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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57 毫秒
1.
随着大数据逐渐成为一项具有深远影响的技术变革,人类开始进入了大数据时代。在大数据交易背景下,数据是具有价值性?独立性?稀缺性与可支配性的资源,符合财产本质的核心构成要素,具有财产利益属性。作为新型的数据财产不能归入传统财产权的范畴,应当赋予数据财产独立的民事权利地位,以保持财产权体系随着时代发展而与时俱进。数据财产权是一项纯粹的财产性权利,权利主体能够依法对数据财产享有控制?使用和获益权能。  相似文献   

2.
数据权益实现进路是数字经济发展的核心议题。现有理论与实践以数据保护作为数据权益实现之路径,与数据特质、权益涵盖范围广泛、确权原则过于灵活等特点之间存在张力。通过著作权保护、物权保护及反不正当竞争禁止等方式无法有效配置数据资源,这些充其量是数据价值实现的前提与保障。实证研究发现,实现数据权益的目的在于促进数据运用,司法审判逻辑就是数据运用下的数据权益配置,以促进数据运用作为数据权益实现进路,有效弥补现有以保护为中心制度之不足。现有数据权益实现的重心应当从数据保护转换到数据运用,基于数据安全和数据分类分级,构建数据许可权,如此也能契合“数据二十条”国家顶层设计的目标、指导思想和原则,有助于数据权益的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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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在大数据时代,伴随着政府数据开放的进程,政府数据已逐渐成为一种新的公共基础设施,政府数据治理也逐渐上升到国家战略层面,成为政府治理现代化不可或缺的重要拼图。政府数据治理涉及政府数据的整个生命周期,统筹政府数据作为新的公共基础设施被全社会获取、利用并创造价值的全过程,作用至关重要,因此,有必要探索政府数据治理于大数据时代的未来。  相似文献   

5.
基于我国数据保护和利用不足的现实问题、产权制度对资源利用的正反两面影响,以及数据相关政策导向,我国应将统筹数据保护和利用作为数据产权制度的目标。“数据二十条”提出的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制度,通过数据权利束分割实现“权能分离”,基于数据产业链、供应链运行需求,对“三权”进行模块化整合和结构性分置,正是遵循了平衡数据保护和利用的运行逻辑。为进一步推动数据“三权”分置有效运行,首先,须基于数据分类分级管理的理念和原则,建立动态赋权与限权结合的确权机制,以及严格授权与附条件默认授权结合的授权机制;其次,在分别完善场内和场外数据流通交易规范的基础上,还需推动场内外数据交易规范及标准的互联、互验、互认;最后,建立分类分级数据信息安全机制,构建多法协同的数据财产安全法律体系。  相似文献   

6.
大数据及数据行业的快速发展使得数据资源已成为新型财产权利的客体。数据资源的确权、采集、开放、流通和交易已让数据资源的民事法律关系变得更加复杂。尽管《民法总则》对数据财产权有着原则性规定,但数据财产权的技术手段和法律属性尚未得到国家专项立法的认可和确定。数据财产权的综合应用需要在保护财产权利的法律制度中进行,特别是需要构建有关数据财产权的公开使用与个人信息权和隐私权保护之间的法律规则。因此,数据财产权的顶层设计和法律规制应对所有权主体、使用原则、权利规则、法律监管等做出明确而系统的规定。  相似文献   

7.
胡凌 《社会科学》2023,(4):181-192
随着技术进步和社会实践的发展,人们逐渐认识到数据要素可以带动其他类型要素的开发利用,这需要提供系统性的政策和制度支撑,也需要中央政府部门在整体上推动。“数据二十条”系统地明确了若干制度性配套措施,集中在数据产权、数据流通与交易、数据收益分配以及数据要素治理四个主要领域,但相关研究仍然较为分散。从结构性视角出发,可以看到两种类型的数据秩序:一种是网络化数据秩序,该秩序在平台经济的生产方式下形成,更强调扁平化与市场化,希望打破要素流动的地域界限,强调通过网络连接形成不同社会关系,进而获取用户在场景中的行为数据加以利用;另一种是科层—属地式数据秩序,即由各级政府在辖区内通过推动企业数据交易实现数据价值,并通过加大对公共数据的供给来满足市场需求,属于典型的工业化生产方式。数据秩序(具体而言是数据生产和流动结构)的存在先于并影响数据确权、交易和权益分配等具体制度,有必要解释其如何在不同生产方式下需要不同的数据基础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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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数字经济的勃兴使数据升级成为关键生产要素。域内外数字市场普遍呈现出数据集约的状态,数据封闭化、平台壁垒化等数据垄断行为成为商业组织获取高额利润的手段。立足于我国数字化发展的新格局,数据资源的普惠共享、壁垒清除、去中心化和秩序约制是国民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关键。从规则治理的维度,监管部门在数据原料不稳定供应的情境中,基于现有法律体系,引导形成数据共享机制是应对竞争机制失灵、遏制优势滥用、推动行业协同、促进数据赋能的良策。同时,作为对竞争良序的补充,必要的介入式矫正亦能发挥保障价值。  相似文献   

