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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6 毫秒
1.
互联网不断重塑着我们的社会生活方式,用户在使用电子邮箱、搜索引擎、即时通讯和社交平台等“免费”服务时,必须同意网络服务提供者制定的网络服务协议的所有条款.网络免费服务协议是一类新型合同,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无偿”的网络应用服务,用户将其个人信息等数据通过该协议自动授权给对方,并以其用户粘性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带来广告等增值服务收入,故网络免费服务协议与无偿合同并不等同.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服务的“无偿性”并不能否定用户作为一个普通消费者所应有的权利,也不能将该协议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规避法律责任承担等“免责条款”的保护伞.因用户与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技术资源、平台资源和信息资源等方面的不对称,网络服务的合同条款应避免权义失衡,在赋予网络服务提供者权利的同时,亦应令其对用户承担相应的义务,既包括说明、告知和协助义务,注意义务及安全保障义务等私法上的义务,也包括平台作为商业性的公共基础设施所应当承担的各项监管义务.  相似文献   

2.
随着网络技术的广泛应用,网上侵犯隐私权的现象时有发生。对狭义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隐私权侵权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并通过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隐私权保护法定义务加以分析,进而提出对其隐私权侵权中间责任的相关制度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3.
试析网络服务商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网络服务商这一特殊群体在为用户提供服务的过程中,通过要求用户提供资料和使用各种监视软件成为用户信息享有者,通过提供信息交流平台获得了准出版商地位,这无疑对用户网络隐私权构成了极大威胁.在网络隐私权保护中,我们必须明确网络服务商在信息搜集利用方面的保护义务和对第三人侵犯网络隐私权行为的监管义务,据此确定其侵犯网络隐私权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4.
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权利和义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使用即同意”是构筑网络服务法律关系的基础方式,有其合理合法之处,但也可能因此损害用户的利益。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网络服务法律关系中享有充分的权利,包括规则制定权、规则执行权、纠纷裁判权、取得特别许可权、法律适用选择权、责任限制或免除权等,同时承当相应的义务,包括注意或审查义务、安全保障义务、知识产权保护义务、隐私权保护义务或个人信息保护义务、审慎作为义务等。网络服务提供者所享受的权利群与义务群应该实现总的动态的平衡。法律应当对ISP的权利义务进行适当规制。  相似文献   

5.
网络中个人隐私权及其法律保护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随着网络规模的爆炸性扩张 ,网络中个人隐私权遭侵犯已引起人们的极大关注。网络隐私权的主体为数据主体 ,客体是个人的所有数据 ,内容包括个人数据的控制权、知悉权、使用权和维护权。当前个人数据被多方主体非法收集、储存、使用和传播的现象层出不穷。应当借鉴他国的先进经验 ,以立法规制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方式 ,全面保护公民的网络隐私权  相似文献   

6.
随着互联网的出现与普及,信息技术革命导致了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变革。欧盟诸多成员国作为较早进入互联网时代的国家,其在互联网时代对于隐私权的保护则体现为欧盟议会于2016年4月14日通过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GDPR"取代了欧盟旧有的数据隐私标准,并于2018年5月25日开始在欧盟的28个成员国实施。目前学界对于"GDPR"的关注大多仍停留在互联网的服务提供者与其用户之间,但对于服务提供者与其雇员之间隐私权保护研究尚存在一定的缺失。本文旨在通过《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法条的实证分析,对跨国公司与劳动者隐私权保护的及跨国企业风险对策探讨,为学界对劳动者如何在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中保护其个人隐私权提供一些思路。  相似文献   

7.
伴随着网络的日益普及,网络侵权行为也越来越多,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网络信息的传输中枢,屡屡被卷入网络侵权纠纷中,成为被侵权人指控的侵权主体.从立法技术的一致性、促进网络行业的健康发展等角度考量,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对网络服务提供者课以过错责任是恰当的.其责任范围应依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而有所区别,当其与网络用户作为共同侵权行为的实施者时,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而这又有加大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之嫌,为平衡其权利义务,多国立法例都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进行了相应限制,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也规定了相关的"避风港"原则.此条未对网络服务提供者作具体区分,而对各类服务提供者适用相同的规则,这显然是立法不严密之处,但出于<侵权责任法>作为基本法的稳定性之考虑,这个任务留给日后网络方面的专门立法更为合理.  相似文献   

8.
在信息技术的发展背景下,网络侵权数量呈现直线飙升.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间接侵权责任的建立使权利人确认直接侵权人陷入困境.著作权领域的司法和实践为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奠定了良好的基础.立足我国的具体实际和网络现状,信息披露制度应当规定包括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在内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均负有一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严格信息披露的条件,采用“通知与反通知”的履行方式,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信息披露制度下的责任分配,促使网络服务提供者制定统一的信息披露行业规定.  相似文献   

9.
作为一种新型个人信息权,被遗忘权的产生是为了调整搜索引擎上的过时个人信息。通过删除或隐匿搜索引擎上脱离情境的个人信息,信息主体的人格权益得以实现。欧盟法院在谷歌诉冈萨雷斯案中确立了被遗忘权,并强调了信息处理和传播行为的适度性和适时性。传统隐私权理论无从应对网络个人信息散播行为,也难以为规范搜索引擎上的过时个人信息提供充分法理支持。鉴于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的差异性、过时个人信息的负面性、以及删除过时个人信息对于社会和解的积极意义,我国有必要在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中引入被遗忘权。然而,被遗忘权与公众知情权等权利间的潜在冲突也值得注意。在决定是否删除过时个人信息时,比例原则可被用来进行利益衡量。  相似文献   

