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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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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通过诉讼、非讼等程序获得执行依据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的,债权人尚需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实现对担保财产的优先受偿。我国现行法及最高院的批复、裁定等虽对实现担保物权强制执行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但仍有诸多问题悬而未决。对此,需依民事实体法和强制执行法基础理论结合担保物权案件的特殊性予以解决。  相似文献   

2.
王娓娓 《理论界》2007,(8):111-112
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是指担保物权的效力及于担保财产的代替物上,担保物权人得就担保财产的代替物行使担保物权。《物权法》关于物上代位性的规定有所进步,主要内容包括物上代位物的构成、范围和实现方式。  相似文献   

3.
关于担保物权设置的立法选择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几年来,民法学界对我国民法的物权种类、体系等问题进行了分析研究,这对建立和完善我国的物权制度是大有神益的,但对我国未来的民事立法中如何设置担保物权问题尚缺乏深入的研究。本文就我国未来民事立法中关于担保物权设置的立法选择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以期对制定我国物权法乃至民法典有所帮助。一、外国民事立法关于担保物权设置的简要分析物权制度在古代罗马法时期即已存在,罗马法将物权分为自物权和他物权,在他物权中,罗马法历史上先后产生了信托、质权和抵押权三种担保物权。然而,由于受当时社会历史、经济等条件的限制,罗…  相似文献   

4.
覃英 《南方论刊》2008,(2):35-37
物权法的出台对我国有重大意义。它填补了我国法律的空白;物权法关于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规定将更有效规范市场经济的秩序;物权法能够保证全面小康社会、和谐社会的实现。  相似文献   

5.
左平良 《云梦学刊》2006,27(2):75-79
特种债权是指基于公法产生或者具有公法性质的一类债权债务关系,主要有税收、司法费用、劳动工资等.并不存在一个独立的具有担保物权性质的优先权,优先权担保特种债权的实现是一个伪命题.特种债权本身具有优先效力,其实现本质上属于债权法、程序法而非物权法的范畴.  相似文献   

6.
对民法典的诉讼分析,是一种基于实体法与程序法分离或分立为前提的分析视角,是从诉讼的价值、目的、程序正义、与实体法的关联等多个方面对民法典与民事诉讼法的诸多主要连接点进行的审视。这种分析作为一种考察分析方法体现和反映了程序法的思维方式和特点,虽然也存在着视角偏在,但却能够为全面审视民法典与民事诉讼法的关联提供一种辅助视角。以比较宏观的视角,从民事主体规范、实体请求规范、实体权利义务关系、民法规范与事实相关性四个方面阐述了对民法典进行分析的路径和方法。其目的不仅在于阐明民事实体法和民事诉讼法两者之间的现实关系,还希望从应然层面揭示民法典与民事诉讼法相互之间的协同关系,从而促进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协同发展。  相似文献   

7.
《新学术》2007,(3)
我国的担保法对抵押、质权、留置权这三类抵押物权进行了较详细的规定,在现实中这三种类型的抵押物权确实也起到了相当大的作用。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担保物权制度的不足也渐渐显露了出来。担保物权到底是物权、债权还是中间权利是学界争论的问题,对担保物权的定性显然是影响到其制度体系的构建。当前,《物权法》又正式地向社会进行了公布,并将"担保物权"定为第四编。本文对担保物权法律及其司法解释沿革中的不足进行阐述,并阐述《物权法》对我国担保物权制度的完善及其存在的缺撼。  相似文献   

8.
刑事程序法和刑事实体法存在交叉竞合关系.因此,刑事程序法的修订也会对刑事实体法产生一定的影响.新刑诉法关于未成年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规定,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的规定,关于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的规定,是对现行刑法相关规定的完善、补充.  相似文献   

9.
在同一债权上物之担保与人之保证并存时,我国立法中以“物权优于债权”理论为基础来解决物之担保与人之保证并存时担保责任的效力次序问题并无充分依据.我国物权法规定的“约定优先”附带了区分担保物是否由债务人提供的限制,并未完全尊重债权人的自由选择权.债务人自己提供物之担保的优先于人之担保而清偿债权会加重债权人的负担,背离了债权设定担保的意图与宗旨.在保证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情形下,债权人根据《物权法》第176条规定同时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和要求就物之担保实现债权,会遇到《担保法》规定的保证人先诉抗辩权的障碍,必须对第176条作进一步解释和规范,增加债权人同时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和就物之担保实现债权的前提条件.  相似文献   

10.
民事举证责任横跨民事实体法和民事程序法两大法域。民事程序法中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是广泛适用的,近年来法学界对此问题的理论研究成果较丰;而民事实体法中的举证责任的探讨,却一直是法学研究的薄薄环节。在当前我国廉政建设的过程中,我们把研究的焦点聚着在民事实体法(又叫民法)的举证责任上,对公民正确地行使辩驳、证明的实体权益,预防民事责任之归责的片面性和武断性,杜绝民事冤假错案的发生,防止劳民伤财的“诉讼大战”,强化执政党同人民的血肉联系,都是有助益的。  相似文献   

