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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严格履约与公平、诚信发生冲突时,法律应当选择后者,确立情势变更原则。当合同原有的利益平衡因情势的剧烈动荡而导致不公正结果时,赋予并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施以法律的救济,协调当事人本着诚实信用原则调整或解除原合同以恢复公平,优化市场资源配置。拟探讨情势变更原则在两大法系的立法规制与司法适用,对争议焦点进行深入剖析,解构其深层背景,理清情势变更原则的内涵、构成要件、效力,以期进一步完善合同法律制度,充分发挥法律服务经济建设的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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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势变更原则的法理基础是诚实信用衡平学说。我国合同法中应规定情势变更原则 ,它与诚实信用原则不同 ,认为在合同法中确立情势变更原则可能导致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 ,就此否定其在合同法中的确立 ,无异于因噎废食。情势变更是合同严守原则的例外 ,它包括不可抗力 ,并产生两大法律效果 :双方当事人再交涉义务 ;双方当事人获得请求法院变更或解除合同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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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艰难情形规则"对我国合同法的借鉴意义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艰难情形规则"是为了解决国际商事交易中,因经济环境异常变动所造成合同履行结果对一方显失公平而设计的旨在平衡、协调双方当事人之间利益关系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关系中的具体运用.该制度在大陆法系被称为"情事(势)变更原则"或"情势变迁原则",而我国立法上尚处于空白,因此,它对我国合同法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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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林 《西藏民族学院学报》2003,24(2):88-92
由于我国现行《合同法》没有确立情势变更原则,造成明显的法律漏洞,给司法实务留下了一个难题。为此,本文根据合同法理论,主要阐述了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情势变更原则的效力,以及在实际中与相关的一些概念的区别,并指出在目前情况下可以适用《合同法》中的公平原则来解决因情势变更引起的合同纠纷,为法院或仲裁机构处理相关合同纠纷提出参考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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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一审判决典型体现了行政诉讼的特点,与对原告的救济直接相关。现行《行政诉讼法》以行政行为为中心确定判决形式的制度安排,无法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不能为当事人提供充分救济,且规定粗疏。行政诉讼应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为基点安排一审判决,增加确认判决和禁令判决,扩大变更判决和履行判决的适用范围,调整和细化撤销判决的适用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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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势变更原则作为一种分配意外风险的规则,可以节约与分配风险相关的交易成本。事实上,无论是理论基础、法律效果还是适用条件,情势变更规则无不具有令人信服的经济学逻辑,始终以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为中心目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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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都是合同领域直接涉及合同效力及责任的重要制度。对于合同双方当事人来说当发生了一些非因双方过失而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履行无意义、履行显示公平等的情况时,区分这些意外因素的性质,是属于不可抗力,还是属于情势变更至关重要,二者的选择使用对双方的责任影响甚大。因此,我们有必要对二者进行一个比较分析,期望能对合同有效成立后在发生意外情况下如何选择解决路径有所补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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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是当今司法实践中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如果忽视这一现实,就可能造成其他合同免责制度等法律制度的误用或滥用。在当前的法律体系下,存在该原则的适用空间,采用隐性方式适用之,也是基于公平和合理的理性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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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司法变更仅限于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行政裁决诉讼司法实践决定了应扩大司法变更的适用范围,以解决行政裁决之诉作为行政诉讼残留的固有缺陷———不利于及时保护当事人的利益,易发生程序回转、不符合诉讼经济原则。本文分析了行政裁决之诉中适用司法变更的不同情形,提出了完善《解释》第六十一条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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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是指司法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处理行政机关之间、行政机关与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公民之间因行政管理而引起的争议纠纷的各种活动的总称。行政诉讼制度是指司法机关在诉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参与下,审理各种行政案件的诉讼程序和诉讼制度的总和。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适用本法规定。”这条规定说明;我国存在行政诉讼,但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却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和制度,也就是说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尚付阙如。建国三十多年来,我国的行政纠纷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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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抢注”现象的法律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郑志柱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4)
本文阐述商标抢注的原因 ,在分析商标抢注与诚实信用原则的关系后指出 ,商标的抢先注册与正常的申请注册并无二致 ,对于商标的及早注册 ,商标法是提倡的 ;同时认为 ,商标被抢注 ,原使用人可到竞争法领域寻求权利救济 ,即如果被抢注的商标已为公众所熟知 ,原使用人可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主张反不正当竞争利益。接着在比较的基础上指出 ,“申请在先”的注册制度是符合经济、效率原则的 ;设置“先用权”制度作补充是不可取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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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行政诉讼暂时法律保护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行政诉讼暂时法律保护制度主要包括诉讼期间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停止执行制度以及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制度。不应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理解为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原告向法院申请停止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应当采用书面方式,可以在诉前申请停止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也可以在诉讼开始后,法院裁判前的任何阶段提出申请。法院应当在听取诉讼参加人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停止或不停止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的裁定,裁定应当说明理由。停止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裁定没有溯及力,并且可以由法院撤销或者变更。法院对行政机关可以适用财产保全措施,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应当予以扩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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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价值取向之检讨——以当事人的价值追求为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传统商事仲裁理论大都认为仲裁的价值在于效率而非公平.但国际商事仲裁不同于国内商事仲裁,有些国际商事交易当事人选择仲裁是为了效率,有些是为了公平,有的则是二者兼而有之.以效率为主要价值取向的现行国际商事仲裁法律制度难以满足不同当事人的不同价值追求,在实践中出现了与当事人的公平价值追求和效率价值追求同时背离之现象.文章主张,应当以当事人的价值追求为基础,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原则,审视和检讨国际商事仲裁法律制度的价值取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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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静春 《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86-90
合同解除权的性质属于形成权,合同解除时首先应该允许当事人行使私力救济权,但在一定条件下合同解除权具有形成权和请求权的混合性质。审查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应当将合同目的与违约后果有机结合,防止当事人在对方存在轻微违约行为时滥用合同解除权。某些特殊情形下,应当允许违约方解除合同,但要注意保护守约方,平衡双方的利益。合同解除后,违约金条款作为"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应继续有效。在当前形势下审理合同解除纠纷,应慎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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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传统相对性原则的要求下,第三人不能享受合同上的债的权利和诉讼的权利.但是,司法实践表明第三人参与到合同关系中的案例随着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第三人在合同中的地位和权利问题成为世界合同法领域令人关注的问题.固守相对性原则从而导致合同纠纷的处理不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公平原则,是很多国家司法机关遇到的难题,也成为众多理论研究者和法律实践者批判的对象.作者认为,具体制度如何设定,首先取决于合同法的根本目的和基本原则.建立合理的受益第三人制度,旨在通过保护当事人在合同中的意思表示,来保证当事人在公平的交易中获得各自的期待利益,这恰好体现了我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和根本宗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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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 ,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是《行政诉讼法》划分行政诉讼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基本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行政诉讼证据规定 )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诉讼当事人的举证责任。笔者主要结合有关行政诉讼法律规定 ,解析行政诉讼原告的举证责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