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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对个人信息的认定关键是能够识别信息主体,其民法保护的基础在于确立个人信息权,以个人信息权益为客体,并在具体权利中表现出不同层面.个人信息权应定性为兼有精神利益与物质利益的双重性质人格权:在人格识别意义上,精神利益具有原始性、第一性,是信息主体内在的构成部分;物质利益来源并依附于精神利益指向的主体本身,具有附属性、第二性.个人信息权是一种框架性人格权,应对包括姓名、肖像等传统具体人格在内的个人信息进行系统设计、统一调整.  相似文献   

2.
美国信息隐私法以隐私权作为个人信息保护的权利基础,而德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人格权为基础。我国法上隐私权的内涵与美国法上的隐私权不同,是人格权的一种。因此,美国个人信息上的隐私权保护模式不适合中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目的在于保护所有体现于个人信息之上的人格利益,我国立法应以人格权为基础构建个人信息权利体系。  相似文献   

3.
网络经济是21世纪的重要商务模式,健全的法律制度是确保消费者信心、促使网络经济和谐发展的根基。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权是消费者权利体系束的重要内容。人格权理论、信息财产权理论、消费者主权理论是其确立的法理依据。消费者个人信息在网络经济中呈现的稀缺资源属性、遭遇的巨大威胁、传统经济模式中消费者权利体系保护的缺失极大地催生了个人信息权的增生。  相似文献   

4.
个人信息是信息社会的基本资源。行政机关收集个人信息的理论基础是社会契约论。在信息经济背景下,商业机构对个人信息的收集与处理势不可挡。波斯纳的隐私经济学理论是反对保护个人信息的最强有力的声音。社会对个人信息二次利用的态度决定了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宗旨。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宗旨在维系信息社会个人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人格权保护之衡平——在保障人格权不受非法侵害的前提下,促进个人信息资源的合法利用。  相似文献   

5.
个人信息是信息社会的基本资源.行政机关收集个人信息的理论基础是社会契约论.在信息经济背景下,商业机构对个人信息的收集与处理势不可挡.波斯纳的隐私经济学理论是反对保护个人信息的最强有力的声音.社会对个人信息二次利用的态度决定了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宗旨.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宗旨在维系信息社会个人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人格权保护之衡平--在保障人格权不受非法侵害的前提下,促进个人信息资源的合法利用.  相似文献   

6.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加快人格权法的制定对于完善我国未来民法典的体系具有重要意义.民法总则不能完全包含人格权法,侵权责任法也不能替代人格权法的功能,人格权法在我国未来的民法典中应当独立成编.同时,人格权法应当对一般人格权、隐私权、个人信息资料权等重要制度作出规定.  相似文献   

7.
患者隐私权:自己决定权与个人信息控制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当今隐私权向两个方向发展:自已决定权和个人信息控制权.侵犯患者隐私权,在我国医患关系中时常发生.我国法律虽有保护患者隐私的规定,但至今还欠缺患者个人信息控制权的明确规定.国际经合组织发布的理事会劝告八原则,对完善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有重要的借鉴意义.隐私权是重要的人格权,患者隐私权以及患者的自己决定权和患者个人资料控制权均为患者的人格权,建议在未来的人格权立法中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8.
个人信息权益是天然内置财产属性的人格权益。人格权益专属个人,需要先将财产属性从人格权益中释放、质变,通过修正"公开权"的非正义性缺陷,将个人信息的财产属性从人格权益中分离出来,使人格权益落入"不可让与"的严格保护范畴,财产权益落入"可让与"的自由流通范畴并进行合理有效的配置。个人信息的财产权益实现前提是受"动态—有限"可让与性规则限制;数据生产理论下,个人可实现个人数据、个人数据集合汇集性处理上的有限财产权益,以"消极为主,积极为辅"的方式"分享"价值创造者带来的经济利益。  相似文献   

9.
“被遗忘权”在欧盟个人信息立法改革中的存废问题扑朔迷离,至今尚未有定论。被遗忘权是信息主体要求信息控制者删除过时的、可能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的信息的权利,其来源于人们控制个人信息的需求。该“信息”包括网络信息与纸质信息,并特指在过去发布但仍保留至今的信息。被遗忘权是一种约定俗成的表达,其实质上不是一种具体的人格权,而是个人信息权的权能之一。我国现有立法已有与被遗忘权相对应的请求权基础,但其法律位阶过低及立法分散的现象也亟待完善。与此同时,对被遗忘权的保护应有所限制,在利益冲突时应让位于言论自由、人文社科研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  相似文献   

10.
个人信息保护将个人信息视作权益的传统模式已难以胜任保障个人信息安全的要求,有必要将个人信息上升到宪法维度中的基本权利予以保护。基于基本权利视角下构建个人信息权,对于数字时代的人权保障更具深远意义。确立以人的尊严和自由为核心的个人信息权,需要国家承担相应的保护义务,具体而言,首先应当加强个人信息权作为基本权利的地位,并健全相应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其次,使专门机构在个人信息保护中依法履责,发挥作用;最后,注重司法机关作为"最后防线"的地位,完善个人信息权的司法救济渠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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