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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精神疾病患者的“预先指示权”   总被引:3,自引:1,他引:2  
对患者"预先指示"权的尊重意味着当患者丧失决定能力时对其自我决定权和知情同意权的尊重.患者的预先指示是患者就医疗干预和代理人问题上所事先表达的一种意愿,是患者对医疗行为行使控制权的表现.精神疾病患者在行使预先指示权时会遇到许多法律问题.应本着患者利益最佳化的原则去善待预先指示,包括其消极指示和积极指示,以保护患者本人真实的主观意志.我国对患者(包括精神疾病患者)的预先指示权尚缺乏认识和规定,应引入这一法律设计,以彰显对精神病患者权利的切实保障.  相似文献   
2.
关于补充和替代医学(CAM)产品的规制,主要英美法系国家基本上呈现二种立法模式。一是以美国和新西兰为代表的监控力度较小的偏向食品的立法模式、在此模式中,政府对“膳食补充剂”上市前的监控基本上是缺位的,当然此类产品与健康有关的功效主张也是非常有限的。二是以加拿大和澳大利亚为代表的监控力度较大的偏向药品的立法模式.在此模式下,不管是“自然健康产品”还是“补充类药物”,都面临着与一般西药一样的严格的上市前控制程序.现在看来,后一种以风险为基础的立法模式将代表一种国际趋势。  相似文献   
3.
英国的Shakoor案涉及一位中医从业人员的医疗过失认定。在选择适用于中医从业者的注意标准时,法院并没有要求中医从业者达到西医从业者的注意标准。法院坚持了让同行去做判断的Bolam测试标准,但是却赋予了中医从业者去认知西医所披露的医疗风险信息的义务。法院在强化着以西医为绝对主导的医学文化。  相似文献   
4.
医疗行为,特别是手术行为,是具有侵袭性的潜在伤害行为。基于医疗行为的价值,在刑法层面,有必要排除医疗行为的刑事化。为此目的,在刑事立法中设计“医疗例外”规则是必要的。“医疗例外”的理论依据是刑法中的“同意”抗辩理论。“医疗例外”的适用应瞄准对患者有益且有医疗目的的行为。随着人们观念的不断更新,“医疗例外”将不会仅仅局限于治疗性医疗行为。  相似文献   
5.
在知情同意原则的发展历程中,不管是对“同意”缺失还是“知情同意”缺失的关注,都彰显了对患者的自主权和自身权的尊重。在信息披露是否充分的判定方面,从以“医师”为导向的客观化披露标准到以“患者”为导向的主观化披露标准的演变也为患者自主权和自我决定权的保护做了一个很好的注脚。而在“伤害”诉因和“疏忽”诉因的选择上,支持者和反对者的立论基础也在于患者的自主权和自我决定权。从知情同意原则的发展轨迹中可以窥视出,知情同意原则所保护的权利是患者的自主权和自我决定权。患者的自我决定权是一种人格权,是一种可从国家宪法文本中找到落脚点的宪法权利,是一种在强制医疗场合可对抗国家政府行为无合法根据侵入的自由利益,是一种消极面和积极面两面一体的权利。  相似文献   
6.
论美国法中的知情同意原则及我国的立法思考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基于对患者自主权和自我决定权的尊重,美国法要求医师在实施医疗干预措施前必须向患者尽充分的信息披露义务,向患者披露一位理性的患者意欲了解的对患者的医疗决定具有实质性(决定性影响)的风险和信息,除非存在紧急情形、医疗特权和权利放弃的例外情形。如果医方违反知情同意原则,患者可在医疗侵权损害赔偿制度下获得救济。探讨了美国医学法中知情同意原则的法理根据、医师的信息披露义务、患者为保护知情同意权可供选择的诉因和救济途径,分析了美国法的司法和立法实践对我国的启示,并对我国的相关立法进行了思考。  相似文献   
7.
在美国医疗侵权损害赔偿领域,如果原告能提供证据(通过一般知识或专家证言)证明以下因素的存在,他/她便可享受到来自事实自证原则的益处:①其所受到的伤害属于如果无过失将通常不会发生的事件性质;②其所受到的伤害是处于被告排他性控制下的器具所导致的;③其他可能的原因已被证据充分排除以致于陪审团可合理地得出被告更有可能存有过失的结论。事实自证是一种重要的“间接证据”形式,它具有过失推断的效力。事实自证原则的启用使得寻求关于具体医疗过失的直接证据不再必要。我国在处理类似案件时,该原则具有借鉴价值。  相似文献   
8.
在受教育者 (学生 )跨国受教育权的实现方面 ,欧洲法院的司法判例创建了两条线索 :职业培训———教育准入———平等对待 ;工作者———社会福利———平等对待。两条线路异曲同工 ,都建设性地扩展了学生在异国享有平等受教育的权利 ,从而实现了欧盟范围内教育资源的共享。而新的欧盟公民平等对待观开辟了一个资源共享的新天地 ,它直接赋予了欧盟公民在欧共体条约中的权利 ,其中包括欧共体条约第 12条平等对待的权利。  相似文献   
9.
在人工生殖服务与侵权责任法的联结处,发生着三类案件:错植精子或胚胎案、配子或胚胎丢失或毁损案和辅助生殖产出缺陷儿案。一方面,三类案件形成的关注点有异:在错植精子或胚胎案当中,对受害人来说,精神损害赔偿的可获得性是争议和裁判重点;配子或胚胎丢失或毁损案的审判则与人体组织上之权利定性密切相关;辅助生殖产出缺陷儿案则是"不当出生"或"不当生命"之诉在人工生殖服务领域的再现。另一方面,三类案件共有一个特点,系争点不在医疗过错和因果关系之构成上,而是落在了损害层面上。三类案件中当事人遭受侵害的权利难以具体定性这一点,不应影响到当事人藉由"人身权益"受侵害而获得侵权法救济。我国在人格权立法中,可以考虑重构"生育权",凸显其"生育自主权"内核,使这种自主权的辐射区域不仅涵盖是否生育"子女"的自主领域,而且延及是否生育"亲生"、"健康"子女的自主领域。  相似文献   
10.
在传统的医疗过失侵权诉讼中.为了体现行外人士对医疗这一专家型行业的尊重,医学判断在诉讼中发挥着重要的甚至决定性的作用。知情同意诉讼,虽被归入医疗过失侵权诉讼,却提供了一个不同于传统的医疗领域——诊断治疗——的情景。知情同意的独特性改变了医学判断在诉讼中的格局。以患者为取向的信息披露标准的建立意味着法律的关注点已从“专家”整体转移到“患者”:对“医学判断”所管辖领域的精细分割也说明,医学判断只应在证明医疗信息的感知和启用“医疗特权”上有应用价值.医疗信息的实质性判断已让位于一般人知识,而且对“医疗特权”的严格控制会缩减医学判断的适用空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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