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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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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司法鉴定结论采信问题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对我国司法鉴定的规范和统一有着重要意义,但是鉴定的采信问题仍然没有得到解决。应从制定相应的证据“可采性”规则,对鉴定结论设置排除规则;建立完善鉴定人出庭制度,强化对鉴定结论的质证;改革司法鉴定管理制度,允许当事人自行鉴定等方面对美国专家证据“可采性”制度予以借鉴,以完善我国司法鉴定采信制度之构想。  相似文献   

2.
鉴定人在诉讼中起着重要作用,然而,由于传统诉讼模式的影响和鉴定人出庭质证的法律、法规不健全以及鉴定人的自身因素等方面的原因,当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着鉴定人出庭率低的现象。对此,应通过法律规定明确鉴定人的出庭义务,设立鉴定人资格审查程序,同时为鉴定人提供作证的经济补偿和安全保护,以完善我国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提高鉴定人的出庭率。  相似文献   

3.
随着民事案件的日益复杂,涉及的专业知识越来越广泛,鉴定人制度在民事诉讼中的重要性日渐凸显。然而现行法律对于鉴定人制度的规定过于粗略,不具有实际操作性。英美法系的专家证人制度以及大陆法系的鉴定人制度在这一方面都具有很好的参考性。本文旨在通过分析我国鉴定人制度的问题及现状,同时借鉴域外法的经验,提出部分看法:首先,重申鉴定人的独立地位;其次,建议由当事人聘请鉴定人;最后,由聘请鉴定人的当事人承担相关费用。  相似文献   

4.
新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首次在原有鉴定制度之外,补充了新的非鉴定专家制度。这是一个重要的突破,但规则还有待完善。目前立法对专家的法律性质规定并不明确,在日后的实践中,专家对鉴定事项应主要履行辅助人的职责;专家在接受询问时应允许其阐述完整、独立的意见并作为证明参考;对非鉴定事项,允许专家发挥类似于专家证人的功能并将其提供的检验报告作为证据使用。在专家资格的审查方面,不设立回避制度,法院应在个案中确认专家证人的适格性并在专业性、重要性、争议性三方面审查专家出庭的必要性。同时,专家出庭适用鉴定人的规定亦存在一些问题,应进一步完善专家不同于鉴定人的质询规则、费用支付规则和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5.
国家对金融机构破产的深度干预和广泛救助,极大改变了金融机构的破产规则和债务清偿模式,进一步异化了破产安全港保护机制的保护范围、保障程序和责任制度.因此,在金融机构破产安全港保护制度建设过程中,应结合金融机构破产特性,充分考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诉求、不同金融交易合约的风险程度、金融机构破产特定债务的优先清偿等,在传统商事企业破产安全港保护制度基础上进行适应性修正,制定融合经营、杠杆交易和“互联网+”等新金融特征的金融机构破产安全港保护制度规则和边界范围.在法律上设定安全港保护的等次或者优劣顺序,以及金融保障基金与国家对金融机构破产清偿的启动条件和额度比例等,以有效实现金融机构破产安全港保护与公共资金救助的界定和协调,解决特定金融合约安全港保护与金融消费者合约清偿冲突.在金融机构破产立法中,建立“破产自动冻结”“偏颇性清偿禁止”“破产约定无效”的豁免规则和金融机构破产安全港保护例外性制度,确保金融机构破产财产既定、无法同时满足金融消费者和全体债权人债权清偿要求前提下,实现破产公平清偿和“风险最小、成本最少和金融稳定”金融机构破产价值目标.  相似文献   

6.
鉴定人的诉讼地位是鉴定人制度的关键问题,它决定了鉴定人制度如何建构。从这个角度对我国鉴定人制度的立法现状进行探究,结合对两大法系鉴定人地位的考察,界定了我国的鉴定人的诉讼角色,并以此为基础提出了建立我国鉴定人制度的初步构想。  相似文献   

7.
鉴定人的诉讼地位是鉴定人制国鉴定人制度的立法现状进行探究,结合对两大法系鉴定人地位的考察,界定了我国的鉴定人的诉讼角色,并以此为基础提出了建立我国鉴定人制度的初步构想.  相似文献   

