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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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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证明资源的有效性和刑事侦查的时限性,决定了对瑕疵证据进行合法性转化的必要性。但是为防止瑕疵证据合法性转化的随意性,造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被消解的危险。在对瑕疵证据进行补正转化的过程中,首先应当明确瑕疵证据的补救标准及其概念内涵,其次应当对瑕疵证据的补救程序、补救范围、补救措施的运用及相关法律后果等方面作进一步补充和完善。  相似文献   

2.
瑕疵证据是轻微的程序违法证据,是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一个过渡.已有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对瑕疵证据的初步规定是司法实践运用的法律依据,但在讯问被告人未告知诉讼权利的笔录补正、言词证据瑕疵情况的补正、瑕疵证据的适用范围、免于补正的适用等方面有待细化和完善.  相似文献   

3.
2012年的《刑事诉讼法》于52条第2款首次明确规定了行政证据可以适用于刑事诉讼程序,但该条规定本身过于原则,实践中的应用还需进一步分解与细化。首先要对行政证据概念加以界分。其次应明晰与严格限制证据收集主体的"行政机关",除实物证据进入刑事诉讼之外,还应有条件的允许言词证据的使用。最后在刑事诉讼中采纳行政证据,并非在最终判决中采信,行政证据要严格遵循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做好瑕疵证据的解释与补正。  相似文献   

4.
樊永岗 《理论界》2011,(2):98-100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于2010年6月30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为存在程序瑕疵的取证行为设置了大量的证据补正或合理解释条款。对少数个案而言,这些规定或许有助于实体正义的实现,但从全局和长远来看,却存在不利于从战略上增强民警的程序意识,不利于从根本上纠正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观念,不利于提升侦查机关的执法公信力,不利于培养人们对法律的尊崇和信仰等诸多弊端。  相似文献   

5.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合法性欠缺的电子数据难以被排除,其根源在于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对于非法电子数据的排除采取一种非常保守的态度,电子数据很难构成“非法证据”,一般只构成“瑕疵证据”并适用裁量排除。对电子数据的获取,司法解释未区分任意侦查与强制侦查,且有以技术手段模糊强制措施的不良倾向,这导致了排除的困难。电子数据不应成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例外,应参照实物证据设置两个层次的证据排除。对于严重违反程序以及侵犯基本权利所获取的电子数据,不允许补正和合理解释,应予以绝对排除;对于违反一般程序和技术规范所获取的瑕疵电子数据,应当适用裁量排除,并分别建立文书审查和技术审查这两种不同的裁量方式。  相似文献   

6.
在两个《证据规定》中,我国法律首次对瑕疵证据补正规则加以规定。将瑕疵证据界定为介于合法证据和非法证据之间的一种证据,对其进行补正有法理基础和现实基础。但《证据规定》对补正规则的规范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笔者建议扩大瑕疵证据的补正范围并制定补正的程序性规则。  相似文献   

7.
我国法律对侦查机关通过监听所获材料的证据能力虽有规定,但不够明确.判断侦查机关通过监听取得的材料有无证据能力,既需要考虑赋予一般证据材料证据能力的普遍性要求,还需要考虑监听取证本身固有的属性.我国对于侦查机关通过非法监听所获证据材料的排除,应当采取法定强制排除、酌情裁量排除和允许瑕疵证据补救相结合的做法.  相似文献   

8.
刑事程序性违法行为之证明责任分配机制是刑事程序性制裁理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其制度设计方面,应包括技术性程序违法行为的证明责任分配,以及侵权性程序违法行为的证明责任分配。对于技术性程序违法行为的证明责任分配而言,任何当事人均不承担证明责任,只需补救即可。补救方式除了现行法律所规定的补正、解释之外,还应包括重做。对于侵权性程序违法行为的证明责任分配,被告人需要承担提供证据责任,被指控实施程序性违法行为的控诉机关需要承担证明责任。通过考察我国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检察机关承担证明责任的具体表现,可见检察机关承担非法证据排除的证明责任具有坚实的立法和实践基础。  相似文献   

9.
抽象非法取证行为的实质是对于程序违法取证行为非法性的"拟制",其构成要件包括"符合特定的程序违法类型"与"不存在非法性阻却事由",其主要类型是一个增量而非定量。同程序性制裁理论相比,抽象非法取证行为理论能够更好地解释当下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尤其是其中的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同瑕疵证据理论相比,抽象非法取证行为理论在操作上更加简单明了,将两个理论整合起来,可以很好地指导对程序性违法取证行为的规制。抽象非法取证行为理论是一个过渡性理论,随着取证行为非法性的实质向程序非法性倾斜,其可能逐渐被程序性制裁理论吸收。由于抽象非法取证行为对于证据的排除刚性有余而弹性不足,在设定程序违法取证行为类型和非法性阻却事由类型时须格外审慎。  相似文献   

10.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中的主要问题,在于该规则适用范围的模糊性、程序启动的艰难性、庭审证明的形式化及裁判程序的滞后性。故应从遏制刑讯、强化职权及尽早排除的原则出发,对上述问题进行厘清和解决。对非法证据应做狭义理解,对它的排除是基于证据能力而非证明力的排除,瑕疵证据不同于非法证据,二者有本质的区别;应克服非法证据证明形式化及证明标准的虚化问题,严格掌握证明标准;确立独立前置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提倡在庭前会议中解决非法证据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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