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作为一种新型个人信息权,被遗忘权的产生是为了调整搜索引擎上的过时个人信息。通过删除或隐匿搜索引擎上脱离情境的个人信息,信息主体的人格权益得以实现。欧盟法院在谷歌诉冈萨雷斯案中确立了被遗忘权,并强调了信息处理和传播行为的适度性和适时性。传统隐私权理论无从应对网络个人信息散播行为,也难以为规范搜索引擎上的过时个人信息提供充分法理支持。鉴于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的差异性、过时个人信息的负面性、以及删除过时个人信息对于社会和解的积极意义,我国有必要在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中引入被遗忘权。然而,被遗忘权与公众知情权等权利间的潜在冲突也值得注意。在决定是否删除过时个人信息时,比例原则可被用来进行利益衡量。  相似文献   

2.
论《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删除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删除权是个人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一项重要权利,该权利是个人对其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享有决定权的具体体现,也是对目的限制原则与合法原则的贯彻落实。在我国法已经对删除权、网络侵权责任中通知删除规则以及对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的处理等作出了明确规定的情形下,无需规定被遗忘权。删除权不同于自然人撤回同意以及网络侵权责任中的通知删除规则。删除权的权利主体是个人,义务主体是个人信息处理者。在符合《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7条规定的情形时,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主动删除个人信息,个人也有权请求处理者删除。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保存期限尚未届满或者删除个人信息从技术上难以实现的,个人不得行使删除权,但是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停止除储存和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以外的处理活动。如果个人信息处理者拒绝个人行使删除权的请求,个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从而实现对删除权的司法保护。  相似文献   

3.
杜承铭 《广东社会科学》2022,(1):229-238+288
被遗忘权的重心在"遗忘",大数据时代通过"删除"来实现;被遗忘权主要指向的是国家公权力,关注的重心是公民在面对国家公权力对个人信息的搜集、处理、应用时被遗忘权如何实现?被遗忘权本质上反映的是独立的个体对个人信息的自主决定、自我支配和自我控制的权利,这种权利体现了对主体性价值的尊重,形成了信息主体对信息控制者发布的信息进行撤回、删除、控制、支配的积极权能与防止信息再次被第三人利用传播的免受侵害的消极权能。个人信息被遗忘权的行使不仅仅有面对国家权力行使的限度问题,也有与其他基本权利行使产生竞合关系的问题,还有特殊权利主体(如公众人物、公权力主体)的个人信息被遗忘权的克减问题,从而形成其权利行使的边界。国家对公民个人信息被遗忘权有尊重义务、保护义务和实现的义务。  相似文献   

4.
《个人信息保护法》确立了个人信息转移权,该权被赋予促进个人信息流通、打破数据平台垄断的期待。然而,作为新兴权利的个人信息转移权在实践中面临着客体范围模糊、操作性不强等主要问题,这导致个人信息转移权落地困难。在剖析困境成因、比较域外立法经验和反思实践成效的基础上,建议将直接数据和部分观察数据纳入个人信息转移权客体范畴,确定差异化数据传输要求,以期实现个人信息转移权的多重效能。  相似文献   

5.
数据是信息的主要表现和转换形式,数据共享已成为个人信息利用的一种极为快捷便利的有效方式。需要建立对个人信息严密保护的数据共享机制,建立以数据为核心的数据所有权保护制度,构建个人信息“权利束”保护的工具性体系。个人信息权保护的法律规制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个人信息私法保护的法律规制,个人信息正当处置的法律规制,个人信息合法删除的法律规制,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法律规制。个人信息权保护的法治路径集中反映在三个方面:对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适用刑法保护,对侵犯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追究刑事责任,个人信息权益保护适用公益诉讼。  相似文献   

6.
姜孟升  孟飞 《兰州学刊》2012,(10):135-138
LLSV法与金融理论认为,对投资者权利的法律保护程度是影响一国金融发展程度的重要因素。但是,合作金融是一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社员则是一种特殊性投资者,兼具投资者和消费者的双重身份。因此,对社员权利的法律保护也直接影响着合作金融发展的程度。从全球合作金融立法实践来看,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加强了对社员权利的法律保护。社员权利体系包括投票权、信息权、监督权、金融服务便利权、股息分配权、股金处置权等六类。我国合作金融立法应当以社员权利体系为核心进行制度设计。  相似文献   

7.
对个人信息的认定关键是能够识别信息主体,其民法保护的基础在于确立个人信息权,以个人信息权益为客体,并在具体权利中表现出不同层面.个人信息权应定性为兼有精神利益与物质利益的双重性质人格权:在人格识别意义上,精神利益具有原始性、第一性,是信息主体内在的构成部分;物质利益来源并依附于精神利益指向的主体本身,具有附属性、第二性.个人信息权是一种框架性人格权,应对包括姓名、肖像等传统具体人格在内的个人信息进行系统设计、统一调整.  相似文献   

8.
《江西社会科学》2017,(9):187-194
互联网时代每个人都能参与信息的发布与传递,云计算和社会化媒体等技术促进数据融通与共享,有必要完善相关法律规定来保护个人信息权。个人信息权与在其基础上产生的财产权不同,人格属性仍然是其本质特征。我国个人信息保护宜采用"基本法+特殊法"的立法保护机制,在立法上应当确立个人信息权及其权利与义务的内容;明确个人信息的保护范围及其界定标准,针对不同类型个人信息进行分层保护;采取有效救济措施,切实保障个人信息权;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完善配套制度。  相似文献   

9.
被遗忘权不仅在大数据领域中存在,而且在古典的隐私权或者个人信息权(信息隐私权)领域中也存在.在大数据领域中,被遗忘权以删除权为主要内容,而在非大数据领域中,被遗忘权以禁止或者限制收集、使用为主要内容.在大数据领域中,被遗忘权的出现并没有产生一种完全独立的新兴权利,毋宁是在古典隐私权的地基上并依赖于个人信息权(信息隐私权)的保护,增加了广义的隐私权的内容.对个人信息权和被遗忘权的认知应当在古典隐私权的地基上进行.  相似文献   

10.
大数据时代,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岌岌可危,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研究也越发重要,而关于该罪的法益属性存在诸多争议。本文认为,个人信息应该作为超个人法益进行保护。首先,从刑法教义学角度分析,不能得出该罪保护的法益为个人法益的结论,而是保护个人法益之上的超个人法益;其次,个人信息权是一种被“泛化”的权利,不宜作为刑法法益。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非个人控制性导致个人信息权的实现没有可行性基础,且个人信息具有巨大的商业价值和公共管理价值,强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权的成本过高。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