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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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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宪法上的人格尊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人格尊严是一项独立的基本权利,它不同于名誉权、荣誉权等人格权,也不属于人身自由的范畴。我国宪法上的"人格尊严"与国际人权宪章和外国宪法所规定的"人的尊严"实属同一概念,但其地位和内容不同。宪法上的人格尊严与一般法律上的人格尊严具有不同的功能和救济方式,但二者也有联系,宪法上的人格尊严是一般法律上的人格尊严的立法依据和违宪审查依据以及解释依据。"合宪解释"是当下中国宪法上的人格尊严在行政执法和司法实践中适用的最好方式。  相似文献   

2.
刘娟 《河北学刊》2014,(3):223-227
"人的尊严"有着丰富的内涵,其语义主体、理论依据及实现标准等方面均存在可探讨之处。"人格尊严"作为与其词义极为相近的概念,经常被与之互换或等同。虽然两者均指向人的尊贵和庄严,在含义上具有相通性,但仍存在一定差别。从思想角度而言,"人的尊严"较之"人格尊严"具有更丰富的内涵;从法律概念分析,"人格尊严"这一称谓亦不可替代。人的尊严是人格尊严的本源和思想基础,人格尊严是人的尊严的精神实质与核心内涵。  相似文献   

3.
作为基本权利范畴的"人之尊严"是人的生命尊严与社会尊严的统一,体现为个体生命的人存在于社会之中,获得社会的尊重而区别于其他存在物的高贵与庄严。这种高贵与庄严通过人的自主、自由、自觉的活动得到确证,自主、自由与自觉构成人之尊严的内核。这种作为基本权利范畴的"人之尊严"以三重不同的形态存在着,即作为人权本源的"人性尊严"、作为基本权利价值原则的"人之尊严"和作为个别基本权利存在形式的"人格尊严"。这三种不同的形态呈现出由抽象到具体、由类到个体、由理论到规范的递进逻辑。按照这样的逻辑来构建宪法意义上的"人的尊严",要求我们从宪法的人权本源理念上确立人权源于人自身所固有的尊严的观点,在宪法权利规范上要不断完善人格尊严权制度体系。  相似文献   

4.
在哲学史上,康德开创性地提出了"人是目的而非仅仅是手段"层面上的人之尊严命题,然而,正是这一尊严观支撑了他的报应主义死刑的法律立场,由此形成了康德尊严理念的悖论。坚持平等至上,或者说对于平等的偏爱和过度强调,是悖论的认识论根由。二战后德国《基本法》对于人的尊严的宪法确认及其相关司法实践,在很大程度上消解了康德悖论。中国宪法的尊严规范应该定位于尊严的宪法价值而非任何意义上的哲学判断。  相似文献   

5.
论人的尊严     
在当代政治哲学、伦理学、法学等领域的相关文献中,"尊严"是一个使用频率越来越高的概念。一般意义上的人的尊严,指的是人人都具有的平等的人格尊严。人格尊严是在社会共同体中存在与实现的尊严,人格尊严的需要是人类共同生活的需要,是人的精神生命无上价值的体现。人的尊严根植于人的本性、人的共同体成员的资格。  相似文献   

6.
在人格尊严概念的使用上,伦理学与法学既有不同侧重,也有内在联系。伦理学从道德意义出发,强调通过人所应具有的自尊及自身道德人格的完善获得人的尊贵与庄严;法学从权利角度出发,认为人格尊严是一种以人的精神利益为内容并受法律保障的权利,希冀通过对个人应得待遇及精神利益的保护达至人的尊贵、庄严与不可侵犯。伦理学强调人格尊严的自为性,鼓励人们通过道德人格的完善获得内在的尊严;法律强调人格尊严的客观性,希冀通过法律的保障实现人的外在尊严。对人格尊严的真正实现而言,两者缺一不可。道德意义上的人格尊严是法律意义上人格尊严的观念基础和价值追求,法律意义上的人格尊严是道德意义上人格尊严的法律表述及制度保障。两者的有机统一,才是人格尊严完整而科学的内涵。  相似文献   

