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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的第11条第1款所规定的“拒不说明巨额财产来源罪”,不是经济犯罪,而是不作为犯罪,即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出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不能说明或拒不说明其来源,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此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与威信。从证据方面看,因我国刑事诉讼法实行无罪推定原则,被告人不负有举证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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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作人员接受他人委托,利用工作的机会为他人购买商品或者代为处理特定事务时,截留、侵吞他人财物的,应当如何定性,在实践中存在争议,导致司法机关在处理类似案件时结论截然不同,不利于法制的统一。正确的观点应当是由于行为人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也没有侵犯公共财物所有权,所以只能构成侵占罪而非贪污罪,当然更没有成立受贿罪和诈骗罪的可能。对于侵占罪中非法占为己有和拒不退还之间的关系,需要合理进行解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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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运通华运运输公司在不知其退休职工吴某已死亡的情况下,为其多发退休金长达7年之久。发现这种情况后,运输公司要求银行退款,但被银行以不符规定为由拒绝。近日,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对这起退还养老金的纠纷案开庭审理并当庭作出判决,驳回了运通华运运输公司要求工行朝阳支行退款的请求。北京运通华运运输公司退休职工吴某的养老金从1992年7月起由本企业委托工行朝阳支行发放,由他个人凭存折领取。1993年4月,吴某因病去世,而运输公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一直将吴某的退休金发放到2000年9月。期间吴某工资也由100余元涨到600余元,累计多发放888…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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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说明巨额财产来源罪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蔡文海 《汕头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1993,(1)
本文从维护廉政制度角度,提出“拒不说明巨额财产来源”侵害的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廉政制度双重客体;表现为行为人拒不履行保持公正廉洁的特定义务;其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其主观方面是由故意构成。据上设“拒不说明巨额财产来源罪”成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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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亦飞 《云南财贸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20(6):134-135
"拒不退还或交出"是构成侵占罪的客观要件,关于其意思表示、对象和时段等问题学界存在分歧,理解"拒不退还或交出"的真正含义有助于正确界定罪与非罪,科学指导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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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中"拒不退还"的法律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臧冬斌 《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38(4):59-61
侵占罪中拒不退还与拒不交出在本质上并没有什么不同,不过是表述上的不同而已.拒不退还并不是侵占行为的要素,而是限制侵占罪成立的情节.拒不退还意思表示的对象是代为保管的财物的所有人、占有权人及其代理人,拒不退还可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做出,不退还原物而支付对价的不是拒不退还,拒不退还认定的时间标准应是二审终审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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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庚款留美计划的缘起,美国学者认为是罗斯福政府无条件的自发之举,是正义、公正使然,退款用于兴学则是中国政府出于感激自主作出的决定。中国学界大致有两种观点:一是美国主动提出说,二是梁诚首倡说。本文认为,庚款退还问题应放在中美两国的外交格局,以及作为债权国的美国的战略利益和作为债务国的中国的不同国力下来考察,国家利益的代表者们只是参与博弈的一分子,任何个人难以独自发挥决定性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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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肃元 《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38(5)
长久以来,我国税收立法对纳税人的权利重视不够,税收立法过分强调国家本位主义,漠视纳税人的权利.本文拟通过对纳税人税收退还请求权的研究,强调在维护国家征税权的同时,也应关注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从纳税人税收退还请求权的性质入手,对纳税人税收退还请求权的理论基础进行了分析,对我国关于纳税人税收退还请求权的立法特点进行了总结,对我国税收退还请求权立法存在的不足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完善意见.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