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6 毫秒
1.
中国传统法律思想一个重要的特征就是无讼,无讼就是不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决纠纷和争端,是中国传统儒家思想在法律上的反映。传统法律的无讼思想具有注重人际和谐、轻视法律诉讼、重视道德教化、注重犯罪预防、重视贤人政治、轻视个体权利的特点。传统无讼思想作为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价值取向,对当代中国的法制现代化建设和民众的法律意识都产生了非常深远的影响。  相似文献   

2.
法治视角下的西部农民“贫困”问题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一、关于“法治贫困”广大的西部地区是典型的“乡土社会”,是“民间法”盛行的地区。费孝通先生讲“乡土社会是‘礼法’的社会”,在“乡土社会中 ,法律是无从发生的”1 。在西部 ,传统农业社会中无契约思想的价值结构是以惧法尚情为典型的 ,主要表现为 :(1 )解纷机制中的“贱讼”、“耻讼”心态。西部以土地为中心的自然经济将农民束缚于一个狭隘的社会环境中 ,这要求人们间的和谐相处和维护“家丑不可外扬”的集体荣誉 ,从而使利益之争受到压抑、以权利义务为中心的法律手段受到鄙视。因此 ,民众试图通过司法渠道解决纠纷的愿望低于城市人…  相似文献   

3.
李艳君 《理论界》2012,(7):125-127
对于清人的诉讼思想,学界素有"畏讼、忌讼"之说,而清代的官方话语却不乏"健讼、好讼"之指责。对此,我们不应一概而论,无论是"畏讼"还是"健讼"都不足以准确地概括出清代民众的诉讼思想,都只是其中的一个方面。事实是:在社会诉讼环境相对恒定的情况下,清代民众的诉讼思想与个人因素有很大关系;且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其诉讼意识也在日益提高。或许,这是我们对清代民众诉讼思想最好的概括与评价。  相似文献   

4.
"中人"是中华法系契约文明的重要内容,也是清代土地买卖契约中的重要的法律现象。在清代的土地买卖契约中,所有的契约差不多都有"中人"参与,并在契约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出卖人所在地德高望重者和与出卖人同姓者作为契约"中人"是清代土地买卖契约中的一个重要特点。"中人"现象有着特有的法文化背景,民事领域内国家制定法的让位是民事立法背景,多元化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为民事司法背景,血缘与地缘相结合的乡族共同体构成社会背景。  相似文献   

5.
民讼官--宋代民众对官员的诉讼抗争论略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宋代社会民风好讼并非只体现于民众之间,也体现于民众对官吏的诉讼活动中。官员被民所讼与行政能力有关,但更大诱因在于其对民众权益的不法侵害。民讼官的频繁,不仅因为民众维护权益意识的觉醒,也是中央政府的政策使然。豪强与胥吏在官民诉讼斗争中角色复杂,胥吏讼官更多体现统治阶层之间的矛盾,豪民对官员的讼争客观上与一般民众的利益有一致性。  相似文献   

6.
中国古代地方治理的儒家化及其历史启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无讼"是先秦儒家法律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儒家的司法价值追求,是儒家德、礼、政、刑综合为用的社会治理模式的最终归宿。在西汉复兴整合先秦政治法律文化的社会思潮中,先秦儒家的"无讼"理想成为地方治理中一些地方郡守县令的政治法制理想,从而使儒家"无讼"思想由理想的殿堂步入具体的政治法制实践,并取得了一定成效,开创了中国古代地方治理儒家化的历史。地方治理儒家化在汉代的开创及其具体实践,对后世的地方治理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对今天的社会治理也有启发意义。  相似文献   

7.
物权法私主体权利价值取向论——及至民法本位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现代物权法价值取向未变,即都是私主体权利价值取向,只是现代物权法,带些社会化倾向.近现代物权法及我国现今物权法当以私主体权利为价值取向.申明物权法私主体权利价值取向,并非不顾及有些情况下的社会化倾向,只不过这些"顾及"是为次的,这由物权法私法性视角决定的.唯如此,以物权法为代表的私法才可与所谓的社会法、公法之社会、国家价值取向性视角相制约、相抗衡,达成整个法律体系的和谐平衡,否则,全部法律一边倒地以社会、国家为价值取向,则与市场经济、市民社会中客观存在公私利益之分别不匹配,法律上层建筑则不符市场经济基础.  相似文献   

8.
"无讼"作为中国传统法律的一种价值,因应"习惯法"与"成文法"的此消彼长,愈加表现为中国传统主流社会对诉讼行为的评价。肇基早期国家的形成层面,在因强力而产生的"酋邦"中,被征服者的诉权遭到漠视,取而代之的是藉公权力规训下的"无讼"理念的兴盛。与此同时,运行于"酋邦"的专制权力鼓吹等级与名分,尤重社会秩序的稳定,造就了"无讼"产生的土壤。此外,与"公共权力"相反,"酋邦"的本质是对他方权益百般压制与独擅政权的"家族权力"。而这宣告了"无讼社会"的来临。约言之,与"部落联盟"相较,"酋邦"起源于"强力"、存在"专制权力"、以"家族权力"为本质等特征"注定"了"无讼"产生的历史条件,是"无讼"最深层次的根源所在。  相似文献   

9.
在我国民间流传着“民有私约,约行二主”以及“官有政法,民从私约”的说法,它准确而清楚地表明了民间秩序的建立和维护主要依靠契约来进行。在一定程度上。四川近现代盐业买卖活动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向商品经济转化的重要标志,对于盐业生产关系的发展和完善起着强有力的推动作用。从“内涵”与“本质”上来说,现代买卖合同与盐业买卖契约具有一脉相承性,盐业买卖契约内含的精深思想在很大程度上被现代买卖合同所吸收,但由于时代经济特征.盐业买卖契约又具有自己的特色。挖掘民族文化遗产的盐业买卖契约文化精神,对于丰富和完善现代合同制度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0.
汉唐间的土地买卖,以及与此相连的封建土地所有权问题,历史上就有争议,至今仍然意见不一。较早的争论出现于马端临《文献通考》。该书评论唐朝均田制,引了叶适的一段言论:“要知田制所以坏,乃是唐世使民得自卖其田始。……唐世虽有公田之名,而有私田之实……民得自有其田而公卖之,天下纷纷遂相兼并”。马端临说:“水心言唐方使民得立券自卖其田,而田遂为私田。此说恐未深考”。他认为“秦开阡陌之后,田即为庶人所擅”,“民得以自买卖田土矣”。两人都把土地买卖与土地所有权联系起来,但在时间上看法不同。解放后,在封建土地所有制形式问题讨论中,再次碰到这个问题。一些同志指出:“根据经典著作的指示,结合中国封建社会的史实,土地买卖可以作为衡量土地所有权的标尺”。另一些同志则认为封建社会的土地买卖,不过是一种“诡诈的买卖”,它“不但不能证明‘自由的私有权’的建立,反而意味着在封建社会的农民是以土地所有权的丧失而换取使用权为其特征”。更有同志提出:“所谓经过买卖的私有,只是在封建法律下被承认的,而法律是统治者所订”,因而认为土地所有权“在专制封建主义的中世纪‘就是全国范围内集中的土地所有权’——封建的土地国有制”。这里的分歧就不仅涉及汉唐时期(乃至封建社会)土地买卖的性质、意义,而且关系到对封建土地所有权的理解了。本文试图结合汉唐间土地买卖的事实,对“封建式的私有”谈点粗浅意见,供讨论。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