8.
试论完善我国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当前司法实践中 ,鉴定人出庭率很低 ,这严重损害了司法鉴定的权威 ,削弱了鉴定人出庭制度在诉讼中的作用 ,且与庭审方式改革相悖 ,造成了一定的负效应。本文分析了鉴定人不出庭的原因、后果 ,提出建立鉴定人人身保护制度、出庭作证经济补偿制度等一系列措施  相似文献   

9.
鉴定人出庭作证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司法鉴定的不断深入发展,鉴定结论在诉讼中的作用日益突出,由此鉴定人的地位及其在司法鉴定中作用亦非常关键,而现实中由于制度和意识方面的缺陷导致鉴定人出庭作证率极低.因此,完善我国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刻不容缓.本文分析了中国鉴定人出庭率极低的原因,在借鉴国外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先进制度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提出了如何提高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建议.  相似文献   

10.
司法鉴定中存在机构多、标准不统一、鉴定人资质缺乏统一管理、鉴定程序不规范等诸多问题。完善司法鉴定制度首先应确立刑事鉴定与民事鉴定分开制度,建立二次鉴定终结制度与鉴定人员有限出庭制度,加强鉴定人任职资格管理,为鉴定人提供人身安全保障和经济保障,提高司法鉴定人员的素质。  相似文献   

11.
龙卫球 《中国社会科学》2012,(12):103-122,208
2010年《侵权责任法》在价值定位上显现出"权利救济法"与过错责任、危险责任二元归责并立相结合的品格;在体系结构的外在方面,呈现出"分散式总则+混搭式分则"的特点,虽然与二元论内在体系并不协调,但相当程度包容了其复杂的外化要求,也较好发挥了整合不同背景、不同层次的立法和司法经验的作用。在保护范围、损害赔偿规则、多数人规则、责任承担方式、过错责任制度、危险责任制度以及对第三人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制度等方面,《侵权责任法》取得了引人注目的发展。但这部立法也存在一些不足,有进一步完善以及合理提升现代化水平的空间。  相似文献   

12.
《江西社会科学》2018,(4):177-185
促进信赖保护是登记对抗模式制度的基本宗旨。而在权利或行为的真实状态与外观事实"错位"的情形中,相对人基于外观而产生信赖,信赖保护主要表达的是对外观事实的倚重和偏好。因此,基于登记作为一种以国家信用为背书、更能全面和准确地反映权利状态且更具效率的权利表征形式,具有更强的物权外观效力的事实,在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中,应当赋予登记与交付相同的生效要件地位,并合理运用登记的对抗效力规则和善意保护制度,妥善地解决登记与交付的冲突问题,以完善其物权变动规则,强化对相关当事人的信赖保护。而以"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为内涵,在登记对抗模式中,"善意第三人"因登记而产生的主要是消极信赖,因此,可获保护的仅是因信赖落空而遭受损害的善意第三人,而且,其可获保护的范围也需以所遭受的实际损害为限。  相似文献   

13.
完善鉴定人出庭制度的若干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诉讼中发现、认定事实的证据资料分为实物证据和言词证据.鉴定结论具有言词证据属性,依据直接言词原则,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询问.鉴定人出庭也是正当程序得应有之义.我国诉讼法虽然对鉴定人出庭作了相应的规定,但是由于立法的缺位,我国尚未建立起完备的诉讼证据制度,使得这些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导致司法实践中鉴定人出庭率很低,影响了法庭对事实的认定.建立完善的鉴定人出庭制度成为我国司法诉讼制度改革的当务之急.笔者结合我国司法鉴定改革实际,提出建立完善的鉴定人出庭制度的若干设想.  相似文献   

14.
叶锐 《天府新论》2013,(2):77-83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琼斯案的判决意味着"财产权侵害"规则的回归。"合理隐私期待"检验规则具有难以克服的缺陷,应当将"合理隐私期待"与"财产权侵害"规则相结合,以确立第四修正案意义的"搜查"是否成立。这一显著变化背后体现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百年来保障人权的根本理念,虽然我国并没有专门的宪法法院和违宪审查制度,但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琼斯案表明与时俱进的保障人权的态度仍然值得我国学习、借鉴。  相似文献   

