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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瑞洁 《盐城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34(1):36-41
磋商制度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前置程序,在弥补生态受损领域传统救济方式不足的同时,也有效地提高了修复受损环境的效率。但在以生态环境部公布的“十大磋商典型案例”为代表的实践中依旧存在着多种问题,包括磋商主体的范围不明确、磋商的启动时机不恰当、磋商的司法确认制度不规范以及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衔接不顺畅等问题。为此需要通过明晰磋商主体的分类标准、探索适当的磋商启动时机、完善磋商的司法确认制度,并厘清磋商与司法的适用顺位,对该制度加以优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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