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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家仪 《盐城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32(3):41-47
我国《公司法》对有限公司章程进行股权转让限制做出了授权性规定,但是却没有明确其合法性范围,实践中存在大股东利用资本多数决原则修改章程,侵害股权自由转让权利的现象。实务界对于限制措施的合法性分析存在滥用人合性、分类不合理等问题,理论界虽然提出了多种学说,但是却仍存在正当性不足、分类标准模糊和可操作性差等问题。比例原则审查由其四个子原则构成,具有较强的逻辑性和可操作性,能够充分保证限制措施与人合性保护目的之间的均衡。适用比例原则进行审查符合该原则的本质特征,具有可行性。比例原则能够从手段与目的关联性、限制强势主体滥用权利的角度,对其合法性展开审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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