11.
本文从物权法解决我国农用地产权困境的功能与价值入手,对<物权法>规定的农用地物权结构进行分析,提出:物权法的对世性安排为以产权交易为主要路径的资源配置提供边界清晰、内容完备且有法律保障的初始产权状态;我国农用地物权结构是在土地公有制宪政框架内成员集体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在农民集体与农民个体之间以及农民个体问独立而平等的物权法安排;均山制集体林产权改革是农用地物权结构在集体林地领域的具体应用,各地政府应根据<物权法>规定与<意见>精神,切实落实集体林地家庭承包,保证农民家庭承包经营权的实现,不得以任何形式剥夺或限制农民的承包权和承包经营权.  相似文献   

12.
王翠敏 《齐鲁学刊》2007,(5):153-156
国家行使土地征用权的机会结构是土地征用制度改革中的一个焦点问题,土地征用权正当合理的行使,不仅需要在实体法上进行规制,更需要完善程序法来实现进一步控制。在土地征用启动环节中建立公告程序、公共利益认定程序,明晰土地征用补偿纠纷救济程序,有助于提高政府公共政策的社会可接受性,避免征地过程中的抗争行为。  相似文献   

13.
关于担保物权立法定位的争议与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我国《民法典》制定过程中 ,学术界对担保物权的立法定位问题存在着较大争议。笔者认为 ,在立法定位问题上 ,从晚近学者的研究看 ,“物权说”已成为一种通说 ,并被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所采纳 ,我们对此应给予更多尊重 ;同时 ,将之定性为物权并纳入物权法中加以规定 ,更符合该项权利的本质特征 ,更有利于我们把握担保物权与其他债权担保方式之间的区别 ,也更符合大陆法系大多数国家担保物权的立法实践  相似文献   

14.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程序是民商事案件中通过直接实现担保物权来清偿债权的特殊程序,由于其具备审理周期短、利息损失少、节约处置成本等优势,对商业银行债权实现的意义重大;但同时也存在着重复诉讼、担保人失联情况下无法启动、担保物权可能无法完全受偿以及无法参与分配等风险。因此,在实践中,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一定的原则、对象、时间并辅助一定配套措施来设计科学合理的适用路径。  相似文献   

15.
将矿业权确定为与“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并列的“特殊物权”并在物权法中对其内容进行原则性规定,不仅有利于限制矿业权流转中行政权过渡干涉、矿业权主体自主性不足的弊端,符合矿业权综合法律调整的客观要求,而且也拓展了物权理论体系的内容。  相似文献   

16.
程序法对实体法的保障作用不仅体现在诉讼过程中,而且也存在于诉讼之外的场合。在诉讼中,程序法为实体权利的实现提供了切实可行的程序保障;在诉讼之外的场合,程序法通过发挥其潜在的强制、威慑功能,保障着实体法的实施。程序法在诉讼之外的场合所具有的潜在的强制、威慑功能是由法律本身所具有的诱导、强制功能所决定的。在我国,程序法在诉讼之外的场合对实体法的保障功能没有充分发挥出来,应通过建立严格的诉讼程序和执行保障制度来实现程序法潜在的强制和威慑功能。  相似文献   

17.
在法律体系的框架内,实体法和程序法各有其地位和作用.虽然在理论上,程序工具主义的观念已得以扭转,但亦不能过分强调程序的地位和功能,而应当以理性、务实的态度来认真考量民事诉讼程序在保护当事人利益和实现社会正义方面的地位和作用,重新审视民事诉讼程序在正义实现中的能与不能,这既涉及到民事诉讼程序自身的问题,也涉及到人们对正义的理解问题.  相似文献   

18.
论我国国家赔偿程序龙英锋在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当中,规定实体权和义务的实体法总是和保障这些实体权和义务实现的程序法紧密地联系在一起。马克思曾经指出“审判程序和法(实体法)二者之间的关系如此地密切,就象植物的外形和植物的联系、动物的外形和血肉的联系一样。...  相似文献   

19.
王利明 《社会科学》2006,(2):131-137
物权法体现的是一个国家的经济制度、历史传统和人民的生活习惯。在物权法面临全球化的挑战中,物权法中的固有法内容,比如:关于所有权的类型的物权规范,关于用益物权类型的物权规范,与各国的习惯及现实经济生活密切联系的物权规范等等,是难以改变的,而其他如关于交易的规则、有关担保的规则、有关公示方法、效力等方面的规定等等都是可以国际化的。只有对此有清醒的认识,物权法才能真正面对全球化的挑战。  相似文献   

20.
《民法(草案)》“物权编”采纳一些学者的观点,将让与担保权规定为担保物权的一个种类,由此,引发了有关让与担保是否应当“入典”的广泛争论。本人认为,从趋势看,让与担保应定性为独立的担保物权。但是,让与担保仍以其“转移所有权”之形式区别于抵押权、质权等典型的担保物权。这就决定了让与担保不可能采取与典型的担保物权相同的立法模式进入民法典的物权编,而只能采取单独制定民事特别法的模式解决其立法化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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