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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2 毫秒
1.
文章以探索民法追求作为民法本位研究的逻辑起点,梳理国内外民事实定法本位的流变规律,质疑民法社会本位说,提出作者的民法本位观即近现代民法私主体权利本位论,采用经济、社会、政治、文化、人性等多学科、多视角的方法对民法本位的种种基础进行分析.民法本位即指民法的价值标准和中心任务,从一定意义上讲,民法本位就是民法最核心的价值,而民法原则则是民法本位价值取向的外在形式.以民法私主体权利本位观作导引,对民事实定法析辨,结合司法实践,论析社会顾虑与本位原则.对于民事立法实践,建议以带有社会顾虑的私主体权利为本位构建中国民法典体系、原则、制度和具体规范.  相似文献   

2.
沉默权是赋予被追诉者的一项重要权利,是以"权利制约权力"实现控辩平等的基本配置,也是国际司法准则所确立的人权保障的最低限度之一。英、美、法、德、日等国家的刑诉中都有沉默权的规定,尤其近几年来英美等国家对沉默权作出了不同程度的改革,再次引发了学界对此的进一步探索。在我国应当确立沉默权,并建立配套措施使之得以真正落实。  相似文献   

3.
论沉默权     
刘潇潇 《学术界》2005,(4):219-225
沉默权是受刑事追诉者用以自卫的一项十分重要的诉讼权利,本文探析了沉默权制度的历史渊源及其存在的理论基础,揭示了沉默权制度的价值取向在于彻底贯彻“无罪推定”原则,充分展示人权的言论自由的属性与追求哲学上的平等,同时也论及了我国关于沉默权的法则与沉默权对刑讯逼供的制约。  相似文献   

4.
从价值层面来说,沉默权制度既有积极价值,也有其消极意义.不同的社会条件下,沉默权制度的价值便有不同的显现.在英美等国家中,其赖以生存的社会条件使得其积极意义彰显,消极意义得以限制,从而产生了利大于弊的效果.然而我国目前并不具备其赖以生存的社会条件,因而我国刑事司法中不可盲目引进沉默权制度.  相似文献   

5.
从价值层面来说,沉默权制度既有积极价值,也有其消极意义。不同的社会条件下 ,沉默权制度的价值便有不同的显现。在英美等国家中,其赖以生存的社会条件使得其积极 意义彰显,消极意义得以限制,从而产生了利大于弊的效果。然而我国目前并不具备其赖以 生存的社会条件,因而我国刑事司法中不可盲目引进沉默权制度。  相似文献   

6.
吴晓明 《中州学刊》2008,1(2):106-108
我国侦查程序中存在着犯罪嫌疑人权利赋予不充分、律师介入权利受到限制以及侦查监督不完善等情况.未来<刑事诉讼法>应彻底转变诉讼观念,引入中立性因素,建立司法审查机制,并通过赋予犯罪嫌疑人以沉默权.完善其控告、申诉权和律师介入侦查程序的讯问在场权、单独会见权等具体措施来加强对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  相似文献   

7.
沉默权的伦理价值冲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沉默权是所有司法制度中最受争议的制度之一。我国对沉默权制度的争论至今还无定论。从沉默权的伦理性入手 ,可以看出 ,沉默权的争议是社会公正与个人公正、人文关怀与社会秩序、国家统治权威与现代人权、公共道德义务与个人道德权利等伦理价值的冲突。冲突的原因在于伦理价值的多维性 ;伦理价值发展的不平衡性和个性差异的影响 ;社会对人文关怀的强化。平衡冲突的方法则是 :坚持宽容的伦理关怀 ,固守以人为本的精神 ,坚持伦理观念创新  相似文献   

8.
无罪推定原则渗透下侦查程序之架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目前对无罪推定原则的关注与重视基本上停留在审判程序上 ,对于审前程序 ,尤其是侦察程序中该原则的意义、价值的贯彻则相对忽视了。无罪推定原则体现的司法的主体理念确立了嫌疑人在侦察程序中的主体地位 ,嫌疑人不承担有关犯罪的任何证明责任 ,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特权和沉默权是无罪推定原则涵义的当然延伸和保障。依据该原则 ,侦查行为必须遵循任意侦察为主 ,强制侦查为辅原则 ,强制性适度原则。在具体制度设计上 ,应将无罪推定确立为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明确证明责任的分配 ,修正对强制措施性质的认识 ,扩大律师辩护权 ,在侦察程序中引入司法审查机制 ,完善错拘错捕的赔偿制度 ,营造无罪推定原则适用的舆论氛围  相似文献   

9.
略论沉默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沉默权在刑事司法上体现为任何人不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中国刑事诉讼法对无罪推定与沉默权这对可以相互应证的法律原则作了硬性分离.我们需要从诉讼机制上落实沉默权规划,确立保障制度及程序,并采取一定方法克服沉默权的弊病.  相似文献   