10.
技术进步与商业模式变化打破了“避风港原则”规范下网络服务提供者与著作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我国司法基于应知规则中“应知”的认定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负有对用户上传内容的注意义务,虽然较好地维护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但也造成了网络服务提供者面临的法律风险具有不确定性,并与网络服务提供者无内容审查义务相矛盾。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和《民法典》中规定一定规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负有内容审查义务,应当对用户上传内容进行事前技术过滤,是我国顺应技术进步与商业发展趋势,重塑网络服务提供者与著作权人之间利益平衡的有效路径。  相似文献   

11.
被遗忘权不仅在大数据领域中存在,而且在古典的隐私权或者个人信息权(信息隐私权)领域中也存在.在大数据领域中,被遗忘权以删除权为主要内容,而在非大数据领域中,被遗忘权以禁止或者限制收集、使用为主要内容.在大数据领域中,被遗忘权的出现并没有产生一种完全独立的新兴权利,毋宁是在古典隐私权的地基上并依赖于个人信息权(信息隐私权)的保护,增加了广义的隐私权的内容.对个人信息权和被遗忘权的认知应当在古典隐私权的地基上进行.  相似文献   

12.
电子商务隐私权与法律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隐私权应成为独立的、基础的权利种类。隐私权的保护客体为个人数据和私人生活。我国对电子商务隐私权的制度设计,可考虑借鉴英美等国经验,采取国家制定法律的他律和网络行业的自律相结合方式,全面切实地保护隐私权。  相似文献   

13.
1 引言面对Internet环境中难以计数的海量信息,搜索引擎是帮助用户查找网络信息的必不可少的工具。当前,搜索引擎已经被认为是除邮箱、短信和网络游戏三种盈利模式之外的互联网“第四桶金”。搜索引擎是技术为主  相似文献   

14.
隐私权问题探析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隐私权作为一项人格权,其起步较晚,我国对隐私权的保护一直采用间接的方式,没有将其确立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隐私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民事权利,各国均采用直接的保护方式.随着网络的普及和我国民法典的制定,加之隐私权与相关民事权利存在相近之处,其外延难以界定.本文就此从隐私权问题的现状、隐私和隐私权范围的界定、侵犯隐私权的构成要件以及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几个方面存在的问题阐述了自己的见解.  相似文献   

15.
"科学时代的戏剧""——重读布莱希特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布莱希特的"叙事剧"理论和实践与哲学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他称之为叙事的、反亚里士多德式的、反心理主义的戏剧叙事,是一种开创现代戏剧的尝试,即为现代"科学时代"提供一种戏剧.他不断探索戏剧的创新形式,追求旨在哲学认识的审美方法,如叙事化、陌生化、历史化等,都源于他的审美原则和主要着眼点,即"旧"与"新"的区分.在他看来,...  相似文献   

16.
在全面立体覆盖的新媒体时代,作为党的优良传统的群众路线正在互联网上展现着新的活力和生机.推进网络"群众路线"是新时期做好群众工作的必由之路.把网络群众工作做实、做稳、做新,对于密切党群关系、凝聚民心、顺应民意、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具有重要意义.在此基础上,重点探讨在新媒体环境下推进网络"群众路线"面对的挑战问题、基本目标与具体路径及实践经验.  相似文献   

17.
恶意软件在网络上的泛滥,不仅侵犯了广大网络用户的合法权益,而且也影响了互联网的健康发展.恶意软件从安装、运行、删除程序、制作目的等方面侵犯了网络用户的隐私权、财产所有权、消费者权益中的知情权与选择权等.恶意软件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属于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一种.治理恶意软件侵权应该谋求法律治理手段和其他治理手段的紧密结合.  相似文献   

18.
在互联网定向广告中,网站等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会利用cookie或类似技术收集和使用用户的在线活动信息,从而有可能侵犯用户的隐私权、知情权和选择权等民事权益。2015年"中国互联网定向广告纠纷第一案"中司法救济的不力折射出监管和立法的缺位,导致法院无相关指引可参考、无适当法律条款可依据。有代表性的国外实践表明,规制互联网定向广告的核心法律规则主要包括获取用户同意的默认规则、"禁止追踪机制"、用户同意的撤回权、信息披露或说明义务以及对儿童给予特别保护。从我国现实情况出发,当前可行的做法是明确监管部门并由其采取监管措施、明确法律依据并确立核心法律规则。  相似文献   

19.
网络反腐中政府官员隐私权保护的适度边界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下载免费PDF全文
网络反腐是互联网时代反腐倡廉的新方式,它一方面强化了对政府官员个人权力的监督制约,另一方面也增加了侵犯政府官员民事权利特别是隐私权的法律风险.在网络反腐中,保护政府官员的隐私权不仅有利于维护人格尊严,而且有利于化解隐私权与知情权及监督权的冲突.但基于政府官员的特定身份,其隐私权保护应定位于公共利益除外标准,坚持适度保护原则,合理划定保护范围.  相似文献   

20.
对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构成不作为犯罪,首先应从不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进行分析.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作为义务,应以采取当前的技术措施不会实质性增加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运营成本或系统与网络的负担为限.网络连接服务提供者IAP不成立不作为犯罪.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IPP的作为义务可以借鉴版权立法中的“避风港”原则和“红旗标准”进行限制,具体包括通知删除义务和主动审查义务.网络内容提供者ICP对别人提供的图片、新闻、文章、免费或者收费下载软件的审查核实义务也应采取“红旗标准”.网络服务提供者不作为刑事犯罪与民事侵权可以从主观过错、损害结果以及社会危害性几个方面进行区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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