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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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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贪污受贿犯罪死刑废止论与保留论都存在理论和实践上的局限与不足,以保障人权为基础的阶段性废除论提出了比较合理的贪污受贿犯罪死刑废除路径。现阶段应从严把握贪污受贿犯罪适用死刑的条件,明确以死缓为主、死刑立即执行为辅的死刑适用机制;下一步应剥离贪污罪、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先行废除罪质较弱的受贿罪的死刑,为全面取消贪污受贿犯罪死刑创造条件;在影响贪污受贿犯罪死刑废除的诸多社会疑难问题得到妥善解决后,全面废除该类犯罪死刑就水到渠成。  相似文献   

2.
对于正在怀孕妇女的死刑执行变更的基点,应当做目的性的扩张解释,只要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存在着怀孕的事实,无论这一事实是否消失、何时消失以及为何消失,就应当停止死刑的执行而变更为其他刑罚。对于执行前发现死刑犯患有精神疾病而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的,应当暂缓死刑执行,待其康复后,由最高人民法院再次下达死刑执行令。而在死缓期间,只要故意犯罪就应变更为死刑,但应当在二年期满后才能执行,从而为死缓犯在剩余期间内的重大立功创造前提。如果在此期间有过失犯罪的,应当对死缓犯在死缓期间的过失犯罪与原先判处的死缓实行并罚,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后一裁判确定之日起计算。  相似文献   

3.
论全球化时代的中国死刑制度改革——面临的挑战与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全球化不断发展的当代,死刑制度全球发展呈现出废止死刑成为主要潮流、深受国际人权观念和人权运动影响、受到国际组织力量的有力推动以及国际法制化特点明显等趋势,并在适用的罪种、对象、溯及力、救济措施、执行方式和数字公开等方面严格限制死刑。我国当今的死刑制度在死刑的价值和适用的罪种、对象、救济制度及数字公开等方面尚需进一步改革完善。当代中国死刑制度的改革,应以限制和减少死刑适用作为近期目标,以全面彻底废止死刑为远期目标;选择司法改革与立法改革并进的路径,并在司法和立法两个方面积极采取多种改革措施。  相似文献   

4.
纵览中国近40年的死刑立法改革进程,立法者在其中分别扮演了不同的角色,采用了不同的行动策略:学者主导型阶段中的立法者:事外者心态下的加法逻辑;司法者主导型阶段中的立法者:观察者心态下的稳定逻辑;立法者主导型阶段中的立法者:行动者心态下的减法逻辑。在法益模式与效用模式的死刑立法改革路线图陷入暂时的困局之时,在短期内不宜从立法上大规模、直接地废除死刑罪名,而应采用技术化的立法手段,隐性地减少死刑罪名的适用,即采用技术模式暨隐性削减死刑模式。在承认既有路线图共识的基础之上,技术模式主张下列改革路径:绝对死刑罪名的软化和转化;在废除贪贿犯罪死刑的既有"布局"之外,理性地引导公众舆论;暴力犯罪死刑罪名的标准细化与制度铺垫。  相似文献   

5.
死刑存废之争由来已久,死刑存置论者与死刑废除论者仍然是各执一词。本文从中国具体语境出发,分析了当前我国死刑制度的现状,提出了三个影响中国废止死刑的社会因素,笔者认为我国仍然保留了死刑制度,这是由当前中国的现实条件决定的。为了使我国的死刑制度与国际人权法的要求和世界刑罚轻缓化发展趋势相一致,同时提出了限制死刑适用范围、限制死刑适用对象范围、扩大死缓制度适用范围、收回死刑复核权等一系列的在现行刑法基础上的消减死刑的具体措施。  相似文献   

6.
限制死刑的适用是我国最终走向全面废止死刑道路的实然性选择。引入刑事一体化的视角对思考死刑限制问题大有裨益。对于死刑适用的限制可以通过实体法上严格限制死刑适用的范围、限制死刑适用的对象、完善死缓制度、发挥赦免制度限制死刑适用的功能,程序法上完善死刑核准程序、实现二审死刑案件公开审判的普遍化、改革死刑案件的指定辩护制度来实现。  相似文献   