10.
杨经录 《河北学刊》2007,27(6):205-208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蕴涵着丰富的价值诉求:以权利公平、机会均等、分配合理、司法公正为核心内容的公平观是首要的价值诉求;以承认多元价值主体的存在,允许不同声音的存在,以及人性弱点的存在为核心内容的宽容观是基本的价值诉求;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之内,个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行事,无人干预为核心内容的自由观是最高的价值诉求.  相似文献   

11.
安之楠 《学术探索》2012,(11):36-39
我国法律规范对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进行了规定,但对于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条件及限制的规定还较为笼统,可操作性不强。通过对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研究,深入分析该问题的现状,理顺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条件与限制,从而在实践中妥善处理相关争议。  相似文献   

12.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农地制度实施了一系列创新,虽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仍存在着认识不足、重经营权改革轻所有权改革、“一刀切”等误区。目前,我国各地在实践中推行的多种可供选择的农地制度创新模式既有利又有弊。因此,结合本地实际,推行符合当地情况的农地制度创新模式是至关重要的。根据“路径依赖”的有关思想,在制度变迁中,历史起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在选择我国农地制度创新的路径时,也应该了解我国农地制度变迁的惯性与趋势,在总结我国农地制度创新的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找出一条适宜的农地制度创新之路。  相似文献   

13.
世俗化市场经济浪潮祛除了神性的蒙昧,使功利主义理所当然成为主体权利的哲学基础,失去超验价值的主体权利却遭遇了巨大的悖论。权利本是保障主体尊严的条件,以功利原则作为主体权利的哲学基础,不仅难以保障每个主体的价值尊严,还极易沦为物与自身双重奴役的对象。重新厘清主体权利的哲学基础,重建利益主体超验的维度,使其转化为价值主体,成为时代的命题。康德“目的王国”的实践哲学提供了重要的思想资源,他将权利与功利剥离,以“人是目的”的信念重塑主体超验的维度.真正确立了主体权利“质”的哲学基础。  相似文献   

14.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科学、合理的制度设计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得以建立和稳步推进的基础和保障。而正在全国试行的这项制度却在主体责任、筹资方式及监管机制等方面存在许多不足之处,有待于进一步加以完善。文章在详尽分析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的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15.
刑事被害人是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是刑事诉讼的启动因素之一,也是刑事诉讼保护的直接对象。我国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在对被害人的权利保护方面有了较大发展。但是仍存在许多不足,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权利还没有从程序上得到切实有效的保障,法律规定与现实需要还存在很大差距。因此,应进一步完善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  相似文献   

16.
经过近十年的司法改革,中国法院始终没有摒弃那种通过行政审批来进行司法决策的惯常作法。这既造成审理权与裁判权的分离,也使得合议制度变得难以实施。这种司法裁判的行政审批机制之所以盛行不衰,首先是因为法院普遍存在着司法裁判职能与司法行政管理职能的混淆问题,使得具有较高行政级别的司法官员难以与普通法官平等地行使司法裁判权。另一个原因则是在现行司法程序中没有建立一种"通过诉权来制约司法裁判权"的机制,使得控辩双方无法对法官的裁判权产生有效的制约。  相似文献   

17.
随着生物技术研究的迅猛发展,生命科学进入了“后基因组时代”,个人基因信息保护成为一项崭新课题摆在人们面前。基因信息具有人身可分离性、可复制性、与人身的密切相关性、遗传性和财产利益性的特点,因此,不应套用传统的权利模式,而应设立一项独立的权利——基因信息权,对个人基因信息进行保护。基因信息权包括基因信息控制权、基因信息知情权和基因信息支配权。我国在加强国内立法的同时还应加强国际合作,保护个人基因信息权。  相似文献   

18.
试论提存取回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提存取回权是提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善提存取回权旨在完善提存制度,因此需要规范提存取回权的行权时间、行权主体、行权程序、行权的法律后果以及特殊时效下提存取回权存在的必要性。我国现行《合同法》《提存公证规则》对提存取回权有所规范,但是市场经济的发展对提存取回权的设立及其价值出现了新的要求。德国民法典与法国民法典均是提存制度的良好参照文本,因此借鉴两国相关规定有利于更好的完善提存制度,规范提存取回权。同时,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文化特性决定了我们不能单纯移植外国相关立法,而应在结合我国国情的前提下寻求一个适合我国现在经济发展状况的立法模式。  相似文献   

19.
由于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处于经济社会变迁之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不适在所难免.在新的社会条件下,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保持土地承包经营权长期不变,以及进一步强化妇女土地权利,已经成为可能和必要.  相似文献   

20.
在刑事诉讼中,由检察院承担证明责任,法院不承担证明责任,是控审职能分离、强化公诉职能的必然要求。但是,我国目前仍然有观点认为法院是证明责任主体,法院应当承担证明责任。针对这种观点,笔者认为,法院的查明和判定行为不等于证明责任行为,更不同于证明责任。从证明责任的实质分析,证明责任的实质和目的在于解决解决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法官如何下判的问题。法官不仅不具有产生证明责任的前提条件,同时也不可能承担提供证据不足,证明不力的败诉风险。无论是从诉讼证明的性质和诉讼程序正当性的要求看,法官都不应当承担证明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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