15.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制度和司法鉴定制度均存在诸多弊端,两种制度并行的状况更引发了一系列的问题。为此,应取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在司法鉴定体制基础上进行改革。通过建立全国统一的医学专家库,设立“首席”鉴定人制度,完善鉴定人准入机制,改革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及专家辅助人制度,以此达到构建统一的新型医疗鉴定制度的目的。  相似文献   

16.
个人信息的内涵范围及其类型化问题是个人信息保护理论研究的原问题,也是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基础性问题。从域外法来看,个人信息界定模式发生了重大改变,即从“识别标准”发展到“识别+关联标准”。我国立法关于个人信息的界定尚未统一,理论上也尚未完全形成对个人信息内涵与标准的共识。在数字经济时代,传统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标准”存在操作难题,难以满足数字经济发展的迫切需要。分级分类是有针对性、差别化保护个人信息的重要进路,但整体而言,我国现有个人信息分类分级制度仍相对粗陋,个人信息收集知情同意规则、敏感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相关主体权利义务规则等仍有优化空间,特别是个人信息识别标准制度仍亟待改进。寻求个人信息范围之理论突破,可以识别标准为突破口,从单一“可识别”标准转向多元场景“可识别”标准,注重个人信息界定的情景化、弹性化、本土化。从制度创新角度,应当进一步创新我国个人信息内涵规则、外延规则、分类规则和分级规则等规则体系,实现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规范续造。  相似文献   

17.
论人的本性及其与法律的关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李青山 《社会科学》2004,(10):79-85
自利是人的本性 ,无所谓善恶。自利本性对人类社会既有积极作用也有消极作用。任何法律制度的设计都应当以承认人的自利本性为前提 ,法律制度的设计应当建立在对人的自利性和利他性的正确评估之上。如何保护和促进自利本能和意识的积极作用 ,防止和遏制其消极作用 ,就成了道德规则和法律规则的重要任务 ,也是衡量道德规则和法律规则是否合理的人性标准  相似文献   

18.
投资者适当性是成熟资本市场的一种典型的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我国证券、基金等领域已经初步构建了投资者适当性规则体系。在P2P网络借贷领域,《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对投资者适当性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平台的提醒义务、尽职评估义务、分级义务,但仍难以满足P2P网络借贷投资者权益保护的需要。我国有必要在借鉴域外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和我国传统金融行业的投资者适当性规则的基础上,以公平投资、信息保护、多元治理等原则为统率,以制定法为主导,把细化分级管理规定和明确平台合适推荐义务作为两大重点,并在行业协会自律监管、投资者教育、法律责任机制、网络仲裁等多个方面进行补充,以形成一个多层次、全方位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体系。  相似文献   

19.
土地征用若干民事法律问题研究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我国土地征用制度与国际惯例存在较大的差异 ,从民事角度规范土地征用制度进而保护被征用人的权利 ,杜绝滥用国家征用权是完善土地征用制度面临的迫切问题。解决公益目的的具体界定标准、土地征用的权利对象和附带权等问题 ,有益于依法限制土地征用范围的规则  相似文献   

20.
个人信息保护"入典"是我国民事立法的创举。在专门立法之外,将个人信息保护的核心规范写入《民法典》,不仅可为个人信息的私法保护提供明确依据,还具有价值指引功能、体系解释功能和权利孵化功能。《民法典》人格权益保护的价值取向为个人信息的私法保护提供了根本性的评价基准,在其指引下,个人信息保护的具体规则可在《民法典》中得以体系化的解释和适用。《民法典》围绕个人信息自决,针对个人信息处理行为,初步形成了具体权利内容,为个人信息权利的体系化发展奠定了基础。与《民法典》的个人信息保护规范相比,《个人信息保护法》在调整对象上大同小异,但在保护方式上存在递增,其通过公法手段保护的个人权利仍然具有私权属性。该项专门法律属于领域立法,兼具公法和私法属性。个人信息的公法保护与私法保护同等重要,个人信息保护的体系性也将在两者联动中得以加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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