10.
杨嵘均 《东南学术》2021,(4):113-124
随着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和普遍应用,政府数据治理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重视.作为政府治理的方式和技术手段,数据治理虽然得到了广泛关注,但是却缺少理论层面上的价值问询和制度层面上的法律保障,由此而导致的结果是:政府数据治理中数据资源难以清晰辨别、数据价值难以有效发挥、数据权利的法律保障乏力乃至缺位.为此,在政府数据治理中,需要在搞清楚数据资源的多元类型、流动属性以及数据给政府带来的治理价值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各类数据主体的权利和义务,针对不同数据权利结构制定法律保护和救济制度,并提倡实施"数据新政",以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政府的数据治理行为.  相似文献   

11.
数据交易平台建设是当前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的重要手段之一,数据交易平台的有效性与可推广性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效率的高低。2015—2017年间,地方数据交易平台的大量涌现,为探究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与区域经济发展的因果关系提供了很好的研究素材。本文从地方数据要素交易平台的视角出发,使用2009—2019年长江经济带107个地级(直辖)市的面板数据,将DMSP/OLS与NPP/VIIRS的一致校正灯光强度作为地方经济发展水平的代理变量,运用多期DID实证评估了建立数据交易平台对区域经济发展的影响。研究发现,地方政府参与建立数据交易平台能够显著推动区域经济发展,企业主导型数据交易平台整体上不能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从业务模式上看,混合数据交易平台要优于第三方数据交易平台。此外,地方数据交易平台可以通过降低企业决策成本、改善就业环境以及带动产业结构升级等途径促进区域经济发展,而技术创新与全要素生产率不是地方数据交易平台影响区域经济发展的传导机制。  相似文献   

12.
路文成  魏建  贺新宇 《江海学刊》2022,(1):91-97+255
OECD提出的“数字服务税”因缺乏充分的经济学理论支撑造成了数据红利分配不均、数据流通壁垒等问题。数据要素确权是强化数据保护和设立“数据税”的前提,据此赋予消费者和政府部分数据要素的所有权符合公平性原则,消费者和政府应是数据要素所有者群体中的一员。“数据税”是实现消费者和政府出让数据使用权而应得的“数据租”,以“资源税”定性“数据税”也准确彰显了数据的生产要素属性。在税收制度设计中,以数据要素为征税对象可以实现数据要素的全产业链监管,以数据要素规模为税基的从量税设计可以解决数字服务税的税收转嫁、双重征税等缺陷。  相似文献   

13.
数字经济发展是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抓手。数据产权制度是数据基础制度的核心组成部分,也是加速数字经济发展、促进数据要素流动的前提条件。但现阶段数据产权不清导致的消费者个人隐私被过度搜集、企业利用数据优势实施数据垄断、公共数据使用效率不足等问题,严重制约数据要素发挥驱动作用。本文从数据属性出发,区分不同类型数据的产权配置及其对应的主要矛盾,为探索构建数据产权制度及在此基础上开展数据交易和数据监管提供分析思路与建议。  相似文献   

