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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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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失独老年人因为代际亲情失恃和家庭结构毁坏,成为养老人群中特殊困难群体。根据我国《老年人法》第26条规定的意定监护,拓展其制度设计的考量因素,设定监护人、保佐人和辅助人以及意定监护监督人,意定监护制度的运行措施、权责体系和激励措施等,从而与现行监护制度有效衔接,减少失独老年人的“养老孤独”与“晚景凄凉”困惑,是国家推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后,对失独老年人一种法律意义上的“国家道义义务”的改革型偿还。  相似文献   

2.
失独老年人因为代际亲情失恃和家庭结构毁坏,成为养老人群中特殊困难群体。根据我国《老年人法》第26条规定的意定监护,拓展其制度设计的考量因素,设定监护人、保佐人和辅助人以及意定监护监督人,意定监护制度的运行措施、权责体系和激励措施等,从而与现行监护制度有效衔接,减少失独老年人的"养老孤独"与"晚景凄凉"困惑,是国家推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后,对失独老年人一种法律意义上的"国家道义义务"的改革型偿还。  相似文献   

3.
日本、韩国、中国台湾地区对法定监护都采取了区分类型保护的模式。中国学者梁慧星教授的民法草案第二次建议稿也采取了同样的模式。日本在监护、保佐之外新设了辅助这一成年监护类型。辅助没有限制由于精神障碍而欠缺事理辨析能力的被辅助人的行为能力,被辅助人仍有可能授予辅助人代理权。韩国的特定监护是在被监护人满足成年监护和限定监护的实质要件的情形下,在被监护人对暂时性事务或是特定事务有必须予以辅助的情形时仍然可以请求特定监护。需要注意的是,韩国的特定监护制度不是根据判断能力的衰退程度而决定的阶段性保护类型的一种。任意监护,是允许被监护人为了应对将来的判断能力减退而想在现在早作准备的法律制度。为了保证本人缔结合同时的意思能力,任意监护合同必须要通过公证证书的方式进行。任意监护从选任任意监护监督人时开始生效。通过任意监护监督人的监督来防止任意监护人滥用权限,家庭法院实施间接监督。  相似文献   

4.
2011年《韩国民法典》经修订确立了成年监护制度体系,采纳区分类型保护模式。成年监护包括法定监护和意定监护。法定监护区分为成年监护、限定监护和特定监护三种类型,它们的差异主要体现在监护人的职权范围与时间的持续性上,家庭法院法官根据被申请人的精神状态和具体利益选择对其最为有利的监护方式。在意定监护方面,为保障被监护人的利益,韩国民法设置了较多的强制性规定。韩国的成年人监护立法,强调对老年人自由与权利的尊重,从传统的"消极防御保护"转到"积极辅助"老年人实现对自己事物处理的意愿上;强调公权力对弱势群体个人利益的保护,扩张了家事法院对成年监护的全程护航;同时肯定成年监护服务的市场化方向。  相似文献   

5.
文章提出并分析了我国现行精神病人监护制度面临的问题,介绍了我国三种典型立法模式;面向我国立法归纳总结了成年人监护法的三大新理念和我国的五大立法课题,即尊重本人的自我决定权、重视身上监护、维持本人生活平常化等新理念和制度的利用对象、立法模式的选择、法定监护的方式、意定监护、构建国家社会支持体系等五大立法课题。  相似文献   

6.
我国目前的监护制度存在着监督不力的问题。监护很大程度上仰仗于监护人尤其是法定监护人的自觉,这显然不利于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监督的缺位一方面是立法体例使然,另一方面也与现代观念上的“监护人的监护行为须受外部机关乃至公权力的干预与监督”的监护意识还没有被广泛认可有关,另外对亲权制度的误解也有一定的原因。因此,应设立公权监护制度,如设置监护法官、设置监护监督人、在民间逐渐培训基层的青少年保护机构等非政府组织以防止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损害未成年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7.
民间借贷是指两个人之间自愿协商,由一人向另一人提供资金,借款人在约定或法定的期限内归还借款的行为。民间借款的利息可以由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但是也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民间借款利息的法律规定有: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  相似文献   

8.
我国《民法总则》第142条以意思表示是否有相对人为标准,对意思表示解释的目的和规则作了规定,但没有设定"错误的表示无害"这一例外情形。我国以往司法实践中未能重视意思表示解释的优先地位,没有认识到意思表示解释是判断合同等双方法律行为中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合意的必要"前置程序",而判断是否构成意思表示错误应遵循"解释先于撤销"原则,考察表意人主观的表示意义与可归责的表示意义是否一致。我国《合同法》第61条的一部分及第125条应该被《民法总则》第142条替代,但《合同法》第61条中作为漏洞填补的规范仍然有效。  相似文献   

9.
《江西社会科学》2016,(11):169-177
物权法定被我国物权法规定为一项基本原则。物权法定原则的规定源于日本民法,其并非像通常理论上所认为的,被所有国家的民法认可和确立为一项基本原则。许多国家不仅没有规定物权法定原则,有的甚至明确允许依当事人约定设立物权。物权法定原则与民法的自愿原则、物权的具体种类和内容、与市场经济的多样性特质、人的多种合理需求及社会生活变化的实践诸方面都存在着矛盾和冲突。物权具有开放性,应当是物权法进一步发展、更加切合社会生活实际的发展趋势。  相似文献   