7.
对近来所出现的方言学校这一文化现象,有必要从宪法角度进行规范分析。从宪法角度解析方言学校事件,需要先明晰宪法上“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条款的涵义。该条款中的“普通话”与“推广”两词有各自的涵义与功能。方言具有一定的功能,但是其局限性是相当明显的。从理论上的“语言权”的视角看,普通话在我国语言体系上具有优先和主导地位。宪法规范的效力性及至上性是法治国家的基石理念。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在冲突中的统一是宪法价值的精髓所在。  相似文献   

8.
在政治宪法学与规范宪法学的论争当中,浮现出了规范宪法的概念和政治宪法的概念。规范宪法指基本权利规范体系。与之相对,政治宪法指最高权力的分配规范,或者称之为主权的具体结构。而作为一个应对中国宪法问题的具体概念,它是由三个要素共同构成的:第一是当前最高权力的内部结构,是承载党与人民这一对关系的宪法安排;第二是这一结构的未来理想形式;第三是向未来理想形式的演变是内在于既有的权力结构之中的,因此,这种演变也就成为一项宪法上的应当之事。在这个意义上,中国的政治宪法是历史主义的。  相似文献   

9.
陈斌 《浙江社会科学》2023,(5):46-54+157
阐明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法理内涵,是社会保障法治化的关键要点。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目标设定,蕴含四项法理要素,即人的要素、时空要素、公平要素和监督要素。根据实质性社会宪法观,上述要素的宪法规范基础,不能仅从宪法社会权条款获得理解,它包括四个综合维度:生存权与发展权的规范支撑、国家根本任务的目标指引、宪法平等原则的引申效力、宪法义务条款的整体约束。在宪法的立法实施语境下,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立法塑造,在策略上需区分两种类型。创制型立法应以建立核心框架为要务;提升型立法应以体系化、融贯性为必要原则。就内容而言,应将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法理要素,融入立法之中:基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立法原则,推动社会保障分支型立法;基于普惠正义理念,促进社会保障立法的基础整合;基于公平原则,提升社会保障立法的层次完整性;立足于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推进社会保障专门性监督立法。  相似文献   

10.
在马克思那里,分工是透视"现实的人及其历史发展"的重要视角和方法。"现实的人不是人"这一命题深刻地揭示了资本主义分工条件下人的现实生存境遇:无论是人的愚钝、无知,抑或人的物化、手段化,都与这种分工之间存在着直接的关联,分工使"现实的人"变成了"片面的人"、"畸形的人",使人不成其为人。"现实的人不是人"不仅体现在人的身体的片面化、畸形化发展,而且还与人的精神方面的片面化、畸形化发展密切相关,如人的商品化、人的价值和意义的金钱化、人的尊严的丧失。  相似文献   

11.
宪法价值是近年来我国宪法学界关注较多的一个重要的宪法学概念,作为一种价值现象,其功能存在特定的价值适用区间,这种价值适用区间决定了宪法价值发挥自身作用和影响的范围。只有从分析宪法价值的功能区间入手,才能为宪法实施提供一套较为科学和有效的评价方法,宪法实施既有宪法实践方面的"事实客观性",同时又有宪法价值方面的"价值主观性",只有在理论上将宪法价值与宪法实施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正确地认识和看待我国现行宪法30年来实施的真实状况,也才能更好地认识宪法作为根本法在调整人们行为中的法律规范作用。  相似文献   

12.
胡玉鸿 《江海学刊》2014,(2):125-132
人的尊严不仅是现代法律的伦理总纲,更是弱者权利保护的制度基础。人的尊严为弱者权利保护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前提,它通过人的平等、体面生活以及不受歧视,证成了弱者权利保护的必要;人的尊严是弱者权利的推演基础,正当生存权、人格尊严权、行为自主权、私域控制权等,均与弱者权利的落实密切相关;人的尊严也是弱者权利发展的精神动力,国际人权公约与国内法都是本着人的尊严的理论,充实和完善弱者权利保护的各项内容。  相似文献   