7.
我国刑法尽管坚持严格限制死刑的宗旨,但是死刑立法仍显一定程度的铺张。人类价值根基,决定人类应当废除死刑;而社会现实背景,决定我国当今社会必然保留死刑,甚至可以说,至少在未来的50年内我国刑法典不会废除死刑。构建合理的死刑制度理应成为现阶段刑法理论的基本责任。应当遵循“总体原则废除死刑,故意命案保留死刑”的基本原则,从特别刑种、适用对象、杀人罪刑、判决执行、死缓制度等方面,对刑法总则与分则进行修正。  相似文献   

8.
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是我国现阶段司法机关的目标和任务。现阶段对死刑进行司法控制,其实际效果特别是司法效率与司法公正更优于死刑的立法控制。实现死刑司法控制的路径在于:一是倡导死刑裁量者树立刑法谦抑的人权保障刑法观念;二是建立死刑适用的量刑规范化标准;三是明确死刑司法控制的目标或对象范围应是严重暴力类犯罪;四是明确死刑司法控制的主要替代措施是死缓制度的适用。立足于对J省死刑裁量法官的调研,从地方司法实践中归纳出广泛认同的死刑裁量规则,并在此基础上形成的《J省死刑裁量标准指导意见》,是对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政策一个新的诠释。  相似文献   

9.
闫雨 《江西社会科学》2019,39(2):200-207
终身监禁是依附于死缓与无期徒刑执行制度而存在的,既属于死缓执行变更情形、又属于无期徒刑执行方式,适用于贪污受贿犯罪的特殊刑罚措施。终身监禁的适用对象应限于极少数确实无法矫正的贪污受贿的犯罪人。终身监禁的犯罪人在死缓考验期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减为25年有期徒刑,终身监禁不再执行;在死缓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存在重大立功表现的,终身监禁仍需执行。除依法减为有期徒刑外,对终身监禁的犯罪人排除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我国刑罚结构"生刑偏轻"的问题已经解决,死刑替代措施在我国并无存在基础,终身监禁只能作为贪污受贿犯罪死刑废止前的过渡措施,不宜扩展至更多犯罪,在贪污受贿犯罪死刑废除以后,终身监禁也会最终走向消亡。  相似文献   

10.
叶云兰  卢文霞 《理论界》2004,(4):279-280
死刑逐步走向废除是大势所趋,但中国现在还不具备立即废除死刑的条件.关于如何创造条件最终废除死刑,越来越多的学者寄希望于死缓制度的扩大适用.笔者认为死缓制度是刑事政策直接导入刑法典的结果,本身缺乏法理基础,具体适用时要面对各种各样的理论困惑,更重要的是有放宽死刑判定条件之嫌.死缓制度难当重任.死刑最终废除的正确道路在于真正严格限制死刑的判定条件.  相似文献   

11.
美国的"死囚等待"是一种不立即执行死刑的制度,起到了防止错杀和减少死刑的作用。"死囚等待"时间过长,是美国司法体制下必要又无奈的代价。我国《刑法》规定的"死缓"亦属于不立即执行死刑制度,也起到了减少死刑的作用,但该制度不是针对所有死囚,死刑核准后的"立即执行"仍是错杀的温床。面对美国的"死囚等待",我们应取长补短;立足于我国的"死缓",扬长避短;建议扩大我国的不立即执行死刑制度,使其成为死刑判决的救济途径。  相似文献   

12.
死刑逐步走向废除是大势所趋,但中国现在还不具备立即废除死刑的奈件。关于如何创造条件最终废除死刑,越来越多的学者寄希望于死缓制度的扩大适用。笔者认为死缓制度是刑事政策直接导入刑法典的结果,本身缺乏法理基础,具体适用时要面对各种各样的理论困惑,更重要的是有放宽死刑判定条件之嫌。死缓制度难当重任。死刑最终废除的正确道路在于真正严格限制死刑的判定条件。  相似文献   

13.
死刑的废止在当今社会已成为一种国际趋势,越来越多的国家对死刑从形式上或实质上予以废除或限制。对于经济犯罪设定死刑的国家和地区少之又少,而我国却还保留着经济犯罪的死刑;在理论界和实务部门,关于贪污贿赂犯罪死刑的废止争议依旧很大。在国际社会普遍废除贪污犯罪死刑的情况下,结合我国现实情况,本文欲从国内外贪污贿赂犯罪刑罚适用规定的现状,探讨我国废止贪污贿赂犯罪死刑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提出相应的措施,以期在我国废除贪污贿赂犯罪死刑的适用。  相似文献   

