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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现行《刑法》将立功规定为独立的刑罚裁量制度,专条明文规定了其内容范围、构成条件和从宽处罚的幅度。本文试从立功的概念特征、本质、构成要件等方面对立功制度进行简要的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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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语是汉语中长期以来习用的、简洁精辟的定型短语.它们作为一种特殊的语言现象,是语言中的活化石,承载了极其丰富的文化信息,可以说是中华文化的一个窗口,从中可以折射出古人的思维与言语观念.中国古代重视"立言",并且是把它列为与"立德"、"立功"并提的"三不朽"之一.我们从成语中体现的中国古代言语观可以看出,言与行应该是统一的,但更为强调和重视行.若上升到认识论的角度,则明确地表现为实践第一的观点,强调实践的重要性.我国古代传统言语观对后世有着很深的影响,它要求言语理论应有社会针对性,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中国古代言语观与中国传统文化、哲学思想、社会政治存在着血脉联系,在汉语成语的生成和应用中起关键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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徘徊在悔罪性和有效性之间的立功制度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由于我国刑法第68条对立功的适用对象、适用条件等的规定十分抽象,因此在实践中关于“揭发他人犯罪”的立功行为出现了一系列的立功异化现象。立功异化现象的出现主要在于我国刑法对立功制度的价值定位长期徘徊在“悔罪”说和“客观实效”说之间。我国刑法的立法原意是强调立功制度的实效性,而揭发他人的犯罪人是否悔罪是难以证明的;但是对实效性的过度重视会带来诸多弊端,因此对“揭发他人犯罪”的行为是否认定为立功要进行限制性解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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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立莎 《青春岁月:学术版》2014,(22)
对于被告人在判决宣告前揭发他人犯罪或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而在刑罚执行期间查证属实的,应认定为立功.在适用何种审理程序救济的路径选择上笔者倾向作为减刑根据在审理减刑案件程序中予以减刑进行体现为宜,而不是轻易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予以改判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以影响生效判决的既判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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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沁 《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17(3):17-21
1997年的刑法以总则加分则的方式,确定了单位同自然人一样能够成为犯罪的主体,但对犯罪单位立功的认定以及刑事责任的承担等问题,现行刑法并未明确规定.而且在司法实践中,也鲜有对犯罪单位立功进行认定的案件发生.学术界现有对犯罪单位立功的研究,多遵循与犯罪单位自首、自然人立功的比较研究路径,因而在是否需要增设有关犯罪单位的立功的规定、是否存在行刑过程中犯罪单位立功的可能性、犯罪单位立功后的刑事责任以及由于单位与单位成员的复杂关系造成的立功认定的标准问题等四个方面存在不足,需要加以改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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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立功 总被引:13,自引:0,他引:13
邵维国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9,(5)
立功是重要的刑罚裁量制度, 新《刑法》和1998 年有关司法解释对其作了新的规定, 因而现有的立功理论已经滞后, 必须及时加以完善才能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现有的立功概念有三点需要加以改进: 立功的本质是犯罪分子实施符合法律规定的正义、依法作为从宽处罚情节的行为;立功的根据在于符合刑法正义性、有利刑罚目的性、促进司法效率性;立功应作新的分类, 其构成需要在时间要件和确认要件上进一步科学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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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与自然人主体的平等性以及立功制度的立法目的,犯罪的单位也可成为刑法中立功的主体.单位立功的构成,要求单位责任人员为了单位利益,以单位名义,体现单位意志,并且具有单位立功的前提和能力.单位构成立功时,单位立功的效力和从宽处遇通常及于单位责任人员,单位责任人员单独构成个人立功时,并不会影响对单位处刑上的优待.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