13.
王夫之在穷究天人关系并考察人禽之别的基础上建构起了丰富而深刻的人的尊严理论。夫之人的尊严理论以人性尊严为始基,以人道尊严为重点,以人格尊严为旨归,强调"存人道以配天地,保天心以立人极",在尊重天道自然的同时凸显出"依人建极"的人本主义色彩,并对人的身心形神予以人文性的关照,理欲合性,珍生务义,形成一种价值整合与价值导向辩证统一的尊严理论。这种人的尊严论是对人性、人道、人格及人的价值的全面系统把握和深刻论证,显示出身心合一、理欲合一、义利合一、性命合一的独特智慧,无疑是中国人学伦理思想史上乃至人类伦理思想史上高明、广大、深厚、悠久的精神财富,值得我们好好开掘并在实践中努力践行和证成。  相似文献   

14.
劳动者的人格尊严权及其宪法救济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劳动者的人格尊严体现着劳动者生存和发展的平等做人的资格 ,是一项不能被剥夺也不能放弃的权利。其基本内容包括人格独立权、人格自由权、人格平等权和人格受尊重权。在部门法规范不能有效救济时 ,宪法救济无疑成为一道最后的保护屏障。  相似文献   

15.
社会保障被确认为公民的法定权利始自十九世纪末的德国。随着人权思想的兴盛,社会保障权由普通法权跃升为普遍人权和宪法上的公民基本权,成为各国宪法规范的对象。随之产生的社会保障权宪法规范,对于推动公民社会保障权的有效行使、保护和实现,有重大的促进功能。社会保障权宪法规范在中国法制史上的产生和演变较之他国更为曲折反复,现行宪法中有关社会保障的规范存在多种缺陷,使得社会保障权在我国尚未真正成为公民的宪定基本权利。应通过修宪或释宪的方式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权宪法规范,俾使社会保障权获得宪法的强力保障,并成为社会保障事业与社会保障法制进一步发展的根据和助推器。  相似文献   

16.
朱孔武 《学术论坛》2005,(6):102-106
"人权核心"是德国宪政理论和实践首先提出的概念,在国际人权典章和其他国家宪政实践中亦得到认可。它在权利限制理论中得到阐明,通过"人的尊严"的连接作用逐渐演变成为宪法基本权利保障理论的一个重要思想和制度,成为人权的内在依据和发展基点,是解决权利冲突的依据和权利限制的基准。从法比较角度看来,我国传统政治文化中的"以人为本"思想可以作为我国宪法基本权利保障的核心理念。  相似文献   

17.
人的尊严是人的自觉.人的价值与人的主体性是人的尊严的根本.在马克思主义中,人的尊严始终是一个核心因子.在马克思主义看来,人的尊严就是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在科学发展观的视野中,以人为本,就是以人的尊严为本.人的尊严具有极为丰富的内涵:每个公民都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自由和权利,国家要保护每个人的自由和人权;国家的发展最终目的是为了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整个社会的全面发展必须以每个人的发展为前提.实现人的尊严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  相似文献   

18.
《江西社会科学》2019,(6):35-40
马克思关于人的尊严思想,以人的生存与发展为核心。马克思在其思想体系中虽然没有明确提出人的尊严的概念,但人的尊严思想贯穿其中。从人的尊严思想的萌芽,到探索人的尊严的存在形式,最终提出实现人的尊严的方式,马克思关于人的尊严思想经历了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摆脱了将尊严归于绝对理性,或人的生物本能的西方传统尊严观,有独特的内涵。分析和理解这一内涵,有助于我们更好地"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维护和提升人的尊严。  相似文献   

19.
宪法权利一般条款用以表示国家对于宪法权利的态度,对于公民宪法权利的实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我国的宪法权利体系中一般条款的规定内容缺乏完整性,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对国际人权公约的实施和公民宪法权利的实际享有.因此,借鉴国际人权公约和有关国家宪法的相关规定,可以从增补国家促进人权实现的义务、改善我国现行宪法权利设定的方式和明确宪法权利限制的目的与界限等三个方面对宪法的一般条款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20.
公民尊严不受侵害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已成为当代人权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并在世界各国的现行立法中得到体现。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这一规定是我国公民享有尊严权并依法受到保护的法律依据。但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公民的尊严权受到侵犯的现象却大量存在。因此,探讨公民尊严权的内涵、法律保护形式及适用范围,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一、尊严与尊严权“尊严”或调“人格尊严”,是一个极抽象的概念,人们对它的理解各有差异。有的人认为:尊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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