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2 毫秒
1.
《江西社会科学》2018,(10):29-36
让与担保在我国金融实践中被广泛采用,但因其尚未明文规定于我国实定法,司法实践中对其法律效果的认识不尽统一,在一定程度上丧失了预期的融资担保功能。中国民法典各分编在编纂之时应将其成文化,并采担保物权的法律构造,以让与担保权的设立取代所有权的移转,消除理论上背离所有权传统之疑虑,并在赋予债权人强制清算义务的同时,肯定移转所有权以优先受偿的效力。  相似文献   

2.
《民法典》对所有权保留作出了重大修改,所有权的担保功能化进一步增强。所有权保留买卖具有多维性,具有担保构成、所有权构成和合同构成的不同面向,这决定了所保留的所有权既不是完全功能化的担保物权,也不同于动产所有权。所有权保留在担保功能实现的条件和程序上有别于动产抵押,在适用"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抑或适用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上也可能存在分歧。所保留的所有权属于特定目的所有权,无法依照所有权规则自由处分,即使未产生物权变动仍要求"登记"。所有权保留属于买卖合同的附款,但买卖合同的解除权、风险负担规则、物上代位以及出卖人的所有权移转义务等,都会受到所有权保留特性的影响。无论是内部体系还是外部体系,都不应简单化地将保留的所有权视为担保物权或所有权,而应根据相应制度目的的不同分别考虑所有权保留的何种特性起决定性作用。  相似文献   

3.
所有权保留交易中,在买受人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之前,出卖人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的行为并不具有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法律意义。在形式主义和功能主义相结合的立法态度之下,出卖人所保留的所有权被功能化为担保物权,但也保留了所有权的部分元素。买受人不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时,出卖人享有标的物的取回权,并可在回赎期后再次出卖标的物,就变价款优先受偿。在出现所有权保留和其他权利相竞存的情形之下,以登记(取得对抗效力)的时间先后顺序来判断彼此之间的优先顺位;在基于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交付标的物后10日内,所有权保留办理登记的,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优先于标的物上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留置权人除外。  相似文献   

4.
无论从利益平衡、信息与风险对称原则的维护、对实质公平的追求和对弱势群体的保护,还是从银行贷款设定担保的实际做法分析,一定范围劳动债权就已设担保的财产优先于有物权担保债权人受偿,具有充分的合理性。在完善企业职工劳动债权优先受偿制度时,可以将优先受偿的劳动债权限制在受理破产前一年内,受偿金额计算以社会平均工资水平为标准,对已设担保的财产实行"部分优先原则",使劳动债权优先性的效力及于已设担保的财产。同时,应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尽快建立全国统一、覆盖全体劳动者的欠薪保障制度。  相似文献   

5.
担保物权保障交易安全的手段是通过创设物的信用促进交易的发生并增强交易的可靠性,它随经济进步不断提出的社会需求而发展并有自己特有的发展规律.表现为:从所有权担保向非所有权担保演变;从移转占有型担保向非移转占有型担保演变;从确定的价值担保结构向非确定的价值担保结构演变;从担保物权欠缺流通性向担保物权自身流通性演变.担保物权现代化的目标是建立一个以非移转占有担保为主导地位的担保物权体系,以保障交易的便捷和安全.就中国而言,制定更多适合现代经济的、以交易为中心的新型担保物权仍是近期担保制度发展的方向.  相似文献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388条第1款对担保功能合同的确立,为非典型担保的创设和物权化提供了立法依据和法律适用空间。但是,中国担保立法理念长期以来对于静态交易安全的注重,使得谨慎的规制态度仍旧缠绕着非典型担保。非典型担保旺盛的生命力,源自其能在增强市场主体融资信用的同时,契合市场交易对效率价值的追求。作为典型担保的补充性替代,非典型担保以私法自治的契约自由原则为制度创设的理论基础,以商事理性的诚实信用原则为顺利履行的依托。因此,法律对于非典型担保之交易设计的效力审查,应当秉持意思自治的理念,而不是着重强调“父爱主义”的管制。就买卖型担保而言,基于备案登记的良好公示效果和《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28条的规定,应当赋予已备案登记的买卖型担保债权人以优先受偿权;《民法典》第401条类推适用的结果,应当是在允许买卖型担保流质的同时负有必要的清算义务。  相似文献   

