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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互联网+医疗健康”的发展,带动了医疗行业的发展,也突破了传统医疗的地域限制。为规范互联网诊疗活动,当前规定了互联网诊疗不能适用于首诊患者,违反相关规定需要承担民事上的违约或侵权责任以及行政责任。但实践中存在网络问诊对医疗咨询服务和诊疗服务界限模糊化、对首诊审核流程无细化的标准以及现行规范适用性不高等问题,这对我国药品管理秩序产生负面影响。针对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应当严格区分医疗咨询和诊疗活动,对当前针对首诊的规定予以细化,同时完善互联网诊疗相关的配套制度和药品管理制度。通过完善现行的法律制度,以期严格规制互联网违规首诊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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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的颁布并施行体现了我国注重对残障人士合法权益的保护。该法第三十七条对药品盲文的标签和说明书的提供主体以及监管主体进行了规定,为残障人士的用药安全进一步提供法律保障。但是目前仍存在制度衔接有立法空白、监管和提供主体存在模糊性、药品盲文标签和说明书书写规范不明确以及缺乏罚则的规定等问题。文章基于当前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的建议和措施,以期更好地推动无障碍格式版本的药品标签和说明书规定的落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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