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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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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食品监管渎职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49条增设的新罪名,是身份犯,只有负有食品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能构成其犯罪主体。本罪从客观上看是负有食品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而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在主观上只能出于过失;在适用上,其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等渎职犯罪之间存在法条竞合现象。"徇私"属于主观的超过要素,不要求行为人实施与之相对应的客观行为。行为人受贿后渎职的,应按照受贿罪和食品监管渎职罪予以并罚。  相似文献   

2.
《刑法修正案(九)》对扰乱无线电管理秩序罪作了重大修改,主要是因为修正前的扰乱无线电管理秩序罪存在设罪模式滞后、行政处罚前置失当与刑事责任配置过轻等明显的立法缺陷,难以有效应对当前社会生活中不断涌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很大程度上放纵了扰乱无线电管理秩序行为的不法分子.为消解这些立法窘境,《刑法修正案(九)》修订了本罪的设罪模式,降低了入罪门槛,修正了行为要件,在立法理念上实现了从结果犯向行为犯的华丽转身,契合了“严而不厉”刑事政策的发展趋向.并且修订后的扰乱无线电管理秩序罪需要理清几个问题,即行为方式的正确理解、情节犯的准确把握以及本罪在司法适用时与相关罪名的界分与竞合.  相似文献   

3.
周铭川 《北方论丛》2011,(1):152-158
法条竞合理论的混乱现状根源于对特别法条和普通法条之间关系的误解,实际上,两者之间是反对关系而非种属关系。同一论域下特别罪名和普通罪名所涵盖的犯罪事实处于此消彼长的反变状态,故普通罪名对于特别罪名具有拾遗补缺功能,当适用特别罪名无法评价为犯罪或者量刑明显偏轻时,说明该犯罪事实并非特别罪名所能涵盖,此时,对特别罪名的特有要素不予评价,也不存在评价不充分的问题。由于只有数罪外延中似乎相同的犯罪事实才能引起法条竞合,故只有考虑这些"相同"部分之间的关系才有意义,故所有法条竞合都表现为"特别法条"和"普通法条"的竞合。  相似文献   

4.
郑飞  贾楠 《理论界》2009,(8):83-86
刑法修正案六增设了"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然而围绕该罪的争论始终没有结束.本罪罪名的确定存在着范畴认识不清的困惑,应定为"背信处分财产罪".本罪可以由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实施,也可以由监事、独立董事等监管人员实施,还可以由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实施.在犯罪的认定上,应以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义务可比性、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行为可比性、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的结果可比性多项参照数据综合认定.  相似文献   

5.
滥用职权罪在司法实践中的现状及立法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滥用职权罪是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一种危害十分严重的渎职罪。由于该法条规定的过于简略,该罪在理论和实践中引起较多争议。本文提出了滥用职权罪的概念及认定问题,重点分析了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和特定主体的滥用职权罪的区别,讨论了滥用职权罪处罚中的几个难点问题,最后提出了完善滥用职权罪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6.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中所涉及的罪数形态主要包括牵连犯、想象竞合犯、法条竞合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过程中又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专利或伪造商标标识的行为属于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处断。非法制造他人的注册商标标识,又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该标识,成立牵连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成立法条竞合,两罪与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符合想象竞合的特征。  相似文献   

7.
一、从立法上规定与完善罪名的必要性与可能性 我们知道,要正确地处理刑事案件首先必须正确定罪,其次要正确量刑。而要正确定罪又要求查清犯罪事实,恰当地列举罪状,并在此基础上正确地确定该种犯罪的罪名,以便做到犯罪的“名”与犯罪的“实”相符合。显然罪名不是可有可无的。它是正确定罪的关键与标志。正确确定罪名,说明划清了罪与非罪的界限,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反映了犯罪的“罪  相似文献   

8.
身份犯是一类犯罪,并非指一类犯罪人.在对传统身份犯的概念进行评析后提出,作为一类犯罪的身份犯,是指法律规定的以实施犯罪的行为者在行为时所具有的刑法身份为定罪要件或法定量刑情节的犯罪.身份犯具有类罪特征、主体特征和法律特征三个基本特征.根据身份犯的概念和特征,将身份犯与职务犯罪、经济犯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和军职罪进行了比较研究.  相似文献   

9.
"狡猾"罪论     
在汉代"狡猾"一词多出现在律令劾文中,是一个罪名,指惑乱主上、倾乱朝政,贪污受贿、营私舞弊,以及为脱己之罪而诬告他人等具有"诡诈性"的犯罪行为.但是,如同汉代其他罪名一样,"狡猾"之罪又具有罪名模糊、不易操作等特点,随着立法技术的进步,在三国时期此罪被更加具体而量化的条文所替代."狡猾"之罪从刑法典中消失.  相似文献   

10.
"狡猾"罪论     
贾丽英 《学术论坛》2008,31(1):133-137
在汉代"狡猾"一词多出现在律令劾文中,是一个罪名,指惑乱主上、倾乱朝政,贪污受贿、营私舞弊,以及为脱己之罪而诬告他人等具有"诡诈性"的犯罪行为.但是,如同汉代其他罪名一样,"狡猾"之罪又具有罪名模糊、不易操作等特点,随着立法技术的进步,在三国时期此罪被更加具体而量化的条文所替代."狡猾"之罪从刑法典中消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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