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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6 毫秒
1.
自我国《反垄断法》颁布以来,相比反垄断行政执法的日益成熟,以垄断致损赔偿责任为主的反垄断私人实施却发展得较为缓慢。归纳目前我国垄断致损赔偿责任在司法实践中面临的困境,梳理国外反垄断私人实施中垄断致损赔偿责任的发展历程,尤其是明晰美国在反垄断私人实施中运用垄断致损赔偿责任制度的实践思路,对于完善我国以垄断致损赔偿责任为核心的反垄断私人实施机制具有积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2.
杨蓉 《学术探索》2014,(11):61-65
一般情况下,当我们讨论侵权责任问题时,多以大陆法系的典型国家为参照物,但事实上,不论是大陆法系的法国或德国,还是本文研究之英美法系国家美国,哪怕彼此的法律传统不同,就侵权责任上仍然是在相似的机理支撑下发展的,即都或多或少地受到了罗马法的影响。因此,对美国垄断致损赔偿责任进行“构成要件”之解析,并不是标新立异。对美国垄断致损赔偿责任中有关“行为主体、客体、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内容”的分解,是深化认识垄断致损赔偿责任的一种比较法尝试,能够给我国垄断致损赔偿民事诉讼的司法实践带来新的启迪和思路。  相似文献   

3.
因沿用民事损害赔偿制度填补损害的赔偿逻辑,我国现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原则呈现出追求完全赔偿、舍弃惩罚性赔偿、生态修复与金钱赔偿相结合等特征。适用该原则会使司法实践面临一系列困境,如易导致过高的赔偿金额,难以合理评价生态环境的价值损失,不能发挥惩罚功能以规制恶意损害生态环境的行为。科学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原则应从生态环境作为公众共用物的特性出发,除了考虑民事赔偿责任构成要件,还要考虑生态利益受保护的程度、损害生态环境行为的负外部效应、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将符合生态承载力原则、生态修复优先原则、惩罚性赔偿原则作为重要内容。  相似文献   

4.
惩罚性赔偿制度能够激励垄断行为受害者提起私人诉讼,也能够对垄断者形成强大威慑力。该制度在理论基础、功能、国外立法实践等方面具有证成的合理性。综合考察我国双倍赔偿制度立法先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草案三倍赔偿制度之规定及反垄断司法实践,惩罚性赔偿制度引进立法的现实条件已经具备。基于垄断行为对社会整体利益的损害,三倍损害赔偿制度应当在我国《反垄断法》中予以规定。  相似文献   

5.
胡建虹 《阴山学刊》2004,17(6):89-93
精神损害赔偿是一个涉及公民人格利益保护的重要问题,特别是在市场经济的建立过程中,重视公民人格权的保障,认真研究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我国对此项立法起步较晚,目前除《民法通则》外,尚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问题做出了规定,但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及数额确立等问题均有必要进一步明确,以期更有利于司法实践活动。  相似文献   

6.
近几年夫妻婚内要求赔偿的案件逐年增多,由此引发出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关于"婚内损害赔偿制度可否建立"的争论.在我国建立婚内损害赔偿制度有其可行性与必要性.通过司法实践和立法精神对该制度加以确认,使之与我国<婚姻法>已确立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相结合,同时引入"夫妻非常财产制",使之成为夫妻间的侵权损害得以执行的物质基础,将有助于形成完整的婚姻损害赔偿责任体系.  相似文献   

7.
惩罚性赔偿的损害填补功能关涉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正当性证成,这是大多数美国学者不遗余力对其进行论证的主要原因。惩罚性赔偿高于受害人可见的实际损害部分,填补的是受害人私人可见损害背后的无形损害。该无形损害通常难以用金钱衡量,这就是惩罚性赔偿通常以可见损害的倍数计算赔偿数额的原因。无形损害可以是受害人私人难以用金钱衡量的精神损害,也可以是难以用金钱衡量的社会整体利益的损害。于侵权行为对社会整体利益造成巨大损害场合,惩罚性赔偿制度能够激励受害人积极主张权利,并借助于受害人个人利益损失的赔偿填补社会整体利益的损害,令被告承担应当承担的责任。  相似文献   

8.
论我国医疗损害限额赔偿的立法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由于医疗损害限额赔偿理论的影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医疗事故赔偿的项目及数额作了种种限制,本质上属于限额赔偿。医疗限额赔偿在理论上存在诸多争议,我国的立法方向严格限制“限额赔偿理论”的运用,在非精神损害领域确立全面赔偿原则。  相似文献   

9.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明确规定了被侵权人能够请求惩罚性赔偿的具体情形,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惩罚性赔偿有时会与刑事罚金发生竞合,如何处理二者的关系是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争议焦点之一;而该问题的成因主要在于惩罚性赔偿的性质和归属不明确,因此,探讨惩罚性赔偿与罚金之司法适用关系,应当先厘清惩罚性赔偿之性质与归属。首先,从现有民事法律以及惩罚性赔偿不同于刑法的“制裁功能”出发,惩罚性赔偿应当界定为一种私法责任;其次,根据惩罚性赔偿制度设立的目的,无论是在公益诉讼还是在私益诉讼中,其都应优先归属于被侵权人;而罚金则是一种公法责任,应当归属于国库。再加上受“罪刑法定原则”“民事责任优先原则”以及“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制约,因此,惩罚性赔偿金在司法实践中不应与罚金相互折抵。  相似文献   

