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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韩国、中国台湾地区对法定监护都采取了区分类型保护的模式。中国学者梁慧星教授的民法草案第二次建议稿也采取了同样的模式。日本在监护、保佐之外新设了辅助这一成年监护类型。辅助没有限制由于精神障碍而欠缺事理辨析能力的被辅助人的行为能力,被辅助人仍有可能授予辅助人代理权。韩国的特定监护是在被监护人满足成年监护和限定监护的实质要件的情形下,在被监护人对暂时性事务或是特定事务有必须予以辅助的情形时仍然可以请求特定监护。需要注意的是,韩国的特定监护制度不是根据判断能力的衰退程度而决定的阶段性保护类型的一种。任意监护,是允许被监护人为了应对将来的判断能力减退而想在现在早作准备的法律制度。为了保证本人缔结合同时的意思能力,任意监护合同必须要通过公证证书的方式进行。任意监护从选任任意监护监督人时开始生效。通过任意监护监督人的监督来防止任意监护人滥用权限,家庭法院实施间接监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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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社会科学》2017,(1)
2011年《韩国民法典》经修订确立了成年监护制度体系,采纳区分类型保护模式。成年监护包括法定监护和意定监护。法定监护区分为成年监护、限定监护和特定监护三种类型,它们的差异主要体现在监护人的职权范围与时间的持续性上,家庭法院法官根据被申请人的精神状态和具体利益选择对其最为有利的监护方式。在意定监护方面,为保障被监护人的利益,韩国民法设置了较多的强制性规定。韩国的成年人监护立法,强调对老年人自由与权利的尊重,从传统的"消极防御保护"转到"积极辅助"老年人实现对自己事物处理的意愿上;强调公权力对弱势群体个人利益的保护,扩张了家事法院对成年监护的全程护航;同时肯定成年监护服务的市场化方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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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树发 《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11):156-158
文章提出并分析了我国现行精神病人监护制度面临的问题,介绍了我国三种典型立法模式;面向我国立法归纳总结了成年人监护法的三大新理念和我国的五大立法课题,即尊重本人的自我决定权、重视身上监护、维持本人生活平常化等新理念和制度的利用对象、立法模式的选择、法定监护的方式、意定监护、构建国家社会支持体系等五大立法课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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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娟 《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4):58-61
我国目前的监护制度存在着监督不力的问题。监护很大程度上仰仗于监护人尤其是法定监护人的自觉,这显然不利于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监督的缺位一方面是立法体例使然,另一方面也与现代观念上的“监护人的监护行为须受外部机关乃至公权力的干预与监督”的监护意识还没有被广泛认可有关,另外对亲权制度的误解也有一定的原因。因此,应设立公权监护制度,如设置监护法官、设置监护监督人、在民间逐渐培训基层的青少年保护机构等非政府组织以防止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损害未成年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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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解释论的角度出发,劳动关系的建立至少存在两种情形是用意定主义方式无法解释的,双方合意并不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唯一方式.究其深层次原因:劳动关系不仅仅是债的关系,这就为劳动关系建立的法定主义方式奠定了基础.以法定主义方式建立劳动关系有两种情形,一种是法律的不合理规定在现实中的体现,另一种则是现实中的不合法行为在法律中的反映.至于罪犯劳动的问题,无论以哪种方式,罪犯都不能建立劳动关系.从立法目的上来看,我国应当遵循以意定主义方式建立劳动关系为主,法定主义方式建立劳动关系为辅的协调模式,追求意定主义方式建立劳动关系的极端是最为理想的状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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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际民 《西藏民族学院学报》1992,(1)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6条规定:“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8条第1款规定:“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这些规定是国家对经济合同参加者履行合同的一种强行性规范,是经济合同当事人双方履行合同的基本准则,也是人民法院和合同仲裁机关衡量和判定合同当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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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试行)》第十条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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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是对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权益依法实行的监督和保护。我国《民法通则》对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监护、监护人的职责、监护关系的法律后果以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宣告作了明确规定,建立了我国民法的监护制度。司法实践证明,监护制度的建立,明确了监护人的职责,有效地保护了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但我国的监护制度还有不完善之处,尚需在以后的立法过程中进一步完善。一、关于监护对象在我国的《民法通则》中,监护对象规定两类:(1)未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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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第61条3款只能适用于意定限制的情形,表明对《公司法》第16条进行担保类型的区分具有体系必要性的同时,也使得《民法总则》61条所确立的“善意有效”规则无法直接适用于《公司法》第16条第2款所规定的关联担保。基于国际比较与文义解释,亦可得出应当区分两种担保类型的结论。要解决理论与实践中对《公司法》第16条概括理解的观点所造成的司法混乱,必须基于担保类型的区分,并对非关联担保与关联担保设置不同的善意认定标准:在非关联担保中,一般情况下相对人不负形式审查义务,但在特殊情形中应作特别处理;在关联担保中,因法定限制的存在,相对人负有形式上的审查义务。区分两种不同越权担保情形下交易相对人不同的注意义务以及不同的善意标准,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司法裁判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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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监护权缺失问题严重,从民事立法的角度看,我国关于未成年人监护制度规定的不足是其重要原因。为解决这一问题,一方面,需要完善我国民法关于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规定;另一方面,需要结合我国农村实际,充分发挥居(村)民委员会的指导监督作用,规范未成年人委托监护行为,逐步实现农村留守儿童监护人群体化和监护工作职业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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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欣 《浙江树人大学学报》2003,3(4):62-65
亲权是大陆法系各国民法中规范亲子关系的重要法律制度,但在我国民法和婚姻法中都无此规定。鉴于我国亲子法律关系在立法上的缺陷与不足,笔者提出要建立亲权制度,将亲权和监护分别规定,以监护作为亲权的补充,来完善我国的婚姻家庭立法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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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监护的性质及若干相关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我国民法学界,对监护性质的认识存在很大的分岐.在传统的民法理论中,监护被公认为一项民事权利.属于身份权.而有的学者认为,监护是不是权利,应当以监护人在监护活动中能否获得利益来判断;监护制度是为了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而不是为了使监护人从中取得什么利益,监护不可能是权利.另有学者认为,以利益区分权利义务是不科学的,权利和义务是一个统一体,监护人在监护活动中的监护行为既是权利亦是义务.有人进一步说明,监护也是一种权利,这种权利有其特殊性,即法律赋予监护人享有监督保护被监护人的特定权利.本文认为,把监护单纯看作一项民事法律制度是不全面的,是难以解释以义务为本位的监护关系中监护人何以具有所谓的“监护权”,难以解释监护人疏于监护的责任以及监护人为何要受到一定的监督和限制等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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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著作权法中,表演者的精神权利是指表演者就其表演所体现的人格或精神所享有的权利,其内容模仿自作者的精神权利。表演者的表演实际是具有独创性的,之所以国际法和国内法迟迟不给予表演者以精神权利,是因为担心作者与表演者精神权利的行使会相互冲突,进而影响公共利益。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和后现代主义思潮的兴起,传统的作者理念受到冲击、作者的精神权利受到质疑,以作者精神权利内容为模板的表演者的精神权利也必然受到影响。本文建议著作权法不再设置邻接权制度,也不再设置精神权利制度,将精神权利归入民法的人格权,结合民法总则、合同法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实现对精神权利的多方面的保护。本文建议还原著作权法的财产权性质,统一知识产权法的财产权属性,实现法律部门间的协调,为知识产权法走入民法典奠定确切、方便和有效的基础。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