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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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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商事人格权既不属于财产权,也不属于知识产权,它是作为商主体存在基础的独立的人格权。因此,单纯地用人格权制度来调整这些权利显然已不能适应社会的需求。近年来,一些学者提出了商事人格权的概念,商事人格权概念的提出颠覆了传统人格权的理论。因此,有必要对商事人格权的定性、内涵及种类等内容进行深入探讨。而商事人格权作为一种新型权利的提出,其制度价值也将对人格权的研究产生深远的影响。  相似文献   

2.
人格权的本质在于其伦理性与社会性,由此包含个体人格和社会人格的双重面相,既强调人格利益中的精神利益,也承认其中的财产利益。“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与继承”表现出权利专属性的特点,但其本质在于伦理性而非社会性。《民法典》第992条居于重要的体系地位,外在体系上衔接《民法典》总则编和人格权编,内在体系上提供人格权规范体系构建的价值指引。该项规范属于行为规范、效力性的禁止性规范,由此“人格权放弃、转让与继承”的行为效力需要结合《民法典》第153条做出判断,且在物质性人格权和精神性人格权的适用上存在分野。《民法典》第992条的适用范围及于具体人格权和一般人格权,对人格利益的适用应当坚持以精神利益为主导的原则。商事人格权作为民法的人格权类型,其本质在于获得市场的公正评价,在权利转让和继承方面存在特殊性,但仍应遵循人格权的本质属性。  相似文献   

3.
程思良 《云梦学刊》2011,32(5):79-82
休息权为自然人维护其独立人格所必需,且不为其他任何一项人格权所包容,因而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在休息权所包含的全部内容中,休假权和休闲权是主要为劳动者享有的带有劳动福利性质的权利,是对劳动者剩余劳动的一种报偿,而休闲权还具有社会公共福利的性质。因此,休整权、安宁权是人格权,而休假权和休闲权则不是。作为人格权的休息权的主体是自然人,而不限于劳动者。法律应明确规定休息权为自然人的一项人格权,明确列举自然人享有休息权的范围,并明确规定侵犯休息权的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4.
网络与计算机技术的迅猛发展,对人们生活的影响与重要性已为我们所普遍认可.高校学生作为民事主体,他们已具备了独立使用网络的权利与能力,因此,明确学生网络人格权利内容,教育帮助学生树立网络人格权利意识,使他们免受网络人格权的侵害,是学生健康成长的需要,也将使人格权保障的范围扩大,对形成一种开放的人格权法体系是一个促进,同时也拓展了人格权法研究的深度.  相似文献   

5.
马俊驹 《晋阳学刊》2014,(2):111-121
厘清人格权制度的理论基础是合理建构人格权法律体系的前提。人格权是自然法层面人格伦理价值外化的结果,是以人格为客体并兼具宪法权利与民法权利二元属性的“私权利”,非财产权属性是人格权的基本特征,财产权属性是人格权的第二性特征。人格权独立成编是理想与现实权衡的较佳选择,将使民法的重心从“财产”转向“财产和人身并重”,引导人们在尊重自己和尊重他人的人性关怀中捍卫自由和平等;以“一般条款”代替“一般人格权”,采取“具体列举+兜底条款”的立法模式,不仅有利于克服法律规定的不周延性,弥补法律“漏洞”,完善人格权体系,而且能比较好地适应社会生活变化,给法官以自由裁量权,公正处理各种案件,维护新型的人格伦理要素。  相似文献   

6.
论人格权的法定化——人格权法独立成编之前提性论证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人格权的法定化是人格权法独立成编的逻辑前提。人格权的法定化实质上是具体人格权的法定化,其适用应以承认一般人格权作为弥补手段。承认人格权的法定化,不仅能达致理论逻辑的顺畅,而且也是符合我国现实国情的。因此,在整个民法典是按权利类型予以体系化的大背景下,承认人格权的法定化,同时也意味着人格权法独立成编是应予坚持的。  相似文献   

7.
人格权的宪法意义与民法表述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人格权是人权的下位概念,而人权是近代宪政制度和人权运动结合的产物。人格权首先是一项宪法上的权利,没有宪法或宪法性文献的赋予与规范,便没有民法上的人格权制度;同时,人格权是一种具有宪法权利和民事权利双重属性的法律权利。人格权进入民事权利体系受制于人类认识规律以及人格权本身的性质;现有民法典未能对人格权作出规定并不能够成为判断人格权私权属性的障碍。不能认为宪法已经规定了公民的一般人格权,便可以得出民法无须对人格权作出规定的结论,更不能认为人格权是宪法上的权利而不能由民法典加以规定。基本人权由宪法创设,私权由民法创设,但人格权的创设有其特殊性,民法对人格权进行的是第二次赋权。  相似文献   

8.
论文以人格权为例,以一般人格权的创制为线索,集中探讨了基本权利(宪法权利)与民事权利二者间的关系,并对当下关于人格权特别是一般人格权性质的争议发表自己的看法。作者认为基本权利具有双重性质,这与宪法自身的特性紧密相关;就作为基本权利的人格权而言,其同样具有主观权利和客观秩序的双重属性。民法上人格权具有其独立意义;而民法对基本价值的维护则主要依靠一般人格权制度。因此,一般人格权是人之为人的重要价值在民法上的映射,是宪法价值民法化的民法工具。  相似文献   

9.
沈云樵 《学术研究》2006,2(6):72-77
人格权的问题,实际上是人的、从而是对人的认识的问题。从罗马法到当今民法,对人的法律塑造始终受到理性主义哲学传统的影响,近代人格权概念的承认亦然。而近代以降,民法对人格权的保护,更是理性主义与非理性主义两种进路的缠绕博弈。我国民法典制定中的人格权立法,首要问题是厘清对人格权的传统的认识,其次才涉及立法体例与立法技术。  相似文献   

