在内容的列举上比以往更详细,具有了更强的可操作性,也更加符合民事诉讼的规律和机理.但其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与争议,有待进一步完善,如实质性事由的规定欠缺操作性,应进行简化和浅化;部分条款表述不够明确具体,需辅以司法解释.  相似文献   

4.
闫宾 《兰州学刊》2011,(10):88-90
德国在再审诉讼程序构造上坚持"三阶段说",日本虽然表面上主张"二阶段说",但从严格意义的程序划分上则贴近德国的"三阶段说";通过对德国、日本再审诉讼程序构造的比较和对我国再审诉讼程序构造的现实把握,我国也应该建立"二阶段"的总体构造,即再审启动阶段和本案再审理阶段,但再审启动阶段内部仍然要区分为再审诉讼要件审理阶段和再审事由审理阶段。  相似文献   

5.
陈建军  高小纺 《云梦学刊》2008,29(5):71-73,79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中关于当事人申请再审规定的调整,有值得肯定的地方,但仍然需要在启动再审的主体起诉的事由和材料及期限、受理再审的法院等主要方面进一步加以完善,以期使民事再审程序更具科学和合理性.  相似文献   

6.
日本民事再审程序中值得借鉴的几个方面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中日两国同属于大陆法系国家,在诉讼观念和诉讼制度上存在共同之处,中国的民事诉讼法学研究在某种程度上也深受日本的影响,对于日本相似的规则凝结成的经验财富加以利用,应当是一种明智的选择。本文就日本民事再审程序所涉及的再审诉讼的程序构造,再审的法定事由,再审的补充性与驳回再审后的权利救济和再审案件的管辖等四个问题,结合我国的现状进行了一些比较和评述。  相似文献   

7.
民事诉讼再审理由是民事再审制度的关键因素,两大法系诸多法治国家在立法例上高度重视再审理由的规定,我国2008年4月1日施行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也赋予再审理由较高的地位,然而仍然有许多值得商榷之处,再审理由这道闸门如何开放关系重大.由此,民事再审理由理念的建构、再审之诉的设计以及再审理由的具体分类成为思考的路径.  相似文献   

8.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法律为第三人享有对抗他诉生效裁判扩张侵害其权益提供的事后救济途径,提起事由关乎撤销之诉适用的范围,防止第三人滥诉和制约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应根据撤销之诉的立法目的设立不同于再审事由的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事由,即提起事由必须基于某种实体权利;必须基于受他诉裁判权力扩张带来不利益;事由是以排除他诉裁判效力带来的不利益;基于他诉裁判生效之前已存在的实体权利.  相似文献   

9.
我国再审制度存在当事人申诉无序、申诉和启动再审“四无限”的现象,再审程序的启动呈现行政化模式,再审立案改革的相关规定在地方法院的司法实践中也难以执行。再审程序应当遵循有限制启动的原则,设立申诉、申请再审归口法院审查处理制度,多元化启动主体的权利应适当重新配置,明确、规范启动再审的条件或者事由,设立再审程序的启动程序。  相似文献   

10.
我国民事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但为了纠正审判错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司法公正,又规定了再审程序。现行民事再审程序由于受前苏联的影响,职权主义色彩浓厚,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再审程序功能的实现。本文在对现行民事再审程序的弊端进行详尽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改革和完善民事再审程序要以"依法纠错"作为指导思想、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以诉讼权利为本位;并且从主体、时限、事由三个方面对民事再审程序的改革和完善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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