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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法治理念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深刻诠释了法治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依托。民法典作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鲜明体现,彰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特征,为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保驾护航。民法典规范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展示中国特色,为国家治理现代化强化了价值引领。民法典规范通过民事权益类型化完成了对民事主体私权益的系统构建,为国家治理现代化完善了私权体系。民法典规范通过修改关于物权与合同的大量法律条文,鼓励市场交易,维护交易安全,为国家治理现代化构建了有效的交易秩序。民法典规范通过新增或者完善诸多民事法律制度,促进民事立法体系化与科学化,为国家治理现代化提供了制度支撑。   相似文献   
2.
关于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问题,我国学者众说纷纭,其主要观点为效力待定说、无效说和有效说这三种。笔者认为这些学说或多或少都存在着一些武断的地方,有待进一步商榷。笔者通过对已有的三种主要学说进行较为详细的评析之后,认为从无权处分人和相对人的主观方面对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进行再思考,可以得出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可能为无效、可撤销或有效的结论。  相似文献   
3.
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须有债务人的行为、且债务人的行为于债权发生之后有效成立并继续存在、债务人的行为必须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债务人与受益人(或转得人)主观上具有恶意等条件。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应注意撤销权的行使主体、客体、行使方式和范围、除斥期间等问题。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其效力及于债权人、债务人和受益人(或转得人)。  相似文献   
4.
5.
就合同无效后返还的请求权基础而言,司法实践中多直接适用《民法典》第157条第1句,而学界多认为根据不同的返还内容,分别确定为返还原物请求权或者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合同无效后的返还起因于当事人对于无效合同之履行,当事人的返还请求权基础不应取决于返还客体。《民法典》第157条第1句之规定完全可以视为独立的合同无效后的返还请求权。合同无效后,已提供给付一方享有返还请求权。返还内容是当事人为履行合同约定而提供的给付,是否应当排除返还请求权以及具体的返还客体均可以根据合同内容与履行程度加以确定。合同无效后的返还请求权作为一项独立的请求权,还需要处理与返还原物请求权以及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在适用和竞合方面的关系。  相似文献   
6.
7.
契约因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才会产生约束力,当双方当事人不合意时契约就不成立。这种不合意分为公然的不合意与隐藏的不合意,学界对隐藏的不合意颇有争议。从意思表示解释的角度来探讨隐藏的不合意问题,可知这种隐藏的不合意并非都是真正的不合意,此种情形下契约有可能成立,也有可能不成立,应具体对待。  相似文献   
8.
“为设立法人的行为”应当包括设立中法人所有的内部行为和外部行为中的必要行为、准备行为以及部分提前营业行为。在对该概念进行清楚界定的基础上,《民法典》第75条第1款中设立人以“欲设立法人的名义”所从事的民事法律行为之法律后果则应当归属于成立后法人,且法人不得以设立人的行为不属于此范围的理由对抗善意第三人,并承担第三人是否为善意的证明责任;《民法典》第75条第2款中赋予第三人的选择权以设立人所从事的民事活动属于“为设立法人的行为”为前提,若其行为超出该范围,第三人能否取得选择权在于设立人的行为是否得到成立后法人的确认。此外,若设立人在从事“为设立法人的行为”时存在过错,法人对外承担责任后可向设立人追偿;若设立人并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则其向第三人承担责任后可要求法人进行全额补偿,若其存在轻微过失,则法人应根据过失程度按比例折扣补偿设立人所支出的费用。  相似文献   
9.
我国民法中的宣告死亡制度很好地维护了所有利害关系人的财产权益,但它对于人身关系,特别是对婚姻关系之相关规定要么过于绝对,要么留有空白,在法理与逻辑上都存在争议.文章试图以各方当事人的婚姻保护为中心,从善意与否等角度以及在借鉴国外相关规定之基础上,探求我国民事立法对宣告死亡中各方婚姻关系效力的认定之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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