14.
日本死刑制度的现状与我国死刑制度的展望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日本刑法规定只对 10多种犯罪可以适用死刑 ,审判机关对适用死刑持极为慎重的态度。日本刑法学界关于死刑存废问题的争论仍很激烈 ,学者们大多持“死刑废止时机尚早论” ,并且认为死刑废止后 ,还应当要有特殊的替代死刑的法律措施。日本乃至西方的死刑存废之争在方法论上有偏差 ,我们今后应将研究重点转向客观分析适用死刑之利弊 ,考察和论证废止死刑应具备的条件 ,以及废止死刑后应采用的替代措施等。在我国 ,废止死刑还需经过很长的时期 ,现阶段应把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作为我们的基本刑事政策  相似文献   

15.
美国是迄今仍保留并适用死刑的国家。美国刑法限制死刑适用的主要措施包括:死刑仅适用于极少数犯罪,主要是有加重情节的谋杀罪;逐步废止了绝对死刑条款;极为严格地限制或禁止对未成年人、孕妇、精神障碍人适用死刑;合理设置了不得假释的终身监禁等替代措施。美国限制死刑的措施值得我国合理借鉴。  相似文献   

16.
19世纪,英国对刑罚制度进行了大规模的改革,死刑被基本废除。这一改革从19世纪初一直持续到19世纪60年代,经历了为改革定下基调、改革逐步深入、死刑基本废除三个阶段,在半个多世纪的时间里,死刑改革从起初废除非暴力经济犯罪的死刑,继而废除轻微暴力犯罪的死刑,最后涉及到严重的暴力犯罪。英国的刑罚改革最终废除了绝大多数犯罪的死刑,只有极少数的严重暴力犯罪仍然保留着死刑。  相似文献   

17.
蔡晓荣 《东南学术》2011,(4):197-204
20世纪二三十年代,随着国内刑罚制度改革实践的深入发展,兼受欧美各国废止死刑运动之影响,中国法学界曾掀起了一场关于废止死刑的论争。当时持死刑废止论者以死刑的历史传统和民族信念、社会契约论、人道主义、死刑报应主义和刑罚功能主义等为立论基础,力辩死刑之应行废止。此外,他们还就死刑存废与社会安全、死刑与国家表率、死刑与犯人自新和司法补救等问题与死刑保存论者进行过论争。该时期关于废止死刑之论争,某种程度上冲击了人们传统的刑罚观和死刑观,对于其时之刑事立法,也或隐或显地施加了一定的影响。  相似文献   

18.
正义是死刑最基本的价值取向,也是我国死刑仍然得以存在的最为坚实的价值根据;死刑还必须接受人道价值的检阅,其适用不得严重违反社会大众的基本道德感.依据等量交换的正义观,死刑只能适用于犯罪人在有预谋地杀害无过错的被害人的犯罪之中;依据等价交换的正义观,死刑也只能适用于得到社会通行价值观念支撑的与故意杀人罪最相类似的犯罪之中.正义并非永恒的价值观,但是超越正义将是一个极为漫长的历史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正义逐渐被人道滋润、软化,从而诞生"禁止酷刑"这样的刑罚观念.人道价值决定了死刑适用应当以死缓为原则,死刑立即执行为例外.  相似文献   

19.
对于死刑缓期执行变更为死刑立即执行的程序,存在着两种基本模式的选择:即直接采用死刑核准程序和首先采用普通刑事审判程序再进行死刑核准。在现行刑事立法的条件下,必须坚决摒弃对于死缓变更死刑立即执行直接采用死刑核准程序的做法,而应当首先采用普通刑事审判程序再进行死刑核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相关的具体问题,亦应遵照法定的普通刑事审判程序进行。  相似文献   

20.
在限制死刑的诸多选择路径中,死刑的立法限制无疑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和价值。死刑的立法限制与司法限制相辅相成,构成了死刑限制的基石。目前,我国死刑制度的立法缺陷是显而易见的,具体表现在:死刑适用标准不够明晰,死刑罪名设置过多、过滥,死刑适用的主体范围过于宽泛,绝对死刑罪名仍然存在,死刑犯的权利保护较为欠缺等。因此,在限制死刑的立法改革中,应以我国"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为指导,以相关国际人权公约为标准,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限制死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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