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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秦天宝 《江汉论坛》2014,(6):125-131
生物遗传资源及其相关传统知识作为一种决定人类生存与可持续发展的根基性要素与战略性资源,已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综合国力的重要指标之一。尽快研究对策对其加强法律保护的必要性已经毋庸置疑。鉴于生物遗传资源问题的复杂性,任何一项单独的机制可能都不足以对其进行充分保护,因此生物遗传资源的法律保护应采取多元路径,整合采用知识产权、特别权利、合同约定、事先知情同意、习惯法、集体主义方法论等,以综合发挥他们的优势和作用。  相似文献   
22.
碳捕获与封存(CCS)活动首先作为一项极具潜力的减排技术方案而被引入到当前的全球气候变化议题之中,国际社会也已经充分意识到,对CCS活动做出合理明确的国际法律制度安排,是破除其发展路上障碍性因素的核心所在。但是,上述问题的全面解决,不仅仅是要关注到CCS活动的技术运行环节(捕获、运输、封存)对现行国际环境法的冲突与挑战,更为重要的是应当从纵向维度的:前端评估机制、末端监测与管理机制,以及全过程的:国际开发利用合作平台、统一技术标准体系以及公众参与机制,对CCS活动的完整过程链所牵涉的国际法问题,进行通盘的架构检讨。  相似文献   
23.
新发展格局下的环境权实现了对传统环境权概念的继承与超越,其内涵重在强调人民有权享有优美生态环境的生活状态,其功能则增加了营造优美生态环境、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的内容,是一项独立的新一代人权。由于新发展格局下的环境权并非完全可放弃的权利,故立法者应当审慎选择其保障路径。尽管环境权具有充分的道德正当性,但其内涵难以确定、外延过于模糊,致使其难以通过法律权利构成要件的审查,且出于法律体系融贯性和社会成本考量,环境权难以在现实中落地。若环境权保障采用规定国家义务的方式,则可能以更低社会成本实现更好的现实效果。因此,当前我国宜规定国家具有环境权保障的客观义务。相关义务应在防治生态环境问题和营造优美生态环境两个层面上展开。  相似文献   
24.
欧盟的宗教传统认为转基因食品对传统食品的改造不可接受,“政教合一”的模式使得其宗教信仰成为公共政策得以表现;欧盟的伦理价值观使得欧洲国家宁可忍受国家失业率的增长,也不对转基因技术放宽限制;欧盟的大陆法系的法律传统导致欧洲国家关于转基因食品的规定存在较大漏洞;出于经济利益的角度,欧洲国家也往往通过对转基因食品的管制设置贸易技术壁垒。因此,一直以来,欧盟基于其宗教、伦理、法律传统和经济等多方面原因,对于转基因食品采取严格的法律制度进行管制。  相似文献   
25.
在现行的国际法框架下,环境技术转让的每一个环节、不同的参与主体都面临着一定的障碍.对于如何克服这些法律障碍,人们并没有放之四海皆准的模式,但是,可根据不同环节中的法律障碍所反映出的共性,就此开展对策研究并解决各主体遇到的核心问题,这将是增加国际上潜在可行的环境技术流动,改善转让质量的有效途径.  相似文献   
26.
世界贸易组织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与实践   总被引:14,自引:0,他引:14  
作为多边贸易体制法律基石的世界贸易组织虽然也为对国际贸易进行环境控制奠定了一定的法律和组织基础 ,但它还是受到了来自环境保护的强有力冲击 ,尤以其基本原则所受到的挑战为突出。为此 ,世界贸易组织与各国政府均积极寻求“绿化”世界贸易组织法的方法。本文在对上述情况进行介绍的同时 ,分析并展望了世贸组织在此问题上的发展前景  相似文献   
27.
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蕴含着深刻的环境法治意蕴和深厚的环境法治期许,需要以生态环境法治理念、生态环境政党规范体系、生态环境法律规范体系与生态环境法律实施体系的全面革新作为保障。为完善生态环境法律规范体系,在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上,应在整合专门性生态环境法律规范的同时加强环境法与传统部门法的协同;在环境法内部,应确保作为基础的上位环境法律与作为补充的环境行政法规、环境地方性法规和环境规章有机统合。为健全生态环境法律实施体系,在执法上,应强化跨区域联动和跨领域联动,推动环境行政由行政区行政向区域行政、由基于部门的专业化行政向辐射全局的整体性行政迈进;在司法上,应着力建构预防与救济并行的环境司法能动体系,注重不同环境司法制度之间的顺畅衔接与协同增效。  相似文献   
28.
现有生物多样性立法虽已形成来源多元、规模庞大的规范群,却面临共性不足、特性不彰的体系化困境。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蕴含了本体论与方法论的双重价值,因而在国内法之维存在适用的合理性,也能够为生物多样性立法的体系化提供有益理论滋养。在本体论方面,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价值在于实质正义,可被解构为同等情况同等对待的同一性正义与特殊情况特殊对待的差异性正义。至于方法论价值,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指向的是在提炼共性与承认特性的基础上实现类型化。在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指引下,生物多样性立法体系是以实质正义为核心的内在体系与以类型化为思路的外在体系的合一构造。其中,为建构统而有别的生物多样性立法外在体系,宜制定一部统领性的《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并依据领域与地域的特性进行差异化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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