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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数据是新型无形财产权益客体,承载着用户人格利益、企业财产利益和公共利益,具有非排他性、非竞争性和自由流通性。财产权劳动理论、额头流汗原则及激励理论可以证成企业数据财产权益的正当性。绝对性财产权与企业数据的基本特征相抵牾,难以调和企业数据承载的多重利益。可以在类型化基础上并依据比例原则确定企业数据财产权益内容及边界。对公开型企业数据,企业有权获取收益,其他主体有权访问、获取和使用,但与企业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不得进行替代性使用;对具有保密性的非公开型企业数据,可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用户人格利益保护、数据业者商业创新需求、公共利益保护共同构成企业数据财产权益保护的边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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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海玲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29(5):198-211
个人信息侵权损害源于个人信息权益或者其他人身、财产权益遭受侵害,损害的新型特征及复杂样态引发了救济难题。囿于传统损害观念无法回应信息社会风险治理的现实需要,个人信息侵权风险性损害(未来损害风险的增加、风险预防成本、风险引发的焦虑)在依据传统侵权损害理论寻求救济时面临困境。化解个人信息侵权风险性损害救济难题既需要理论支撑,亦需要方法论指引。风险性损害的可赔偿性因风险符合损害的质的规定性(法律上不利益的本质属性)与量的规定性(符合特定法律标准),是大数据时代实现侵权法多重功能的客观需要且符合法律体系逻辑推演结果而得以证成。风险性损害认定可以动态系统论为利益衡量的方法论基础,"实质性风险标准"和"合理性标准"构成动态系统论分析框架中的基础评价,个人信息类型及数量、信息处理目的、方式、持续时间、风险预防措施采取情况和影响后果等是动态系统论分析框架中的要素,在具体个案中应综合衡量相关要素并结合相应法律标准作出判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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