10.
反垄断法上的民事责任制度与民法上的民事责任制度在利益保护模式和目标预设上各不相同,在具体责任形式、归责原则等方面也差异显著。对反托拉斯违法行为所适用的三倍损害赔偿制度的起源固然最初关涉美国特殊的国情,但从根本而言,乃是现代风险社会的产物。惩罚性赔偿对于原告以及社会也存在救济作用,但这并非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主要目的。惩罚性赔偿的数额均高于甚至大大高于实际损失以昭炯戒,体现了一种新时期的分配正义观。竞争遭到损害是反垄断法上损害赔偿的肇因,而一般民法上损害赔偿责任乃因民事权利被侵犯而产生。前者属于制度保护范畴,后者属于权利保护范畴。垄断违法行为的发生是构成反垄断法损害赔偿的前提条件。获得反垄断法上的损害赔偿,不能以民法为依据,而只能以反垄断法为依据。经济法责任的建构应该摆脱民事责任理论的束缚,避免在认知上被民法责任所泯然湮没同化,造成反垄断赔偿责任精神的失落与经济法责任的缺位。  相似文献   

11.
我国《劳动合同法》的损害赔偿规则体系应由限额赔偿、加额赔偿和等额赔偿三种制度有机结合而成。限额赔偿是法律对处于双重赔偿主体情形下之劳动者采取的特别保护措施。加额赔偿是严重侵害劳动者权益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惩罚性赔偿责任。除此之外,劳动合同的双方在因自己行为致对方损害时,均应依法承担等额赔偿责任。三种制度相辅相成,并行不悖,共同体现与满足劳动关系法律调整的本质需求。  相似文献   

12.
建设美丽中国,就是要保护中华民族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避免生态损害。然而,纵观我国现行的生态损害赔偿的法律制度,基于“污染者付费、受益者补偿”原则的环境资源税费等经济激励制度并未涵盖生态价值;基于“填补原则”的民法侵权救济模式亦不足以解决生态损害问题;加之我国生态资源数据库尚未建立、缺乏生态损害衡量标准,更是无法对生态损害进行充分、有效的赔偿。美国的环境法研究较早,立法上对“环境损害”做了越来越清晰的界定。我国应当借鉴美国生态损害的立法及判例成果,在立法中明确生态损害的诉权及相关法律责任,建立生态损害衡量标准和生态损害全过程防治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13.
赵霞 《理论界》2013,(10):88-90
我国物权法对不动产登记机构赔偿责任作了的规定,但由于规定过于原则,也没有对一些基本的理论性问题予以明确,导致缺乏可操作性,也会给司法实践带来混乱.本文认为,不动产登记机构赔偿责任在性质上属于民事赔偿责任,归则原则为严格责任,赔偿的范围为全部赔偿,责任的形式为独立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4.
现如今,海洋石油泄漏事故频繁发生,为了实现对我国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的维护,重中之重是进行对海洋石油污染损害中的纯粹经济损失的研究。本文在联系具体的海洋石油污染损害纯粹经济损失的司法实践的同时,与本国的现实相结合,对海洋石油污染损害中纯粹经济损失提出关于纳入法律保护范围之内、明确赔偿主体、完善责任认定、确立赔偿范围等一系列建议,促进我国对海洋石油污染损害中纯粹经济损失的研究与发展。  相似文献   

15.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下简称<公证法>)中关于公证赔偿法律责任的首次明确规定,困扰多年来公证司法实践的公证赔偿问题终于有了法律依据.但由于<公证法>的规定过于原则和笼统,尤其对决定公证赔偿的归责原则--过错问题的不同理解,使得公证赔偿的司法实践仍然面临着一些有待明确的问题.本文从民法相关原理出发,结合公证实务与司法实践,探讨公证赔偿责任中过错的内涵与具体判断标准,以期对公证相关司法实践有所帮助和启迪.  相似文献   

16.
本文从法学和经济学交融的角度,慎重地提出了完善我国航空旅客人身损害赔偿机制的构想。为彰显法律的公平与公正价值理念,提高我国航空承运人的竞争力,体现国民经济增长和人身权保护协调发展的趋势,顺应当代国际航空法发展的潮流,我国应该提高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至40万元人民币,并设立航空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复审制度。  相似文献   

17.
华沙体制有关人身损害赔偿经历了从身体损害到人身损害,从从伴有身体损害的精神损害到单纯的精神损害的争议,逐步确立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但争议远没有结束.我国国内司法实践认为无论是否具有身体损害的精神损害都是可赔偿性的损害.  相似文献   

1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采用概括与列举并用的方式,对精神损害范围作出了界定。但由于人身权的内涵极为丰富和广泛,因此,无论是从立法技术上还是从司法实践上都需要进行深入的研究。  相似文献   

19.
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之完善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消法》第 49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司法制度的司法实践效应与立法初衷相距甚远 ,根本原因是这一制度本身的不完善。因此 ,我们应当完善这一制度 :首先应明确惩罚性赔偿具有抚慰性和惩罚性 ;其次 ,应明确其适用于所有恶意 ,且因恶意致消费者有非财生性损害存在的行为 ;最后 ,应当明确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应考虑的因素  相似文献   

20.
国家或其管辖或控制之下的私人或实体从事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造成的重大跨国污染损害,国家或私人实体应当承担国际赔偿责任.现行国际和国内法律文件所确定的赔偿规则主要集中于国际法不加禁止的危险活动领域,以严格责任为主要归责原则,主要目的是为受害者提供充分和及时的赔偿,包括赔偿范围、赔偿责任主体、赔偿责任限制、赔偿责任担保和索赔诉讼等具有普适性的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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