7.
李莉  石伟 《学术月刊》2015,(2):93-99
登记作为动产担保物权的公示方式后,担保物范围的扩大成为可能,同时却带来占有与登记公示效力冲突的问题。在承认冲突的前提下,构建清晰明确的优先顺位规则是解决冲突的必由之路。具体而言,法定担保物权优先于意定担保物权,购买价金担保权应当优先于留置权;意定担保物权之间的顺位需分情况对待,在权利同时产生的情形下,航空器、船舶、机动车等设定动产担保时,登记型担保物权优先于占有型担保物权,其余动产上设定担保时,占有型担保物权优先于登记型担保物权。  相似文献   

8.
在同一债权上物之担保与人之保证并存时,我国立法中以“物权优于债权”理论为基础来解决物之担保与人之保证并存时担保责任的效力次序问题并无充分依据.我国物权法规定的“约定优先”附带了区分担保物是否由债务人提供的限制,并未完全尊重债权人的自由选择权.债务人自己提供物之担保的优先于人之担保而清偿债权会加重债权人的负担,背离了债权设定担保的意图与宗旨.在保证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情形下,债权人根据《物权法》第176条规定同时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和要求就物之担保实现债权,会遇到《担保法》规定的保证人先诉抗辩权的障碍,必须对第176条作进一步解释和规范,增加债权人同时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和就物之担保实现债权的前提条件.  相似文献   

9.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程序是民商事案件中通过直接实现担保物权来清偿债权的特殊程序,由于其具备审理周期短、利息损失少、节约处置成本等优势,对商业银行债权实现的意义重大;但同时也存在着重复诉讼、担保人失联情况下无法启动、担保物权可能无法完全受偿以及无法参与分配等风险。因此,在实践中,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一定的原则、对象、时间并辅助一定配套措施来设计科学合理的适用路径。  相似文献   

10.
出卖人的优先权是法国法系法律传统和立法技术的产物,与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立法例无关。物权变动的其他立法例,也可以接纳出卖人的优先权制度。我国1999年合同法规定了所有权保留,这不妨碍物权法规定出卖人的优先权以担保出卖人取得价款及其利息的债权。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了所有权保留的,出卖人的优先权不产生,没有约定所有权保留的,优先权可依法成立。这种立法,对出卖人利益的保护更加周全。  相似文献   

11.
《江西社会科学》2017,(8):175-182
房地产企业民间融资不仅金额巨大、涉及面广,而且法律关系复杂,成为司法实务与理论关注的热点问题。在融资中,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作为融资担保时,应赋予债权人以优先受偿权。融资涉嫌刑事犯罪的情况下,民事诉讼程序并不当然中止,应依据民事法律规范审查融资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的效力,且债权人可单独对连带责任保证人提起诉讼。因融资产生的债权,其作为房地产企业破产债权的清偿顺位及份额应依法律的相关规定予以确定。对房地产企业非法融资纠纷,刑事暂缓立案有利于诸多问题的解决。成立民间融资登记服务中心,为民间资本进入房地产领域搭建合法有效的服务平台是防范房地产企业非法融资的重要有效路径。  相似文献   

12.
船舶优先权的担保物权属性可以从有关他物权、对世权、追及性物上代位等有关论点中得到证明;船舶优先权的权利主体即优先权人,其同时也是船舶优先权所担保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债权人;船舶优先权法律关系的客体,即船舶优先权的标的,是指船舶优先权的主体享有的权利及承担的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即船舶优先权人根据法律规定可以通过扣押及拍卖程序实现其债权优先受偿的那些财产;行使船舶优先权的模式有“扣船(得到担保)—诉讼—受偿”模式、“扣船(未得到担保)—诉讼—拍卖—参与分配”模式、“诉讼—登记—参与分配”和“登记—诉讼—分配”等模式;船舶优先权实行的程序包括申请扣押船舶、提起诉讼、申请拍卖船舶和参与分配等环节。  相似文献   

13.
在国际保理业务中,保理商与保留了货物所有权的供应商前手卖方之间可能发生权利冲突,这种所有权保留可能会影响保理商应收账款债权的实现.一旦发生冲突,谁将享有优先权?若无条件地认定所有权保留条款可对抗第三方,将不利于保护正常的交易秩序以及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使保理商的权利处于一种不可预知的不稳定状态.反之,过分强调第三人的利益也将不恰当地消弱所有权保留的物权担保功能.当前,关于此项权利冲突的问题上尚存在许多争议,各国的立法与司法实践亦有不同.在冲突解决时,应当遵循物权优先于债权、所有权保留公示、善意诚信等原则,以平衡各方的利益.其具体解决路径包括所有权保留登记立法例下冲突的解决,以及不要求所有权保留登记立法例下冲突的解决.  相似文献   

