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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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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现行的死亡赔偿金制度采用"继承丧失说",将死亡赔偿金定性为财产性赔偿,从相关法律法规可以看出,我国仅区分不同的加害行为而适用不同法律法规对死亡赔偿金进行不同方式的计算,而没有对死者是否成年予以考虑,使得没有继承人、没有财产收入的未成年人一旦遭遇侵害致死就只能适用与成年人一样的死亡赔偿金制度.<侵权责任法>虽然明确了被侵权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但却未考虑被侵权人死亡后,其近亲属的精神损害补偿问题.我国应建立一个适于未成年人的死亡赔偿金制度,考虑财产性赔偿、精神性赔偿和惩罚性赔偿相结合,以最大限度地发挥死亡赔偿金制度的作用.  相似文献   

2.
论侵权责任法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张莉 《东南学术》2011,(1):175-185
侵权责任法在产品责任中规定惩罚性赔偿制度,这对于完善我国产品责任,维护产品使用者合法权益具有重大意义。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具有严格的条件。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产品缺陷造成的责任,在主观要件上要求"明知",即故意和重大过失,在损害要件上要求具有"严重的人身损害",即死亡和健康严重受损,从而排除了财产损害;责任承担上仅要求承担"相应的"惩罚性赔偿金,对于惩罚性赔偿金的确定应当考量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加害人的主观过错、获利情况、财产状况以及其他受处罚情况等因素。  相似文献   

3.
死亡赔偿金是因为死者的生命权受到侵害的特有赔偿项目。死亡赔偿金具有财产损害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二重性。我国在死亡赔偿金方面的法学理论、立法与司法实践出现不同认识与误解,并因此导致在侵权损害赔偿中同命不同价的城乡差别现象。消除在死亡赔偿金方面的城乡差别,应当从理论源头建构符合损害赔偿目的性的体系。  相似文献   

4.
惩罚性赔偿是英美法中特有的法律制度.也是最有争议的制度之一。关于惩罚性赔偿的定义,学者有两种提法。一是《牛津法律大词典》中,它被解释为判定的损害赔偿金。它不仅是对原告的补偿,而且也是对故意加害人的惩罚。也有人认为,惩罚性赔偿不包括对受害人的补偿。它仅指加害人在赔偿受害人实际损失之后还额外支付的那部分以惩罚为目的的赔偿金。在笔者看来。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存在有其积极意义。不仅值得提倡而且应扩大其适用范围。  相似文献   

5.
我国<侵权责任法草案>规定了制裁恶意产品侵权行为的惩罚性赔偿金制度.在讨论中,对此仍然有反对的意见.事实上,我国古代就有这样的规定,现行法律制度中也规定了违约责任中针对产品欺诈、服务欺诈的惩罚性赔偿.在<侵权责任法>中规定适当的惩罚性赔偿金,能够完善我国的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制裁恶意产品侵权行为,警示社会,维护人民的生命权和健康权.  相似文献   

6.
我国现有的惩罚性赔偿制度针对不同类型的产品规定了不同赔偿金额,并不妥当。赔偿数额的法定基数应该按照成本与收益,从责任主体和受害人两方面来确定,并考虑责任人的主观恶性、逃脱几率、潜在伤害的大小等因素综合考量,并适当限制。按照汉德公式的计算,当惩罚性赔偿金的数额超过预防成本时,生产者会选择投入预防成本而不会放任损害发生。通过计算出惩罚倍数,可以确定出适当的惩罚性赔偿金数额。  相似文献   

7.
现行民事诉讼制度在确定赔偿数额时,不判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并将适当考虑被告人赔偿能力作为一项原则。但前者无法回避举证责任的困难性、赔偿能力的不确定性、裁判结果的不公正性、审执交织的不合逻辑性等明显缺陷;后者抹煞了公法与私法的区别,违背了责任聚合的处理规则,违背了“举轻明重”的法律原理,在逻辑上与现行法律相冲突,且忽略了精神损害赔偿的调整功能。故附带民事诉讼限制赔偿范围缺乏合理性,应“坚持强势意义上的平等对待”,与普通民事诉讼的赔偿标准保持一致。其执行难的问题可以通过建立侦查阶段的财产保全制度、完善赔偿与量刑相结合的制度、建立民事赔偿执行与刑罚执行相结合的制度、建立监狱代偿制度、建立国家救助制度等方式予以克服。  相似文献   

8.
我国目前实行的死亡赔偿金制度在近年的司法实践中屡遭学术界与大众指责,舆论普遍认为,"同命不同价"现象违反了宪法和民法中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但死亡赔偿金并非对生命权的救济而是对死亡导致的现实利益损失的弥补,因此,死亡赔偿金的差额化并不必然导致不平等.当前死亡赔偿金制度的症结来源于模糊不清的定性与简单依靠法院地人均收入水平确定赔偿标准.要解决这一问题,应将死亡赔偿金彻底剥离为精神损害赔偿与财产损害赔偿,对精神损害赔偿确定统一的赔偿标准以体现生命价值的平等,对财产损失赔偿坚持当前的继承丧失说,根据受害人生前收入状况而非法院地人均收入确定赔偿数额.  相似文献   

9.
《侵权责任法》死亡损害赔偿制度面临死亡赔偿金计算方法尚付阙如、统一死亡赔偿金难以适用、死亡赔偿请求权人及精神损害赔偿规则粗糙的问题,尤待解决.死亡赔偿金本质为消极可得利益赔偿,应采个别化与类型化相结合的可行计算方法;例外的统一死亡赔偿金,应缩限解释为适用于大规模侵权.死亡赔偿金请求权人应有顺位限制,并应赋予拟制近亲属权利;一般应平均分配死亡赔偿金,但可适当照顾无经济来源者.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人应加以限定,并应设置统一的精神损害赔偿最高额.  相似文献   

