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723 毫秒
1.
2017年颁布实施的《民法总则》中首次提出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保护,但是该规定只是原则性的,无法满足网络时代对虚拟财产保护的需要。而《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维护市场秩序的兜底性法律,可以通过规制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提供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该文从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界定与分类出发,通过对竞争法保护范围的要件分析,探索出虚拟货币、平台式网络虚拟财产、交易式网络虚拟财产三种类型的竞争法保护路径。  相似文献   

2.
在信息技术的发展背景下,网络侵权数量呈现直线飙升.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间接侵权责任的建立使权利人确认直接侵权人陷入困境.著作权领域的司法和实践为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奠定了良好的基础.立足我国的具体实际和网络现状,信息披露制度应当规定包括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在内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均负有一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严格信息披露的条件,采用“通知与反通知”的履行方式,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信息披露制度下的责任分配,促使网络服务提供者制定统一的信息披露行业规定.  相似文献   

3.
在网络犯罪案件的侦查过程中,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协助对于侦查机关侦查工作的顺利完成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从立法层面来看,我国已初步建立起旨在确立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侦查协助的制度框架;从操作层面来看,网络服务提供者也具备了提供侦查协助的现实基础。但在司法实践中,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侦查协助的积极性普遍较低。究其原因,主要有侦查协助范围不明确、与网络服务提供者信息保密义务冲突、缺乏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补偿和救济几个方面。当前可通过区别案件类型、明确协助范围、强化监督制约、构建救济与补偿机制四个方面入手,破解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侦查协助困境。  相似文献   

4.
试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随着网络游戏产业的快速发展,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纠纷不断出现。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在此方面存在立法空白,游戏用户的合法权益往往得不到充分有效的保护。本文分析了网络虚拟财产的产生和存在形态,介绍了网络虚拟财产的有关国内外典型案例和立法,并对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既有理论探讨进行了综述。在此基础上,笔者提出网络虚拟财产是一种以“无体物”形式存在的特殊财产,应对其进行法律保护。  相似文献   

5.
浅议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春华 《兰州学刊》2005,(5):199-201
网络虚拟财产这一新兴的社会现象,由于在学术界和司法界对其法律属性的认识存在着分歧,进而导致了针对网络虚拟财产个案的法律适用的争议.本文试图通过对各种网络虚拟财产法律属性的比较,分析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进一步明确网络虚拟财产债权的本质属性以及其物权的附属性.  相似文献   

6.
在网络时代,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著作权民事责任是一个长期面临且需要不断深入研究的问题。因网络技术迅速发展致新型网络服务提供者不断出现,目前,法对其无明定,宜在司法解释中界定。本次修改著作权法时应明定,在现有技术条件下,网络服务提供者应承担形式审查的事先审查义务,违反规则则承担自己过错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侵犯著作权应对过错所致损害全面赔偿。  相似文献   

7.
网络虚拟财产作为财产罪犯罪对象得到刑法的保护,是维护和促进我国网络事业发展的关键,但现有刑法条文由于立法时的局限性,并没有将网络虚拟财产纳入财产罪的犯罪对象之中。若通过刑法中的财产犯罪解决侵犯网络虚拟财产的问题,则必须要面对其作为犯罪对象与罪刑法定原则和刑法谦抑性原则之间的冲突与整合。  相似文献   

8.
陈维铨 《学术界》2007,(1):93-96
网络虚拟财产是一种能带来经济利益的事物,应当是法律意义上的财产,体现在虚拟财产之上的也应当是一种财产权。虚拟财产的财产性质产生离不开网络和网络游戏,在虚拟财产之上的财产权是一种新型的财产关系,应当专门立法加以调整。  相似文献   

9.
黄笛 《社会科学家》2015,(4):96-100
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将网络虚拟财产展现给世人,在拓展人们视野的同时,也使人们遭遇到前所未有的新问题,对传统的财产法带来了新挑战。随着网络虚拟财产的纠纷日益增多,囿于一般的传统法律难以有效使用于网络空间,使司法界在审理案件时面临着无法可依的窘迫困境。因此,在现有的传统物权债权二元体系视角下,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得不到妥善解决,只有突破传统的民法思维,将网络虚拟财产权定位于物权与债权相融合的新型财产权,才能使网络虚拟财产向着健康、规范、有序的路径发展。  相似文献   

10.
略论侵权请求权与诉讼时效制度的适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诉讼时效制度的功能是维护不特定第三人与义务人财产状况有关的信赖利益,惟有存在保护不特定第三人此种信赖利益的必要时,方有诉讼时效制度的适用问题.基于此种认识,以权利人长期不行使特定类型请求权是否会产生保护不特定第三人信赖利益的必要为依据,对侵权请求权与诉讼时效制度的适用问题应具体分析.  相似文献   

11.
网络诈骗犯罪的实证分析与对策研究——以安徽省为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网络诈骗犯罪已成为网络犯罪中增速最快的犯罪类型.本文以安徽省为例,从犯罪总量不断增长,犯罪方式趋向专业化、集团化,犯罪主体低龄化等方面对网络诈骗犯罪的现状与发展趋势进行了实证分析.指出了当前在办理网络诈骗案件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了强化虚拟社会的现实化管理,完善网络安全立法,确定虚拟财产的物权属性和受保护性等的防控对策.  相似文献   