14.
《担保法》自1995年10月1日起实施,后经《担保法解释》和《物权法》的不断修订和完善,对保障债权实现、促进商品流通、繁荣市场经济,起到了关键作用。与此同时,《担保法》在司法实践中也暴露出诸多问题。在独立担保、公司对外担保、涉外担保、企业分支机构不动产抵押、担保物权的存续期间等领域,理论界与实务界仍存有较大争议,亟待进一步研究。  相似文献   

15.
姜桂金 《理论界》2004,(2):80-80
别除权是大陆法系破产法中的一项重要权利,它使“物权优于债权”的法则在破产程序中得到了继续承认,保护了特殊债权人的利益。我国现行破产法未使用“别除权”,而是仿照英美法称之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企业破产法(试行)》32条规定:“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人享有就该担保物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我国破产法理论界普遍用“别除权”来阐释和取代这一“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应当认为,这两大概念有一定的共通之处,但并不能等值使用,互为代替,大陆法上的别除权无论在内涵或外延上均有别于英美法上的有担保债权,前者较后…  相似文献   

1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对买卖不破租赁规定的但书并未涉及存在预告登记的情况。发生在预告登记后的租赁是否仍能够以"买卖不破租赁"对抗之前的预告登记,这一问题在德国法上亦存在争议。尽管二者均为物权化之债权,但并不宜直接参照物权,以时间先后作为优先顺位的判断标准。在我国人口迁徙与城镇化的背景之下,根植于社会保护和生存利益保护之上的租赁权,得在一定程度上对抗之前的预告登记。而未来民法可能的发展方向——大财产权体系,也应当避免简单参照现有物权的顺位判断标准。  相似文献   

17.
售后回租是近年来兴起的信贷形式,裁判实践多将其认定为融资租赁或分期付款买卖,亦存在大量实为借贷的情形。理论上分别以所有权和担保权构造解释售后回租。售后回租乃无名合同,当其具有担保功能时,售后回租系独立的担保物权类型。应当借助避法行为理论,令售后回租在功能主义和形式主义担保观间实现平衡。售后回租担保权的设立依赖于有效的售后回租合同、承租人的处分权,以及担保功能的具备。其中,售后回租担保功能的识别无法以让与担保为参照,应借鉴融资租赁。售后回租担保不违反物权法定,应遵守公示要件、权利竞存与延伸的担保强行法,但不适用超级优先权规则。同时,售后回租的实现可规避流质禁止和私力救济禁止。  相似文献   

18.
我国<物权法>中的留置权制度较既有的留置权制度拓展了留置权所适用的留置物的范围,但仍然将留置物表述为"债务人的动产";扩大了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范围,但未对非合同债权情形下留置权的成立条件作出相应的具体规定;严格了一般留置权的成立条件,但未就"同一法律关系"进行界定;突出了企业之间留置权的特殊性,但却有违背社会公平之嫌;确立了留置权与其他担保物权冲突时的优先效力,但缺乏对恶意的留置权作出限制性的规定.正确认识和分析这些制度变化及其不足,对于进一步完善留置权制度,充分发挥其保障债权实现、维护市场信用的社会功用意义重大.  相似文献   

19.
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制度虽经《农村土地承包法》确立,但需从解释论视角阐明如何具体适用。承包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中的经营权融资担保,并未形成新的土地经营权,应解释为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之上设定担保权。土地经营权的债权定性,不影响其既可设定抵押,亦可采用质押形式实现融资目的。土地经营权抵押可使经营权人继续占有、使用农地,契合将所获融资投资农地经营的法目的。土地经营权质押以转移土地经营权证为要件,本质是权利质押,不会钳制土地经营权人对农地的实际经营。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为客体的抵押权的实现,建议采用强制管理形式,在保障债权实现的同时,防止农户失地。以土地经营权为客体的抵押权或权利质权的实现,则可直接适用担保物权实现规则。  相似文献   

20.
动产动态质押的模式演进伴随着物流金融业务的现代化而转型,一部物流金融业务的“发展史”本质上也是一部动产动态质押的“蜕变史”。在融资担保实践中,动产动态质押存在三种运作模式:委托监管、统一授信和物流银行模式。动产动态质押吸收了动产静态质押、动产浮动抵押和仓单质押的制度优势,兼顾了质物的流动性与质权的担保力,实乃弥补我国非移转占有型动产担保制度缺憾的最佳选择。质权人以专业监管稀释出质人的质物控制力,以最低价值控制线特定化质物价值,具体通过质物审查行为和质物监管行为设立与存续动态质权。质权人控制的质物价值处于最低价值控制线之上时,出质人可以增加、置换、提取质物,质权不受影响。对质物负有保管义务的质权人,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担保的债权受偿后,质权人应返还质押财产或解除质押监管措施。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