14.
公共数据流通是满足社会公众多元化需求、促进公共数据利用、发挥公共数据价值的重要方式。公共数据概念内涵不一、外延不清,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公共数据流通不畅,同时也形成公共数据流通制度建构的桎梏。在厘清各地立法机关与学术界对公共数据概念不同界定的基础上,以行政权力运行为视角,可以将公共数据概念解构为三层逻辑结构:第一层是行政机关、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机构在履行公共管理职能过程中收集、产生的公共数据;第二层是与行政机关、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机构产生行政委托关系或行政合同关系的社会企业以及承担社会公共职能的社会组织收集、产生的公共数据;第三层是社会企业等产生、收集的以及由个人数据主体产生的公共数据。以公共数据概念三层逻辑结构为基础,通过行政权运行视角,可以分析各公共数据主体在三层结构中的定位,并描绘在公共数据三层结构中的行政权运行脉络。通过“政-政”数据共享、“政-企”数据开放、“企-政”数据汇集、“企-企”数据互通的公共数据流通模式,立足于我国公共数据流通现状,有利于建构横向与纵向上的“跨地区、跨机构、跨层级”公共数据共享、共用制度,建构分级分类的公共数据开放与管理制度以及公共数据行政许可...  相似文献   

15.
林俊 《中文信息》2003,(4):91-94
在数据库应用程序中,数据控件是经常要用到的。与前面介绍的数据集构件如TTable、TQuery、TSt0redPr0c、TClientDataSet不同的是,数据控件都是可视的。也就是说,如果修改了这些构件的属性,能在窗体上马上反映出来。如果这些构件的Enabled属性设为True并且数据集的Active属性也设为True,在设计期就可以看到数据。下面就来介绍一下这些控件的简单应用:  相似文献   

16.
数据已成为社会生活的基础性战略资源。个人数据作为数据要素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流动的全过程中存在着不平等情形。透视个人数据在生产、使用与获益全过程中的不平等现状,有利于探索如何让数据要素更好地在构建我国数据基础制度中发挥更重要作用。当前,在个人数据生产环节,存在着生产组织的马太效应、产业不均衡发展带来的负外部性以及相关理念藩篱等不平等现象;在数据使用中出现效率为王、单向失衡以及相关理念鸿沟等不平等现象;在数据获益环节则存在着多主体间经济权利的不平等与个人数据获益在立法、司法与行政上关注议题的不均衡等情形。要通过明确分配理念原则解决权属争议、构建司法保障与探索流通体系建设等,进而探明一条个人数据与社会可持续耦合的恰切之道,促进数据流动全过程中的科学化和合理性运行。  相似文献   

17.
Breto.  B 苗放 《中文信息》1998,15(10):61-62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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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涛 《学术月刊》2024,(1):70-80
数字经济的整体业态,是由互联网+和人工智能+等各种经济业态构成的,而维系或支撑数字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则是数据资产的交易效应、服务收益与交易生态。如何看待数据资产构成,如何理解其交易效应与服务收益之间的现实关联,如何解读数据交易生态对交易效应与服务收益的影响,无疑是建构数字经济理论必须作出的诠释。鉴于相关理论具有很强的抽象性,可考虑在解析数据资产构成以及数据资产交易效应和服务收益关联的基础上,对数据交易生态的综合场景展开研究。该研究涉及的内容较为宽泛,需要有一条贯穿其中的分析主线。在对相关文献进行回顾和评说的基础上,以数据资产的交易效应作为分析主线,可以描绘出一幅数据交易生态形成和发展的图景。通过分析交易效应和服务收益的关联,对现实的数据交易生态综合场景展开描述,力图从交易层面对建构数字经济理论大厦做出一些边际贡献。  相似文献   

20.
在数字时代,通过政府数据开放释放"数据红利",有利于加速形成高效流通利用的数据要素市场.在国家层面进行统一的政府数据开放立法,是加快政府数据开放进程、保障数据开放规范性、减少数据开放地方分散立法弊端的客观需要.中国政府数据开放中央立法不仅具有必要性,而且具有可行性.对于立法模式,短期内可以由国务院先行制定《政府数据开放条例》,时机成熟时制定《政府数据开放法》.在立法理念上,应注重数据开放效率与安全的平衡.在立法结构上,应以开放全过程为主线,以开放核心环节为重心.对于立法核心制度,需要明确政府数据开放范围与标准,建立数据开放保密审查和安全管理法律制度,规范数据开放平台建设与管理,明晰政府数据开放的法律责任,以不断优化数字经济营商法治环境,实现数据强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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