10.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是非常特殊的私人惩罚制度,《民法典》规定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革新了传统的补偿性赔偿,具有惩罚、威慑、预防等多重功能。在法系融合背景下,我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既符合国际趋势,又贴近现实,解决知识产权难题,有助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与以受害人、过去为面向的补偿性赔偿相比,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以加害人及他人、未来为面向,重在对加害人故意和情节严重的行为进行否定性法律评价。在具体计算时,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与刑事罚金、行政罚款可并用,具有独立性、优先性,在补偿性赔偿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数额中秉持惩罚与克制的平衡。  相似文献   

11.
白峻 《学术探索》2013,(3):79-83
国际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的冲突规范应以冲突正义为基础,不断融入实体正义。国际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冲突规范所应重点体现的价值取向有:被侵权人得到迅速合理的赔偿、惩罚与遏制功能的实现、法院地国的利益、保障交易利益、当事人的正当期望与准据法的可预见陛、世界经济协调发展。国际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的冲突规范有别于国际产品责任的冲突规范,立法上应当通过保护弱者原则、双重可诉原则、排除被告不可预见原则等方面体现出其特殊陛。  相似文献   

12.
机动车交通事故民事赔偿一贯采取的填补性赔偿,是对机动车交通事故主观因素与客观因素考虑欠妥的结果。主观因素方面,机动车交通事故应当区分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即区分故意与过失、一般过失与重大过失。在归责原则上应全面坚持过错责任原则,符合个人就自身行为所肇致的损害应负赔偿责任的基本观念。客观因素方面,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不应固守类型化区分,而应进行程度化区分,即轻微损害、一般损害、重大损害。主观因素与客观因素相结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中应当引入惩罚性赔偿,搭建填补性与惩罚性结合的赔偿架构。  相似文献   

13.
侵权法最为主要的保护对象当为财产权以及包括人格权在内的人身权。对人身权、财产权以及人身和财产利益的保护,既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也是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需要。虽然救济或补偿的功能是侵权法的主要功能,但侵权法同时也可以具有惩罚和预防的功能。惩罚性赔偿制度正是实现侵权法的惩罚和预防功能的手段。受害人在提起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时,在客观上也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和秩序,加倍赔偿可以视作对受害人这一行为的一种奖赏和激励。  相似文献   

14.
环境污染具有范围广、潜伏期长、通过生物链富集、随生态环境发生动态变化等特点,所以应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是"环境污染致害侵权",而不包括侵犯自然资源用益物权的情况。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的赔偿机制已经难以弥补环境污染受害者的损失,导致环境侵权案例中违法者违法成本远小于其所获的经济利益,受害者的维权成本却相当高的现象。因此有必要在环境侵权法中适用惩罚性赔偿,以惩戒污染者,遏制污染行为,进而保护我们的生态环境。  相似文献   

15.
刑事和解符合我国“和为贵”、“冤家宜解不宜结”的古训。其意义在于:有利于弥补被害人因犯罪造成的损害;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构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在构建这一制度时,一定要明确在我国适用的条件、对象、模式和程序这几个关键因素。  相似文献   

16.
惩罚性赔偿制度能够激励垄断行为受害者提起私人诉讼,也能够对垄断者形成强大威慑力。该制度在理论基础、功能、国外立法实践等方面具有证成的合理性。综合考察我国双倍赔偿制度立法先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草案三倍赔偿制度之规定及反垄断司法实践,惩罚性赔偿制度引进立法的现实条件已经具备。基于垄断行为对社会整体利益的损害,三倍损害赔偿制度应当在我国《反垄断法》中予以规定。  相似文献   

17.
论我国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在法律上对因国家侵权(包括行政侵权)造成行政相对人精神损害做出了经济赔偿的规定。在行政赔偿中增加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是时代发展的需要。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应遵循以下原则:法官的适当自由裁量原则,惩罚性赔偿原则,禁止滥用原则,数额适当原则,关注个体公平的差异性原则等。  相似文献   

18.
发表权是权利人是否进行发表行为及如何进行发表行为的自主决定权.违背权利人的意愿,将作品公之于众将构成对权利人发表权的侵犯.作为著作人身权的发表权被侵犯,一定情况下将会给权利人造成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失,其不但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遭受严重精神损害的权利人还有权请求并获得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  相似文献   

19.
刑事审后程序包括刑事执行程序、被害人救助程序、前科消灭程序和刑事赔偿程序等.除刑事赔偿程序外,我国刑事审后程序的国家权力配置,存在着不少的缺陷,也缺乏一些必要的制度设计.因此,重新合理配置刑事审后程序中的国家权力,规定裁决权统一由人民法院行使、执行权原则上统一由司法行政机关行使是有必要的,此外,还应强化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权,建立被害人参与制度和被害人救助程序,完善前科消灭程序和刑罚变更执行程序.  相似文献   

20.
田振洪 《兰州学刊》2010,(8):127-130
从出土秦简的记载看,秦时已有侵害他人财产,侵害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规定。以目前资料所见,损害赔偿形态主要有粮食管理疏漏的赔偿、损害公物赔偿、畜产损害赔偿等,其中涉及公有财产、利益的损害赔偿占有较大的比重。梳理秦律有关"赔偿"规定、分析其特征,对于完善我们对秦律的认识,进一步揭示秦律的社会功能都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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