10.
论人格权保护与舆论监督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人格权是“人之为人”的权利 ,舆论监督是政治权利 和自由的体现。对两者的保护在某些情况下会发生冲突。在这一冲突面前 ,法律应选择优先保护的法益。本文认为 ,在两者之间发生冲突时 ,法律应优先保护人格权 ,强化对人格权的法律保护。作者认为 ,强化对人格权的法律保护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是当前民主法治的必然要求 ,体现了我国法律的价值倾向 ,并在国内外司法审判中得到了充分体现。文章还对强化人格权保护的途径提出了见解  相似文献   

11.
我国商事权利理论研究极其薄弱甚至缺失,已成为商法基础理论研究最为明显的弱点和缺陷,严重阻碍了商法学科的成熟以及商法独立法律部门的确立。基于商事权利理论的重要性及其核心地位,应高度重视和强化商事权利理论体系的构建并应以商事权利类型体系为逻辑基础,采用科学、可行方法论而构建具有一致性逻辑基础和完善体系结构的商事权利基础理论,以实现商法基础理论体系的创新、突破,填补商法基础理论空白且满足商事立法、商事审判实践的迫切需求和强烈呼唤。  相似文献   

12.
我国商事立法一直采用单行商事立法模式。随着社会实践的发展,个别领域内的单行商事法律日现不足与弊端,制定一种调整商事关系一般性规则的法律即商事通则,已成为我国商事立法模式的现实选择。商事通则不同于商法典。在商事法律领域,商事通则具有一般法的性质,它与其他单行商事法律都是民法的特别法。  相似文献   

13.
信用在本质上应是一种社会评价,道德信用和经济信用是现代社会中最重要的两种信用类型。这两种信用类型契合于信用权的内部结构之中,与信用权的特点共同塑造了信用权作为一具体人格权的独立形象。现行之信用利益名誉权保护模式存在固有的缺陷,客观上要求信用权独立。而功能定位和规范体系建构上之可行性,权利边界上之相对明确性,使信用权作为独立人格权的正当性最终得以证成。  相似文献   

14.
冠名权的法理界定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冠名权现象的出现和兴起,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成为一种常见的商业交易形式和法律权利现象。作为一种新兴的权利种类,冠名权是权利人对于他人所有或支配的对象化事物进行冠名所享有的民商事权利,主要包括商业性冠名和纪念性冠名两种类型。冠名权不同于物权、姓名权、名称权等传统的权利类型,在构成要素和法律性质上具有一系列鲜明的特质:在构成要素上,冠名权的客体为冠名,主体为冠主,内容主要是对冠名的占有和使用;在法律性质上,冠名权是一种继受性人格权。准确界定冠名权,不仅是理论研究和立法规范的需要,同时也是透析社会现象、厘清是非曲直的前提。  相似文献   

15.
论商事主体的商事权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商法理论在讨论商事主体和商事行为时,不讨论商事主体的权利,这是个重大缺陷。商事主体除享有民事权利、社会权利之外,还特别享有商事权利。商事权利是商事主体从事工业生产、农业生产和商业服务活动的权利,其有着丰富的内涵,是商事主体最根本的权利。商事权利并非物权的简单延伸,其与物权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应深入研究商事权利及其内涵,提高商法理论的完整性和科学性,从而加强市场经济的法制建设。  相似文献   

16.
贺平 《中州学刊》2012,(5):207-210
目前,我国行政法规的一些法律条文及一些地方法规和司法解释中已涉及人格权的保护问题;但随着网络深入人们的工作生活,传统的人格权,如姓名、名誉、肖像、著作、隐私、信用权等具体人格权在网络上都以相对应的网络人格权的具体形态表现出来。网络人格权是人格权在网络上的表现形态,是现实中人的行为在网络上的展现。因此,把握网络人格权的基本理论问题,进一步明确网络人格权利内容具有动态变化性与虚拟现实性等特点,加强对现行相关法律与社会问题发生的预见性及前瞻性研究,能使我国的法律法规对即将出现的问题总是有所应对,也能最大限度实现对人格权利的保护。  相似文献   

17.
人体器官移植是一项造福人类的先进医疗技术。在人体器官移植技术应用过程中,会涉及到自然人多种具体人格权利,如何使人体器官移植与人格权法律保护有机统一,法律应当作好制度设计。本文以自然人人格权的不可侵犯性和优先保护为基点,论述了人体器官移植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人身自由权、知情权、隐私权和名誉权的关系,并对上述权利的具体保护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18.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加快人格权法的制定对于完善我国未来民法典的体系具有重要意义.民法总则不能完全包含人格权法,侵权责任法也不能替代人格权法的功能,人格权法在我国未来的民法典中应当独立成编.同时,人格权法应当对一般人格权、隐私权、个人信息资料权等重要制度作出规定.  相似文献   

19.
论舆论监督与名誉权、人格权的法律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舆论监督权和名誉权、人格权都是法律赋予公民的神圣权利,二者同等重要,是个矛盾的对立统一体。法律是天下公器,是维护天下公平的根本,向任何一方倾斜都会产生严重的不良后果。  相似文献   

20.
宪法权利是实证权利,人之尊严(人权)是实证权利的价值基础,应予区分。人格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前者指人之尊严,后者则是人格权。"上天论"误将广义人格等同于狭义人格,偷换了概念。宪法权利与民事权利是一个权利的两个面相,前者对抗国家,后者对抗私人。宪法人格权对应公法人格,民法人格权对应私法人格,二者"平行"存在。人格权独立成编是权利体系化的需要,顺应了民法人文关怀的潮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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