10.
从解释论的角度出发,劳动关系的建立至少存在两种情形是用意定主义方式无法解释的,双方合意并不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唯一方式.究其深层次原因:劳动关系不仅仅是债的关系,这就为劳动关系建立的法定主义方式奠定了基础.以法定主义方式建立劳动关系有两种情形,一种是法律的不合理规定在现实中的体现,另一种则是现实中的不合法行为在法律中的反映.至于罪犯劳动的问题,无论以哪种方式,罪犯都不能建立劳动关系.从立法目的上来看,我国应当遵循以意定主义方式建立劳动关系为主,法定主义方式建立劳动关系为辅的协调模式,追求意定主义方式建立劳动关系的极端是最为理想的状态.  相似文献   

11.
《江西社会科学》2017,(6):170-178
建设工程"黑白合同"无效事由认定混乱的根源在于《合同法》第52条可操作性不强及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回避。《民法总则》第146、153条对"黑白合同"无效事由起到正本清源的作用,但《合同法》第52条、《民法总则》第154条仍然以合同履行行为结果之利益损害作为合同无效的基础事由,值得反思。应在民法分则合同编对合同无效事由进行完善,具体建议为:基础事由合同履行行为之损害结果修改为合同主体虚伪意思表示,将法律事由由行政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修改为司法认定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将内容事由限定于违背公序良俗。  相似文献   

12.
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能否适用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从文义解释上看,《合同法》第2条第2款对此做出除外规定。不能以财产法中心主义的思维过度介入婚姻家庭生活领域。应该对《民法总则》第11条、《合同法》第2条第2款进行目的性限缩解释,我国民法典应该设置有关身份法律行为法律适用的如下一般规则:"婚姻、收养、监护、赡养、遗赠扶养等有关身份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适用《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法律的规定,其他法律没有规定时,在不与身份关系性质相冲突的情况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规定。"  相似文献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6条规定:“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8条第1款规定:“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这些规定是国家对经济合同参加者履行合同的一种强行性规范,是经济合同当事人双方履行合同的基本准则,也是人民法院和合同仲裁机关衡量和判定合同当事  相似文献   

14.
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试行)》第十条规定,  相似文献   

15.
监护是对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权益依法实行的监督和保护。我国《民法通则》对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监护、监护人的职责、监护关系的法律后果以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宣告作了明确规定,建立了我国民法的监护制度。司法实践证明,监护制度的建立,明确了监护人的职责,有效地保护了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但我国的监护制度还有不完善之处,尚需在以后的立法过程中进一步完善。一、关于监护对象在我国的《民法通则》中,监护对象规定两类:(1)未成…  相似文献   

16.
《民法总则》第61条3款只能适用于意定限制的情形,表明对《公司法》第16条进行担保类型的区分具有体系必要性的同时,也使得《民法总则》61条所确立的“善意有效”规则无法直接适用于《公司法》第16条第2款所规定的关联担保。基于国际比较与文义解释,亦可得出应当区分两种担保类型的结论。要解决理论与实践中对《公司法》第16条概括理解的观点所造成的司法混乱,必须基于担保类型的区分,并对非关联担保与关联担保设置不同的善意认定标准:在非关联担保中,一般情况下相对人不负形式审查义务,但在特殊情形中应作特别处理;在关联担保中,因法定限制的存在,相对人负有形式上的审查义务。区分两种不同越权担保情形下交易相对人不同的注意义务以及不同的善意标准,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司法裁判价值。  相似文献   

17.
目前,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监护权缺失问题严重,从民事立法的角度看,我国关于未成年人监护制度规定的不足是其重要原因。为解决这一问题,一方面,需要完善我国民法关于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规定;另一方面,需要结合我国农村实际,充分发挥居(村)民委员会的指导监督作用,规范未成年人委托监护行为,逐步实现农村留守儿童监护人群体化和监护工作职业化。  相似文献   

18.
亲权是大陆法系各国民法中规范亲子关系的重要法律制度,但在我国民法和婚姻法中都无此规定。鉴于我国亲子法律关系在立法上的缺陷与不足,笔者提出要建立亲权制度,将亲权和监护分别规定,以监护作为亲权的补充,来完善我国的婚姻家庭立法制度。  相似文献   

19.
论监护的性质及若干相关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我国民法学界,对监护性质的认识存在很大的分岐.在传统的民法理论中,监护被公认为一项民事权利.属于身份权.而有的学者认为,监护是不是权利,应当以监护人在监护活动中能否获得利益来判断;监护制度是为了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而不是为了使监护人从中取得什么利益,监护不可能是权利.另有学者认为,以利益区分权利义务是不科学的,权利和义务是一个统一体,监护人在监护活动中的监护行为既是权利亦是义务.有人进一步说明,监护也是一种权利,这种权利有其特殊性,即法律赋予监护人享有监督保护被监护人的特定权利.本文认为,把监护单纯看作一项民事法律制度是不全面的,是难以解释以义务为本位的监护关系中监护人何以具有所谓的“监护权”,难以解释监护人疏于监护的责任以及监护人为何要受到一定的监督和限制等问题.  相似文献   

20.
左梓钰 《天府新论》2020,(2):106-116
在著作权法中,表演者的精神权利是指表演者就其表演所体现的人格或精神所享有的权利,其内容模仿自作者的精神权利。表演者的表演实际是具有独创性的,之所以国际法和国内法迟迟不给予表演者以精神权利,是因为担心作者与表演者精神权利的行使会相互冲突,进而影响公共利益。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和后现代主义思潮的兴起,传统的作者理念受到冲击、作者的精神权利受到质疑,以作者精神权利内容为模板的表演者的精神权利也必然受到影响。本文建议著作权法不再设置邻接权制度,也不再设置精神权利制度,将精神权利归入民法的人格权,结合民法总则、合同法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实现对精神权利的多方面的保护。本文建议还原著作权法的财产权性质,统一知识产权法的财产权属性,实现法律部门间的协调,为知识产权法走入民法典奠定确切、方便和有效的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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