12.
虚拟财产继承立法构想   总被引:2,自引:2,他引:0       下载免费PDF全文
互联网时代孕育而生的虚拟财产为社会生活带来了新的广袤财富,也同时拷问着变革中的继承法律制度.通过对其可被继承性、请求权基础、继承效果和意义的分析能得出虚拟财产继承的一般理论基础.虚拟财产类型广泛,性质特殊.可继承虚拟财产包括网络账号、网络物品、网络货币、网络电子信息、其他网络财产等五类.类型化的构建能为虚拟财产继承划定准确的范畴,为法律规范奠定基础.继而,根据权能、隐私权、契约等因素进一步对可继承虚拟财产予以限缩,构筑虚拟财产继承的立法规范.最终,通过所有权继承和使用权继承两个路径实现虚拟财产继承法律制度的构建.  相似文献   

13.
在数字时代,继续保持著作权法的激励创作功能是令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著作权侵权责任的原动力,而技术中立的思想则是限制此种责任的基本政策依据。在我国侵权法语境下,该责任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帮助侵权者之责,且是自己责任。鉴于《侵权责任法》等已经对该种责任进行了规定,因而《著作权法》在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时,应当注重与现行立法精神保持一致。  相似文献   

14.
浅析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汪美侠 《江淮论坛》2010,(3):140-142
我国的网络游戏产业正处于蓬勃发展之中,但与此相伴的是网络虚拟财产纷争的层出不穷,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网络游戏产业的发展。立足于网络虚拟财产国内外的法律保护现状,我国应从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制定单行条例以及完善刑法等方面着手,加强网络虚拟财产法律保护。  相似文献   

15.
伴随着网络的日益普及,网络侵权行为也越来越多,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网络信息的传输中枢,屡屡被卷入网络侵权纠纷中,成为被侵权人指控的侵权主体.从立法技术的一致性、促进网络行业的健康发展等角度考量,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对网络服务提供者课以过错责任是恰当的.其责任范围应依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而有所区别,当其与网络用户作为共同侵权行为的实施者时,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而这又有加大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之嫌,为平衡其权利义务,多国立法例都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进行了相应限制,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也规定了相关的"避风港"原则.此条未对网络服务提供者作具体区分,而对各类服务提供者适用相同的规则,这显然是立法不严密之处,但出于<侵权责任法>作为基本法的稳定性之考虑,这个任务留给日后网络方面的专门立法更为合理.  相似文献   

16.
我国《民法总则》明确了网络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这是财产保护的一大进步,但是理论和实践中,网络虚拟财产却存在着性质和权属难以确定、分割和继承规则不明确等一系列问题。对涉及淘宝网店财产分割的审判案例进行数据分析,发现审判实践中存在着财产分割没有法律依据、价值难确定、归属不公平的困境。针对这些困境,在对夫妻网络虚拟财产进行分割时要注意保护虚拟财产的特殊性,提前明确共同财产范围,组织多机构联合评估价值,保护人身利益。  相似文献   

17.
“王兵网店转让案”作为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一批涉互联网典型案例,其必将对未来的司法实务起到重要的指导作用。但就该案件的裁判要旨和论证思路来看,其罔顾了网络店铺的实质构成和网店转让的客观对象,因此导致了对网络店铺法律性质的误判。网络店铺作为网店经营信誉、经营时间、访问人数、收藏人数、网店好评率的有机结合体,其极大地契合了洛克在“劳动财产理论”中对财产实质内涵的论断,是现代电子商务经济催生的一种新的财产类型。网络店铺具有虚拟性、独立性、价值性、合法性特征,属于典型的网络虚拟财产,对网络店铺转让的法律规制必须以该法律定性为根本起点和依据。  相似文献   

18.
对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构成不作为犯罪,首先应从不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进行分析.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作为义务,应以采取当前的技术措施不会实质性增加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运营成本或系统与网络的负担为限.网络连接服务提供者IAP不成立不作为犯罪.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IPP的作为义务可以借鉴版权立法中的“避风港”原则和“红旗标准”进行限制,具体包括通知删除义务和主动审查义务.网络内容提供者ICP对别人提供的图片、新闻、文章、免费或者收费下载软件的审查核实义务也应采取“红旗标准”.网络服务提供者不作为刑事犯罪与民事侵权可以从主观过错、损害结果以及社会危害性几个方面进行区分.  相似文献   

19.
技术进步与商业模式变化打破了“避风港原则”规范下网络服务提供者与著作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我国司法基于应知规则中“应知”的认定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负有对用户上传内容的注意义务,虽然较好地维护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但也造成了网络服务提供者面临的法律风险具有不确定性,并与网络服务提供者无内容审查义务相矛盾。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和《民法典》中规定一定规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负有内容审查义务,应当对用户上传内容进行事前技术过滤,是我国顺应技术进步与商业发展趋势,重塑网络服务提供者与著作权人之间利益平衡的有效路径。  相似文献   

20.
敬力嘉 《江汉论坛》2023,(5):136-144
随着恶性网络暴力事件不断见诸媒体报道,如何依法有效治理网络暴力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我国当前已确立的网络暴力公私合作治理模式,既存在私主体与公共部门的主体混合,也存在行政监管与犯罪风险防控的职能混合,属于“混合治理体制”。在网络暴力治理领域确立此种模式,有利于弥补现行法律规制效果的不足,还能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事前自主合规方向,具有充分的现实需求。但是,若以比例原则审查,此种公私合作治理模式存在目的识别挑战与手段合目的性缺陷的体系风险。可调整对网络暴力的“零容忍”态度,将合理分配网络暴力风险作为公私合作治理模式的目标,以辅助性原则与明确性原则指导网络服务提供者确立网络暴力专项合规计划,以有效衔接平台技术治理与法律治理并构建事前自主合规与事后强制合规阶段的有效性审查与底线保障机制,实现对网络暴力公私合作治理模式的合理调试。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